司法鉴定所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危险驾驶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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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SJYW1562124909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邓某于2019年5月28日下午14时36分酒后驾驶摩托车被查获,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9mg/100ml,公安机关以“危险驾驶”立案侦查。办案过程中,警方获悉邓某有精神病史并因此住院治疗过,现仍在维持服药治疗中,为慎重起见,今樟树警方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鉴定人邓某酒后危险驾驶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检验方法:阅读分析卷宗笔录和相关书证资料,行相关心理量表测评,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邓某进行精神检查。
一、调查及有关证据材料显示:
被鉴定人邓某,男,48岁,1971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已婚,泥瓦匠,樟树市观上镇人,有兄妹五人,本人排行第四,足月顺产,幼时体智力发育正常,成年后结婚成家,夫妻关系可,育有两子一女,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十余年前生下第三个孩子后,感到生活压力大,逐渐出现心情烦躁,没有力气,睡不着,不愿出门,曾先后于2006年(入出院时间不详)及2017年2月27日至3月29日两次在当地某精神病院住院治疗,均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抑郁发作”,使用“氯硝西泮、盐酸多虑平、喹硫平、谷维素”(具体用药量不详)等药物治疗,目前仍在间断服用“多虑平、喹硫平、氯硝西泮”治疗。否认手术、骨折、药物过敏及重大传染病史,否认吸食毒品史,否认父母近亲结婚,家族精神病遗传史阴性,偶在劳作后饮酒,无酒瘾,“危险驾驶”前,能在外务工养家糊口。
警方调查其多位邻居均反映,邓某平时个性内向老实,有时说话声音较大,吃了药会平静些,不吃药会暴躁些,不会打人、闹事,父母已离世,平时靠打小工赚钱。因精神疾病,2017年4月25日被当地残联评定为:精神残疾.叁级,其所在村委会也书面证明邓某确有精神病住院史。当地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测报告示:邓某血液(试管编号:K7035139)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1.91mg/100ml,符合醉酒驾驶标准。
(一)精神检查:
邓某在警方陪同下步入鉴定室,年貌相符,衣着适时尚整,交谈接触可,对环境无陌生和恐惧感,正常回答问话,语音、语速、语量适中,对答切题,意识清晰,注意力集中,对时间、地点、人物及自我定向完整。未测及明显幻觉、错觉及感知综合障碍,未测及明显思维内容、思维逻辑等思维障碍,情感反应适切,意志活动正常,自知力存在,智能正常,其对一般常识、计算能力、抽象理解及判断能力均符合其文化程度和社会阅历。知道自己姓名、家庭住址及出生日期,知道鉴定地为医院,并称以前曾二次在当地其它类似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过。问:“以前因何不适去住院的呢?”答:“就是烦躁,心情不好,没有力气,不愿出门,不愿做事,睡不着,医生说是神经官能症”,问:“共住院治疗过几次?用过哪些药?”答:“先后于2006年具体那个月不记得了,还有一次是2017年大概是3月份,到过当地某精神病院住院过,大概都是住院一个月左右,用过喹硫平、多塞平、氯硝西泮、谷维素等药,出院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抑郁发作”;问:“现在还在服药吗?服何药?具体药量多少?”答:“一直在吃药,吃喹硫平一粒,多塞平一粒,氯硝西泮一粒,不吃就没有力气,做不了事”;问:“那你都是因为什么去住院的?”答:“心里烦躁,没有力气,不愿出门,不愿做事”;问:“喝酒后被警察抓到前一个月心情如何?”答:“一般”;。问:“有没有心情不好,或者像以前一样,没有力气,不愿出门,不愿做事?”答:“心情一般吧,没有不愿做事,一直在打零工”;问:“多年以来,你曾有过自觉脑子反应快,特别聪明,情绪高涨,精力充沛、觉得自己能力特别大的时候吗?答:“从没有过,我就是个普通人”;问:“当天为何喝酒呢?”答:“几个朋友在一起玩,接了一点业务,坐在一起谈一谈”;问:“喝酒前你心情怎么样?是不是特别不好或特别高兴?”答:“都没有,心情就像平常一样”。有关刑事责任能力的检查:问:“能否回忆一下那天喝酒的情况?”答:“那天我本来想去东站做事,但工友说不要去,说接了点业务,就在一起玩,中午在当地一餐馆吃饭,我喝了二两酒,下午两点半左右,吃完就骑摩托车出来,大概骑了一百米的样子,看到前面有5-6个警察,当时路不平,我还翻了车,然后警察就拦着我,说我喝酒骑车了”;问:“当时你喝酒后骑车见到警察有何感觉?”答:“没什么感觉”;问:“你知道喝酒后开车犯法吗?”答:“知道哦,这么多年都这样,大意了,以前也酒后骑过摩托车,没有被抓过”;问:“本次被抓到了,你认为自己酒后骑车一事对吗?你现在感到后悔吗?”答:“酒后骑车肯定不对,侥幸呗!现在真后悔哦,如果酒驾判刑,我的家就散了,没人赚钱养老婆孩子了”;问:“以后还会酒后骑车么?此事你认为应该怎么处理呢?答:“我再也不敢喝酒骑车了,我知道酒驾或醉驾是不对的,可能要被关起来,求求你们了,我保证今后一定改正,因我家就我一个男人赚钱过日,若我要是去坐牢了,谁来赚钱养老婆孩子,真要把我关起来,我的家就散了,我还不如死掉”;问:“知错能改仍是好同志!哪你为何明知酒驾或醉驾不对,为何还多次酒后骑摩托车呢?不怕出事不怕被抓吗?”答:“是哦,总是本着侥幸的心理,以为没事的”。精检时被鉴定人尚能配合,一般常识、计算能力及抽象理解能力均正常,注意力能集中,无记忆及智能障碍,未见故意掩饰及伪装现象。
(二)体格检查:神志清晰,自动体位,体检无明显异常发现。
(三)其他检查:鉴定时,对其行《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BPRS)》测评23分,行《日常生活能力量表(ADL)》测评14分,行《社会功能缺陷筛选量表(SDSS)》测评3分;颅脑CT:头颅平扫未见明显异常。心、脑电图检查,结果均正常。
【分析说明】
(一)精神状态分析
综上所述,我们得知被鉴定人为一名48岁的中年男性,幼时生长发育正常。平时个性内向老实,家族史阴性,曾因精神疾病两次住院治疗,均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抑郁发作,服用过喹硫平、多塞平、氯硝西泮等药物治疗,目前也一直在维持治疗,治疗后,其心情烦躁,全身无力,不愿出门,不愿做事等明显改善,能外出打零工养家户口。2017年被评为:精神残疾.叁级。鉴定时精检:意识清晰,定向力正常,交谈接触可,注意力能集中,未测及明显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情感反应适切,意志活动正常,无记忆及智能障碍,自知力存在,能正确回忆自己的患病时的表现,有现实检验和批判能力,对治疗的依从性好,饮食、睡眠可。既往存在“抑郁症状群”表现,如有时烦躁,心情不好,兴趣下降,没有力气,不愿出门,不愿做事,失眠等,并有过两次因抑郁症状群而住院治疗的经历,但从未出现过“自觉脑子反应快,特别聪明,情绪高涨,精力充沛、自我评价过高”等躁狂症状群的表现。
鉴定时,对其行《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BPRS)》测评23分,提示无明显精神病性症状,行《日常生活能力量表(ADL)》测评14分,提示其日常生活能力正常,行《社会功能缺陷筛选量表(SDSS)》测评3分,提示其社会功能正常;颅脑CT:头颅平扫未见明显异常,心、脑电图检查,结果均正常。
综上所述,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有关标准,无论从症状标准、严重程度标准及病程标准,被鉴定人案发及鉴定检查时,均符合“复发性抑郁症,目前为轻抑郁缓解期”的诊断(诊断编码:32.414)。
另外,被鉴定人案发前喝过酒,并出现酒后骑车摔倒等自控能力下降的现象,当时测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01.91mg/100ml,符合“普通(急性)醉酒”的诊断(诊断编码:10.1111)。
排除诊断:被鉴定人对案发时的情况能较为准确的回忆,说明当时无意识障碍,也未出现如错觉、幻觉妄想、情感及行为障碍,故可排除病理性醉酒;邓某无脑外伤及使用过除饮酒以外的其他精神活性物质成瘾史,无记忆智能障碍,因此可排除脑器质性及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因邓某曾两次住院均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抑郁发作”,但今日鉴定检查,并未发现其既往有过如“思维奔逸、情绪高涨、活动增多、自我评价过高”等躁狂症状群表现,且平时性格内向老实,无家族精神病遗传史,2006年35岁时才起病,发病年龄较晚,以上特点,均暂不支持“双相情感障碍—抑郁发作”的诊断;既往在出现前述“抑郁症状群”的时,也从未同时出现过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可也不支持“复发性抑郁症,目前为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的诊断。
(二)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本案与其它伤人、纵火、偷窃、强奸等刑事案件不同,谈不上作案动机,作案方式、工具的选择,但被鉴定人对酒驾入刑是有认识的,只是怀有侥幸心理,认为一直以来都是这样,喝了酒骑车从没有被抓到过,符合正常人的心理及行为模式,鉴定时,被鉴定人对酒后驾车表示后悔,明确表示以后不再醉驾,并请求不要把他关起来,否则妻儿没有生活来源,自己家庭会破裂。其虽患有精神疾病,但案发时其意识清晰,事后能完全回忆,无明显精神病性症状,并处于其所患疾病的缓解期,现实检验能力正常存在,对醉驾一事的是非对错及其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完整的辨认能力。
另外,虽然其处于普通(急性)醉酒时,自我控能力有所下降,但法律观点是:其在明知喝酒会影响自身控制能力时,仍去酒后驾驶,即可认定其饮酒驾驶是一种故意行为,不能因其酒后自控力下降而减免其刑责。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1)中4.2.2条 “普通(急性)醉酒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之规定,因此我们判定被鉴定人本次酒驾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一)医学诊断:案发时及鉴检查时,被鉴定人可诊断为:1.复发性抑郁症,目前为轻抑郁缓解期(诊断编码:32.414);2.普通(急性)醉酒(诊断编码:10.1111)。
(二)刑事责任能力:对本次作案,被鉴定人应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