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鉴定所对涉嫌贩卖毒品罪犯罪嫌疑人杨某案发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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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XSJYW1562121720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07月09日16时许,报案人赵某某报案称:其在日常生活及工作中从其朋友处获知宁夏某某籍杨某(被鉴定人)有重大贩卖毒品嫌疑。
被鉴定人于2018年07月10日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在办案过程中,被鉴定人杨某有“可疑精神异常”表现,故为办案需要,某某市公安局特委托我鉴定所对被鉴定人杨某案发时的精神状态进行精神医学司法鉴定,并评定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过程】
阅卷方法、调查方法、检查与诊断方法
(一)调查及书证材料摘要
1.调查材料
第一,送鉴民警口述反映:被鉴定人杨某在抓捕当时表现一切正常,且在看守所讯问期间,能配合谈话,言语及思维正常,能讲述自己的作案经过。但在关押第二日,被鉴定人见到家人后突然出现情绪不稳,大喊大叫,行为紊乱。据家人介绍,被鉴定人一直患有“精神疾病”,曾在 某某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在家间断服用“氯氮平”。被鉴定人尿检阴性,无吸食毒品证据。
第二,被鉴定人妻子口述反映:被鉴定人杨某自幼生长发育良好,未曾上过学,一直在家放羊,结婚后在家养羊,有时出去打工挣钱,平素性格内向。自2004年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打致“身体多处损伤”和“颅脑外伤”,之后出现“精神异常”,主要表现行为乱、见什么吃什么,曾先后4次住某某医院治疗(某某医院住院病历)。每次出院后在家人的看护下间断服药,病情时好时坏。好的时候生活能自理,能干农活,大多数时间一直在家;不好的有时候不与家人说话,也不出去与他人交往。家人对被鉴定人贩卖毒品一事不知情。
2.书证材料摘要
(1)据某某市公安局执法办案区询问室提供的讯问笔录材料(2018年07月10日、2018年07月11日),摘录如下:在做讯问笔录时被鉴定人言语交流顺畅,能准确地说出自己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对案发经过记忆清晰,能详细、准确地叙述作案经过;能清楚地表述自己以及家人的具体情况,思维连贯;两次讯问笔录中被鉴定人的口述材料内容基本一致。被鉴定人自称患有精神疾病,但讯问材料中未提供被鉴定人作案过程中精神状态的谈话内容。
(2)据被鉴定人邻居某甲的询问笔录(2018年08月07日),摘录如下:被鉴定人于十几年前因和别人发生纠纷被打后出现精神异常,但经治疗后近几年一切正常;能开车,没有过激行为,挺能说话,思维清楚,跟同村的人关系相处很好,为人处世很不错。
据被鉴定人邻居某乙的询问笔录(2018年08月09日),摘录如下:被鉴定人平时经常打台球,球技在中上等;是个热闹人,平时为人处世很好,与其他人关系都不错,与人交流多,思维清楚,没有过激行为。
(3)据被鉴定人同监舍人员某丙的询问笔录(2018年08月07日),摘录如下:被鉴定人在关押期间,刚开始表现“神志不清”,“站在风场傻笑”,但是过了几天表现一切正常,生活能自理,服从管教,说话正常,逻辑清晰,和同监室人员交流顺畅,完全符合正常人标准。
据被鉴定人同监舍人员某戊的询问笔录(2018年08月07日),摘录如下:被鉴定人在监室期间刚开始表现话少,不主动与他人交流,但之后表现和正常人一样,“大家干什么,他就干什么”,没有过激行为。
(4)据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鉴定人前后几次的询问笔录可见:被鉴定人杨某能够正常对答,语言表述正常,能清楚地讲述案件过程和细节,对时间、地点、人物及作案动机均讲述清楚。被鉴定人自称患有精神疾病,但讯问材料中未提供被鉴定人作案过程中精神状态的谈话内容,且两次的讯问过程中,被鉴定人均未表现出言语、行为及思维方面的异常。
(5)某某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第Q305号)摘要如下:2013年12月19日,被鉴定人杨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并就其精神反常问题给予司法精神病学鉴定,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杨某患有分离(转换)障碍(F44,癔症性精神病)。2、2013年12月19日,被鉴定人杨某参与贩卖毒品时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1.精神检查:
检查方法:《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
被鉴定人神志清楚,在民警和家人的搀扶下步入鉴定室,被动接触差,问话几乎不答,反复自语“听话”、“在家”等简单言语答复。表情呆滞或总是痴笑,抑或不停地站立,情感反应不协调,行为幼稚、做作,与其年龄极不相符;因不能进行有效交谈,故精神检查无法进行,建议住院治疗。
2018年09月13日(住院期间):被鉴定人平躺于病床上,被动接触差,问话几乎不答,反复自语“我听话呢”、“给我吃的”;表情呆滞或总是痴笑,行为仍显幼稚、做作,与其年龄不相符。仍无法进行有效检查。
2、实验室检查:
脑电地形图、心理CT及事件相关电位检查不合作,暂无结果。
【分析说明】
(一) 精神医学评定
根据被鉴定人的家人反映情况、委托方提供的调查材料及某某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第Q305号)可知:被鉴定人杨某自幼生长发育良好,文盲,性格内向,一直在家务农,有时出去打工挣钱。自2004年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打致“身体多处损伤”和“颅脑外伤”后出现“精神异常”,主要表现行为乱、见什么吃什么,曾先后4次住某某医院治疗。院外在家人的看护下间断服药,病情时好时坏。好的时候生活能自理,能干农活,大多数时间一直在家,不好时不与家人说话,也不出去与他人交往。2014年11月20日某某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第Q305号)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杨某患有分离[转换]障碍(F44,癔症性精神病)。2、2013年12月19日,被鉴定人杨某参与贩卖毒品时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本次鉴定二次精神科检查:均表现被动接触差,问话几乎不答,在反复提示下仅以“我听话呢”、“给我吃的”等简单言语答复,对人物、时间、地点定向力检查完全不合作;表情呆滞或总是痴笑,情感反应不协调,行为幼稚、做作,与其年龄极不相符,因不能进行有效交谈,故无法进行精神科检查。
被鉴定人虽然无法进行有效精神科检查,但结合病史,几次发作均有诱因,且每次发作均表现为行为幼稚、做作,持续时间较短,缓解期如常人,2013年12月19日因涉嫌贩毒在某某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精神病学司法鉴定为“分离[转换]障碍”。
综合被鉴定人病史、临床表现、精神科检查等,结合《国际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被鉴定人既往及目前的精神状况符合该标准中“分离[转换]性障碍”的诊断标准。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杨某于2018年07月10日因有重大贩卖毒品嫌疑被某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两次讯问中被鉴定人均能详细地叙述实施贩毒过程和细节,讲清楚作案的时间、地点、人物以及作案动机。说明案发时其精神状态正常,其作案时未受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实施该危害行为时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均存在。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4002-2016),本次鉴定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一)被鉴定人杨某既往患有分离[转换]性障碍,案发时未处于该病的发病期;
(二)被鉴定人杨某贩卖毒品时无精神障碍发作,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