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为民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伤残等级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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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SJYW1561968808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01月08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由“120”救护车先送到樟树市人民医院救治,家属考虑病情危重,随即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四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现伤者已出院。因赔偿及调解需要,伤者儿子刘某某委托本中心对伤者刘某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 2019年1月8日至1月20日检查报告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四医院CT检查报告单(影像号00372611)摘抄:姓名:刘某,男,67岁。检查日期:2019-1-8。印象:1.左侧额叶少许脑挫裂伤;左侧额部头皮下血肿;2.双侧多发肋骨骨折伴双侧少量胸腔积液。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四医院CT检查报告单(影像号00372611)摘抄:姓名:刘某,男,67岁。检查日期:2019-1-10。印象:双侧第1-7肋骨骨折、左侧髂骨骨折;2.双侧胸腔积液伴两肺实变。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四医院数字X线检查报告单(影像号00372611)摘抄:姓名:刘某,男,67岁。检查日期:2019-1-20。印象:右侧腓骨中段骨折。
入院时情况:刘某因“车祸致全身多处疼痛伴短暂昏迷7.5小时余”入院。专科检查:神志清楚,GCS评分15分(运动6语言5睁眼4),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2.5mm,对光反应灵敏。鼻部可见一长约4cm伤口,已缝合,无渗血。双侧胸廓对称,未见静脉曲张,双侧胸部压痛,间接挤压痛阳性,未触及骨擦感,双肺呼吸音粗,未闻及干湿性啰音。骨盆挤压试验及分离试验因疼痛未做。双侧生理反射存在,脑膜刺激征:颈强直、双侧Kernig征、双侧Brudzinski征均阴性。双侧Babinski征、双侧Oppenheim征、双侧Gordon征等均未引出。辅助检查:樟树市人民医院行骨盆CT示(38926):骨盆骨折。我院头胸腹CT:1.左侧额叶少许脑挫裂伤;左侧额部头皮下血肿;2.双侧多发肋骨骨折伴双侧少量胸腔积液;3.双侧肺气肿。最后诊断:1.多发伤2019-1-8:1.1闭合性颅脑损伤2019-1-8:1.1.1脑挫裂伤2019-1-8;1.1.2头皮血肿2019-1-8;1.2闭合性胸部外伤2019-1-8:1.2.1多发肋骨骨折(双侧第1-7肋)2019-1-8;1.2.2创伤性胸腔积液(双侧)2019-1-8;1.3骨盆损伤2019-1-8:1.3.1骨盆骨折2019-1-8;2高血压3级(极高危)2019-1-8。
治疗经过:患者刘某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肋骨三维:1.双侧第1-7肋骨骨折、左侧髂骨骨折。2.双侧胸腔积液伴两肺实变。于2019-1-11在局麻下行双侧胸腔闭式引流术,引出暗红色血性液体,治疗上予抗感染、雾化祛痰、镇痛、营养骨质、护胃、输血等治疗。出院时情况:患者刘某一般情况好,胸痛明显好转,已下地行走。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五部委2016.04.18)、SF/Z JD0103003-2011《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刘某神志清楚,慢步进入检查室,对答切题。见伤者刘某体表损伤伤痕已不清晰,伤者诉胸部疼痛,咳嗽时更厉害,有牵拉感,呼吸不畅,臀部疼痛,在行走时有牵拉感。余检未见有意义发现。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樟树为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1.被鉴定人刘某多发性肋骨骨折、骨盆骨折、脑挫裂伤等系钝性暴力(如撞击、挤压)作用所致,与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被鉴定人刘某多发性肋骨骨折有医院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肋骨骨折达14处之多,部分轻度畸形错位,经医院保守治疗后,仍遗留有胸部牵拉感,呼吸不畅,给伤者工作生活带来极大不便,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五部委2016.04.18)中5.9.3.11之规定,被鉴定人刘某双侧1-7根肋骨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被鉴定人刘某颅脑损伤、骨盆骨折等,本中心法医认为不构成伤残等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某双侧1-7根肋骨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