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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鼻中隔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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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SJYW1561968212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2日20:20时许,被鉴定人杨某因倒车之事发生纠纷而被他人拳击伤鼻部等处。受丰城市公安局上塘派出所委托,要求本中心对其伤情行损伤程度评定。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人身伤害司法医学鉴定专家咨询意见书》

2019年5月24日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人身伤害司法医学鉴定专家咨询意见书》(第2019052326号)检查所见:鼻中隔多条骨折线、锐利。专家意见:鼻中隔骨折,粉碎性,骨折与2019年5月22日外伤时间吻合。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杨某一般情况可,神清,步入本室,查体合作。主诉:感头痛、鼻痛。查体:头部左颞部、左顶部压痛,外表均未见异常;外鼻压痛,双侧鼻腔均有血迹,鼻尖向左侧歪斜;左上眼睑见0.8×0.2cm皮肤擦伤。

阅片所示:2019年5月23日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鼻部CT片(CT201905231490)示:鼻中隔骨折。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杨某鼻出血,鼻中隔骨折,结合病史,此损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的损伤特点。

损伤程度评定:被鉴定人杨某鼻出血,鼻中隔骨折,根据两院三部发布并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g款之规定,其伤情构成轻微伤。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杨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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