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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所对工伤受害人陈某全身多处烧伤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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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JYW1561456237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7年8月2日在工作时受伤,经多次住院治疗,目前治疗已终结。现泰兴市司法局虹桥司法所委托我所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对陈某的伤残程度及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及人数、营养期限进行评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上海长海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A80960)

入院日期:2017年8月2日;出院日期:2017年11月10日;出院诊断:烧伤(工业废料)65% TBSA Ⅱ-Ⅲ°全身多处,吸入性损伤(重度),急性肺功能不全,急性肝功能不全,误吸,中毒。

入院时情况:患者因“热化学废料烫伤全身多处疼痛7小时余”入院。查体:创面主要分布于面颈、四肢、躯干、臀部,总面积约有65%TBSA。创面可见污物附着,面、颈、双上肢、前躯、双小腿创面表皮部分脱失,基底苍白或红白相间,渗出较少,触之坚韧,疼痛减弱;双大腿及后躯干为焦痂创面,呈深棕色,触之呈皮革状,渗出少,疼痛减弱或消失;全身创面渗出较多。面颈部肿胀明显,鼻孔及口腔内可见黑色污物附着,口唇及面部发绀,口腔及鼻腔粘膜苍白,口唇肿胀。咽部充血,气管切开术后,气管插管固定牢固。烧伤部位面积百分率(%):65%。

诊疗经过:予平衡液、白蛋白、血浆抗休克,补液、抗感染等对症处理。于2017-8-8在局麻下行全身多处扩创术;于2017-8-11在局麻下行全身多处削痂+生物敷料覆盖术;于2017-8-15在全麻下行头部取皮+双下肢扩创MEEK植皮术;于2017-8-18在局麻下行全身多处扩创术;于2017-8-22在局麻下行全身多处扩创+生物敷料覆盖术;于2017-8-29在局麻下行全身多处扩创+生物敷料覆盖术;于2017-9-5在局麻下行全身多处扩创术;于2017-9-12在局麻下行头部取皮+前躯干及双下肢扩创植皮术。

上海长海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A80960)

入院日期:2018年3月12日;出院日期:2018年4月28日;出院诊断:烧伤后疤痕挛缩畸形。

入院时情况:患者因“全身多处烧伤后瘢痕增生伴功能受限4月余”入院。查体:烧伤瘢痕位于双上肢、双下肢、躯干、面颈部,高出皮面1cm,颜色红色,质较硬,瘢痕挛缩牵拉致双侧肘关节、膝关节活动度轻度受限。

诊疗经过:于2018-3-13腰麻下行双下肢瘢痕切除+真皮支架置入术;2018-3-20局麻下行双下肢扩创+左下肢真皮支架置入+负压留置术;2018-3-27全麻下行双下肢扩创术;2018-3-20腰麻下行双侧大腿外侧取皮+双大腿扩创拉网植皮术。2018-4-13全麻下行右躯干取皮+前胸、左躯干、面部瘢痕切除植皮+VSD留置术术。

上海长海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A80960)

入院日期:2018年4月28日;出院日期:2018年5月16日;出院诊断:烧伤后疤痕挛缩畸形,胸壁、双下肢残余创面。

入院时情况:患者因“全身多处烧伤后瘢痕增生伴功能受限5月余”入院。查体:烧伤瘢痕位于双上、双下肢、前躯干,高出皮面1cm,颜色红色,质地较硬,瘢痕挛缩牵拉致双侧肘关节、膝关节活动度轻度受限。胸前部创面,6cm×5cm,创面红润,少许渗出,有触痛,左腰腹部伤口愈合良好,双大腿外侧创面,外油纱布覆盖,少许渗出,触痛明显。

诊疗经过:于2018-5-4日在局麻下行右躯干取皮+右胸前创面扩创植皮+负压留置术,术后予抗感染、营养等对症支持治疗。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自行步入检查室。神志清楚,对答切题,查体合作。左耳廓下缘见4×1cm2增生瘢痕,左下颌见3×1cm2、5×1cm2增生瘢痕,左下唇见2×0.5cm2增生瘢痕,颈前见0.5×0.5cm2瘢痕;右胸至右上腹见8×18cm2增生瘢痕,右下腹至右腰部见9×10cm2增生瘢痕,左胸见15×24cm2瘢痕,左腰部见7×5.5cm2增生瘢痕;背部见37×26cm2、24×11cm2瘢痕;左上臂前侧上段见5×4cm2增生瘢痕,外侧中段见11×2.5cm2增生瘢痕,左肘部见15×12cm2、3×7.5cm2增生瘢痕;右上臂外侧见12×1.5cm2、6×1.5cm2增生瘢痕,内侧见9×3cm2、10×2cm2增生瘢痕,右肩见12×10cm2、6×9cm2瘢痕,右前臂见内侧6×7cm2增生瘢痕,右腕内侧见4×3cm2增生瘢痕,右前臂外侧见8.5×12cm2、10×11.5cm2瘢痕;会阴部见阴茎前端约1/3以远增生瘢痕挛缩畸形,质地硬;右大腿前侧见28×14cm2、7×14cm2增生瘢痕,右小腿见2×6cm2、2×2cm2、7×4cm2瘢痕;左大腿前侧见14×18cm2、17×30cm2增生瘢痕,左小腿见12×5cm2、12.5×7.5cm2增生瘢痕、4×10cm2瘢痕。手掌面积为8×17cm2。

双侧肘部瘢痕粘连,双侧肘关节活动受限,左肘关节被动活动度:屈曲30°-110°;右肘关节被动活动度:屈曲22°-120°;正常肘关节被动活动度参考值:屈曲0°-150°。

双侧膝部瘢痕粘连,双侧膝关节活动受限,左膝关节被动活动度:屈曲25°-95°;右膝关节被动活动度:屈曲20°-95°;正常膝关节被动活动度参考值:屈曲0°-150°。

【分析说明】

1.根据委托机关提供的资料,陈某于2017年8月2日在工作时受伤,伤后临床诊断为:烧伤(工业废料)65% TBSA Ⅱ-Ⅲ°全身多处,吸入性损伤(重度),急性肺功能不全,急性肝功能不全,误吸,中毒。经多次削痂、扩创、取皮、植皮术等治疗,目前治疗已终结,临床症状已稳定。本次法医学检查见其全身多处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未达40%);阴茎前端约1/3以远增生瘢痕挛缩畸形,质地硬;双侧肘部瘢痕粘连致双侧肘关节活动受限,双侧肘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未达50%);双侧膝部瘢痕粘连致双侧膝关节活动受限,双侧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未达75%)。其损伤与本次外伤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第2.8.9条、第2.8.38条、第2.9.61条、第2.10.52条之规定,陈某全身多处烧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构成八级残疾;全身多处烧伤致阴茎前端增生瘢痕挛缩畸形,构成八级残疾;双侧膝部瘢痕粘连,致双侧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构成二项九级残疾;双侧肘部瘢痕粘连,致双侧肘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二项十级残疾。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第1.6条之规定,陈某二项八级残疾、二项九级残疾、二项十级残疾最终评定为七级残疾。

2、根据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第10.1条、第11.1条、第A.2条之规定,结合陈某原发损伤、诊治经过及本次鉴定所见,陈某伤后误工期限至评残前一日为宜;护理期限以150日为宜,建议护理人数为1人;营养期限以120日为宜。

【鉴定意见】

1、陈某因2017年8月2日全身多处烧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阴茎前端增生瘢痕挛缩畸形,双侧膝部瘢痕粘连,致双侧膝关节功能均丧失50%以上,双侧肘部瘢痕粘连,致双侧肘关节功能均丧失25%以上,构成七级残疾。

2、陈某伤后误工期限至评残前一日为宜;护理期限以150日为宜,建议护理人数为1人;营养期限以120日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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