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张某的伤病关系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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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YW1561455592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9日15时许,张某在常州市湖塘镇常武中路XX号公交车站与X路公交车驾驶员张某某因上下车问题发生口角,后张某某被张某拉扯受伤。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常州二院阳湖院区门诊病历:
2018-4-19 17:08 外伤致颈、腰部疼痛2小时。PE:神清,颈部、腰部棘突压痛,活动时疼痛加重。Imp:颈、腰部外伤。
2.2018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9日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因“外伤腰背部、颈项部疼痛,活动不利4天”入院。查:患者腰背部、颈项部稍肿胀,局部压痛,叩击痛,无下肢放射痛,双侧棘旁肌肉紧张,酸痛明显,腰背部、颈项部活动受限,感觉正常。X片示:颈椎、胸椎、腰椎退变。(2018-4-19,常州二院)CT:L45,L5S1,C56,C67椎间盘突出,腰椎退变,颈椎退变。(2018-4-23,本院)。
治疗经过:住院后予以卧床休息,完善相关检查。予以保守处理,积极消肿、止痛、活血化瘀、营养促进愈合,配合理疗、中药外薰等处理。
出院诊断:腰部软组织挫伤 颈部软组织挫伤 腰椎间盘突出症 颈椎病。
3.常州市中医医院门诊病历摘要:
2018-7-11 病史同前,现诉颈腰痛较前好转。
(二)法医学检验
文证审查:根据委托单位要求对提供的材料作文证审查,本案委托主体合法,委托书证审查事项属于本所司法书证审查业务范围,符合《司法书证审查程序通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审查后认为,该送检的材料可作为审查的对照。
【分析说明】
1.病史小结:
(1)张某某,男,42岁,驾驶员。
(2)2018年4月19日在驾驶公交车途中因上下车问题和乘员发生纠纷,张某某被人拉扯受伤。
(3)2018年4月19日常州市XXXX医院急诊病例诊断:颈、腰部外伤。
(4)常州市XX医院诊断:腰部软组织挫伤、颈部软组织挫伤、腰椎间盘突出症、颈椎病。
(5)后在常州市XX医院门诊就诊治疗,主要治疗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
2.被鉴定人张某某在2018年4月19日纠纷中受伤,据医院病历记录为颈、腰部外伤,腰部软组织挫伤,颈部软组织挫伤,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从临床角度颈部软组织挫伤、腰部软组织挫伤为急性损伤,和该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为慢性劳损的结果,非一次性外力作用造成。随着年龄增长,椎间盘发生退行性变,髓核含水减少,髓核张力下降、变薄,失去弹性。积累伤力是椎间盘变性主要原因。积累伤力中反复的弯腰、扭转动作最易引起损伤。一次性暴力(高空坠落、重物击中背部)易引起椎骨骨折,少见髓核突出的。颈椎病亦如此,是指颈椎间盘退行性变。一次性暴力所致颈椎骨折、脱位等不属于颈椎病范畴,而这一过程是一慢性病变的过程。
所以说,张某某的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和2018年4月19日的拉扯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颈部软组织挫伤、腰部软组织挫伤和拉扯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另一方面,如果已有颈椎病和椎间盘突出,遇有急性损伤作用在该部位或使他有低头弯腰等动作发生,则可以使损害加重或诱发。根据病历中记载,张某某在伤后颈肩、腰痛,活动疼痛加重,治疗也持续了较长时间。我们认为张某某已患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在外伤后加重了或诱发了是可能的。参与度建议:自身患有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是主要因素,而拉扯行为使该疾病加重,这一行为是诱发因素,属次要作用。
医疗费问题:张某某伤后的整个医疗分两个部分,一是伤后三天至常州市XX医院住院6天期间作了有关检查,查清病情,并做了相应治疗,这一部分应该是直接和纠纷有关。二是出院后门诊的治疗部分,病历上诊断很明确,是治疗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这是张某某的自身疾病,而纠纷过程使其原有疾病有所加重,建议这一部分张某某承担费用的主要部分,对方负责次要部分。
关于被鉴定人的误工期的评定,主要考虑是纠纷造成的直接的急性损伤,再结合由于纠纷加重了原有疾病的病情的治疗情况,建议其误工期为45日为宜。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张某某颈腰部软组织伤与纠纷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是自身疾病,但纠纷事件对自身疾病起加重作用,其自身原有疾病是主要因素,纠纷事件是次要因素。
2.受伤当天及到常州市XX医院住院结束期间医疗费与纠纷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后期门诊发生的医疗费,被鉴定人自身疾病为主要因素,应承担主要部分,纠纷事件是次要因素,对方应承担次要部分。
3.被鉴定人张某某的误工期为45日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