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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对涉嫌放火罪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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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TJSJYW1561365130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6日9时许,被鉴定人李某某将其居住的某某区某某巷1排2号房屋前屋点燃致使该处平房前屋屋顶及室内物品完全被焚毁。

因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被鉴定人李某某精神异常,故办案单位委托我机构对被鉴定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本鉴定依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鉴定规范进行。

1、精神检查:被鉴定人自行进入检查室,身穿囚服,戴戒具,貌龄相符。意识清晰,定向力存在,接触被动,注意力不集中,偶有自笑,言语杂乱,答非所问,思维破裂,问其叫什么名字,称:“我爸没跟着我,李某某。”问其多大岁数,称:“15岁。(实则24岁)”问其周岁还是虚岁,称:“过年那时长一岁。”问其哪年出生的,称:“户口本上没有。1995年7月8日。”问其现在多大了,答:“应该是21了。”问其15岁是怎么回事,称:“15那时候放完炮。”问其属什么的,称:“有一个属狗,一个属鸡的,属鸡的是我对象。”问其家住哪儿,称:“李村,某某区某某巷。”问其是平房还是楼房,称:“平房。”问其家里有几口人,称:“有人吃饭。”再次追问家里几口人,称:“三口人,一个妈妈,一个哥哥。”问其上过什么学,称:“高中,李村。”问其上了几年,答:“我是徐中毕业的。”问其最高学历,称:“高中没去,好像是七中那头吧。”问其初中上几年了,称:“就一年多就毕业了。”问其不上学干什么了,称:“在家,看电视。”问其跟父母生活吗,称:“我妈那会跳楼了。”问其会做饭吗,称:“自己做,炸鸡蛋就行。”问其食材是哪来的,称:“人就睁着眼死。”问其平时有生活来源吗,称:“我就是贼。”问其这是什么意思,称:“这天太热了。”问其是偷的意思吗,称:“是。”问其平时偷过东西吗,称:“嗯。”问其偷什么,称:“自行车,一个网吧门口的。”问其偷之后呢,称:“还回那,自己骑,参见大佐。”问其大佐是谁,称:“是飞机上的,机场,空军的。”问其自行车卖了吗,称:“2000多万,还给政府一半,自己就没了。”

询问其案情经过时,能说出“放火”,但不能完整叙述案发经过,仍表现为言语杂乱,思维破裂,称“有李村那头放火就是我干的”,“应该是夜里,17年,现在9月份”,“是夜里点的,有一堆纸,拿纸点的”,点的“就是木头什么的”。问其最后烧的什么,称:“一间KTV,就是我干的。”再次追问:“你是把自己家的房子烧了吗?”答:“是。”问其在哪的房子,称:“有一个是……”问其是某某巷吗,答:“是。我拿打火机点的,有个顶子,直接点的顶子。”问其是直接点的顶子还是引燃的,称:“应该是火机点的,打火机没问题,直接就烧了。”问其当时在哪,称:“在家呢。”问其为什么没有离开,称:“就是因为没有钱了,点完钱就没有钱了。”问:“你点完火之后做什么了,你救火了吗?”称:“人家肯定从飞机走的,人家有钱的得空降东西,救困难的。”问其为什么点自己住的房子,称:“因为冷了就点着了。”问其是为了取暖,称:“是。”问其有人让自己点火吗,称:“没有。”其称自己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肯定犯法”,“说是被枪毙了”。检查者再次强调:“你是放火了吗?”称:“嗯,他说是被枪毙。”称“没有”要求,问其希望从宽吗,称:“嗯。”问其怎样能从宽时,称:“改完了就从宽了。”问:“会怎样处理你?”称:“直接回家就行了。”问其现在在哪,称:“回家了。”其否认在看守所,称:“没去过(看守所)。”

检查无严重躯体疾病史,否认脑外伤和癫痫史,无酗酒和吸毒史,无其他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史,称自己“没有”精神问题,未发现感知觉障碍,未引出妄想内容,存在明显的思维逻辑障碍,情感活动不协调,记忆力正常,智能一般,无自知力。

2、脑电图及脑地形图检查:均正常。

3、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 6分,提示无刑事责任能力。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精神状态分析)

使用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

1、根据案卷提供的材料,被鉴定人李某某,青年男性,初中肄业,无业,精神病家族史阳性。被鉴定人的姑姑和所住小区物业人员反映被鉴定人精神异常五年余,平时“和他说话所问非答”,“没有办法正常沟通,行为举止反常”,“掰小区汽车的反光镜和雨刷器”,“在学校门口追过学生”,“把小区内的地砖都给刨了”,有时“把楼道里的消防栓打开放水,放水淹了很多东西”,“把消防栓玻璃打碎了很多”,“踹过电梯门”。另据案卷材料,本次案发后,被鉴定人胡言乱语,无法正常接受讯问。综上表明被鉴定人案发前言语杂乱,行为异常,存在明显的精神异常,社会功能严重受损。

2、此次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定向力存在,接触被动,注意力不集中,偶有自笑,言语杂乱,答非所问,思维破裂,未发现感知觉障碍,未引出妄想内容,存在明显的思维逻辑障碍,情感活动不协调,记忆力正常,智能一般,无自知力。

3、被鉴定人无吸毒、酗酒及其他药物滥用史,可排除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无阶段性情感高涨、情感低落、抑郁等表现,可排除情感性精神障碍的诊断;无严重躯体疾病史,否认脑外伤和癫痫史,在案发后能简单说出案情过程,说明其在案发时意识清晰,脑电图及脑地形图检查均正常范围,头颅CT未见明显异常,可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

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被鉴定人李某某2019年3月16日的精神状态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疾病期。

(二)案发时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使用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

1、被鉴定人李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疾病期,其言语杂乱,思维破裂,情感活动不协调,社会功能严重受损,现实检验能力受损,平素行为冲动紊乱,其在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下实施放火行为,案发当时对放火行为的性质、意义、后果及实施的必要性认识不清,辨认能力丧失。

2、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6分,提示无刑事责任能力。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李某某在2019年3月16日实施作案行为时受精神疾病的影响,辨认能力丧失,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2019年3月16日,被鉴定人李某某在本案案发时的精神状态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疾病期。

2、2019年3月16日,被鉴定人李某某在实施本案的作案行为时,辨认能力丧失,无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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