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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董某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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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SJYW1561339029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记载:2017年04月08日,贺某某驾驶川L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搭载陈某某,从土主镇方向经乐井研路往乐山市市中区方向行驶,22时05分当该车行驶至乐井路8KM+500M路段土门子村路口时,与同向在前左转由董某某驾驶的川LYY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董某某、贺某某、陈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未悬挂车牌的摩托车驾驶员称其姓名为贺某某。

【鉴定过程】

1.检验方法及适用鉴定标准

依据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鉴定人对董某某的损伤情况和目前情况进行了检查。委托事项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3年8月30日发布)鉴定。

2.使用设备

照相机、钢卷尺、阅片灯。

3.法医临床学检查

被鉴定人董某某在家人陪同下步入检查室,神志清楚,检查合作。

主诉:头部外伤后时感头部右侧麻木,头昏头痛,四肢乏力,记忆力减退,情绪易激惹。

查体:一般情况可。右颞顶额部见有29.0×0.3cm颅脑手术瘢痕。面颅五官无畸形,四肢、脊柱活动可。余无特殊。

4.送检影像学资料阅片记录

鉴定人阅送检CT2017XXX#片示:右侧顶部硬膜外血肿,左侧额颞叶及右侧颞叶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顶骨线性骨折,双侧乳突气房积液,右侧颞顶部头皮肿胀。CT2017XXX片示:双侧颞叶及左侧额叶软化灶。

【分析说明】

根据送检病历资料和医学影像学片显示及法医临床学检查,就委托事项分析说明如下:

经文证审查,被鉴定人董某某因外伤致头部受伤,临床诊断为:右侧顶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外伤性);左侧额颞叶、右侧颞叶脑挫裂伤;右侧颞顶骨线性骨折;头皮裂伤。其临床体征及复阅送检影像学资料符合上述临床诊断。经就诊医院急诊在全麻下行“右侧顶部硬膜外血肿清除术+颅内减压术”,手术顺利,术中见:右侧顶部头皮擦伤,皮下血肿,皮下出血,瘀血,右颞骨线性骨折;骨折线有活动性出血,右顶部硬膜外血肿约80g,呈凝块状,清除血肿后脑波动良好,硬膜下有血性脑脊液,无明显活动性出血。术后予抗感染,神经营养,止血,脱水等治疗,病情稳定,出现精神症状,予对症治疗好转。复查头CT示硬膜外血肿完全清除,颅内多发脑挫裂伤出血部分吸收,中线无移位,环池清晰,继续治疗后患者神清,对答切题,偶有胡言乱语,四肢活动正常。病情好转出院。目前医疗已终结。

目前被鉴定人董某某仍存在头部外伤后头部右侧感麻木,头昏头痛,四肢乏力,记忆力减退,情绪易激惹等颅脑外伤后症状和体征。

本次法医临床学检查见:一般情况可。右颞顶额部见有29.0×0.3cm颅脑手术瘢痕。面颅五官无畸形,四肢、脊柱活动可。复阅CT2017XXX片示:右侧顶部硬膜外血肿,左侧额颞叶及右侧颞叶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顶骨线性骨折,双侧乳突气房积液,右侧颞顶部头皮肿胀。CT2017XXX片示:双侧颞叶及左侧额叶软化灶。

依据被鉴定人损伤当时的伤情,结合损伤的后果与结局,其残情为交通事故致其颅脑损伤(右侧顶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外伤性),左侧额颞叶、右侧颞叶脑挫裂伤,右侧颞顶骨线性骨折,头皮裂伤)并行“右侧顶部硬膜外血肿清除术+颅内减压术”后,复查颅脑CT示双侧颞叶及左侧额叶软化灶形成。遗留颅脑外伤后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3年8月30日发布)5.1.2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之规定,已达重伤二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董某某所受损伤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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