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金城司法鉴定所对被鉴定人损伤程度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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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SJYW1560411690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自述:2018年12月3日在××市×××区思源广场被一名男子殴打受伤,伤后到××市××人民医院诊治,伤情稳定,2019年5月5日××市公安局××派出所委托我所对上述委托事项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206651)
住院日期:2018年12月13日至2018年12月18日
入院时病情摘要:因“右胸部疼痛,活动受限9天”入院。查体:胸廓对称无畸形,右前胸上部局部压痛,未触及骨擦感,右锁骨区外侧肿胀、瘀血,外段可见部分异常突起,局部压痛、叩击痛明显,可触及骨擦感及异常活动,肩部稍下垂,上肢不能上举和后伸,血运及皮肤感觉正常。锁骨正位、轴位片提示:右锁骨骨折;右胸第3-5肋骨骨折。
入院诊断:1.右锁骨闭合性骨折;2.右胸第3-5肋骨骨折。
诊治经过:入院后完善各项检查,于2018年12月14日行右锁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抗炎对症治疗,病情稳定出院。
出院诊断:1.右锁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右胸第3-5肋骨骨折。
手术记录:
(1)手术时间:2018年12月14日
(2)手术名称:右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3)大体病理:右锁骨远端骨折、骨折近端向后方移位,近端喙锁韧带止点骨块向下移位明显。
(4)手术步骤:以右锁骨骨折处为中心,沿锁骨切开皮肤,皮下组织,暴露锁骨近端骨折端,直视下骨折复位,克氏针穿过肩锁关节临时固定,予肩锁韧带骨块复位及钳夹固定,锁骨钩接骨板置入固定,分别钻孔螺钉固定,逐层缝合。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步态正常,自动体位,对答切题,检查合作。查体:神清,右锁骨上可见一7.5cm的切口瘢痕,右肩关节活动时疼痛,活动受限,余检查未见异常。
3、 阅片记录:
依据《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JD0103006-2014)对送审的医学影像进行阅片。
1、2018年12月12日××市××人民医院DR(片号:245140)示:右侧锁骨近肩峰部骨折,可见碎骨片向下分离移位,右侧3-5肋骨腋缘部骨折,肩胛骨上缘可见条状低密度影,肩关节关系存在。
2、2019年01月29日××市××人民医院DR(片号:112619)示:右锁骨骨折,折端对位对线良好,骨折线稍模糊、肩锁关节关系存在,右胸3、4、5陈旧性骨折表现。
【分析说明】
(一)评定时机
被鉴定人××2018年12月03日受伤,伤后到××市××人民医院诊治,伤情稳定。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4.2条之规定,符合评定时机。
(二)评损伤程度
被鉴定人××被人殴打受伤,经影像学及临床检查证实,右锁骨粉碎性骨折、右第3-5肋骨骨折,本次检查发现右锁骨上可见7.5cm切口瘢痕。
1.被鉴定人右锁骨粉碎性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4条C)款“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之规定,符合轻伤二级。
2.被鉴定人右第3-5肋骨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4条b)款“肋骨骨折2处以上”之规定,符合轻伤二级。
综合评定:被鉴定人××本次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鉴定意见】
(一)被鉴定人×××本次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二)被鉴定人右肩关节活动障碍,若委托单位需要,待取出锁骨内固定器3个月后可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