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对蒋某损伤程度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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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SJYW1560307612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摘录:2018年11月4日XX时XX分,被鉴定人蒋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时在XX路XX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伤后送医院治疗。现临床表现稳定,委托我所对其损伤愈后情况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鉴定过程】
资料摘要
XXX医院出院记录摘录:患者蒋某,女,住院号:XXX,住院日期:2018-11-4至2018-12-31,住院:57天。
入院时病情摘要:患者因“车祸伤致左下肢疼痛、活动受限1小时余”入院。患者自述入院1小时余前骑电动车在路上行驶时,被小汽车撞倒受伤。入院查体:专科情况:左下肢无开放性伤口,无畸形,大腿中下段肿胀,压痛、叩击痛,未触及骨擦感,膝关节稍肿胀,屈伸活动稍受限,浮髌试验(-),外侧方应力试验(+),抽屉试验(+-),麦氏征(+),研磨试验(+),足背动脉搏动好,远端感觉及运动好。辅助检查:CT检查:左侧股骨、左侧膝关节:1.左股骨、左膝关节CT检查未见明显移位骨折及脱位征象,建议必要时DR、MR检查。2.左膝关节腔积液。
入院诊断:1.左膝关节损伤:韧带、半月板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住院诊疗经过:入院完善相关阿金,核磁共振:1.左膝内、外侧半月板Ⅱ变性。2.左胫骨近段骨髓水肿。3.左膝后交叉韧带损伤。4.左膝关节积液。11月23日送至手术室在麻醉下行经关节镜左膝关节镜检+半月板切除+滑膜切除+交叉韧带重建+内侧副韧带重建修补术。术后治疗上予预防感染、调节电解质平衡、脱水消肿、活血化瘀、促进骨愈合、护胃、止血、止痛、对症等治疗。DR检查:膝关节:左股骨内髁、左胫骨上段金属内固定术后。经治疗病情好转,予安排出院。
出院时情况:患者精神较好,专科情况:左膝关节稍肿胀,支具固定在位,无明显渗出,手术伤口敷料干燥,伤口已拆线,远端血运、感觉,活动稍受限。
出院诊断:1.左膝后交叉韧带损伤;2.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3.左膝内、外侧半月板Ⅱ变性;4.左膝关节积液;5.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鉴定过程】
检验方法
根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SF/Z GD010306-201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标准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活体检查
1.被鉴定人神志清醒,缓步入室,问答切题,查体配合。
2.被鉴定人左膝部有2处为1.5cm×0.2cm手术瘢痕,内侧有一4.5cm×0.2cm手术瘢痕,膝下有一2.3cm×0.5cm手术瘢痕;左膝关节活动功能受限,右膝关节活动正常;膝关节活动检查:屈曲:左60°,右115°,伸展:左0°,右0°,经计算,左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48%。其余检查未见异常。
阅片
1.XXX医院MR片(片号:XXX,日期:2018-11-6)示左膝内、外侧半月板Ⅱ度变性;左胫骨近段骨髓水肿;左膝后交叉韧带、内侧副韧带损伤;左膝关节积液;周围软组织肿胀。
2.XXX医院DR片(片号:XXX,日期:2018-11-30)示:左股骨内髁、左胫骨上段金属内固定术后。
【分析说明】
根据送检临床资料、法医学检验与阅片,综合分析认为:
(一)评定时机
根据临床资料及法医学检验,被鉴定人本次损伤治疗后,已达临床稳定期,符合法医学评定时机。
(二)影像资料同一性认定
经本所法医对被鉴定人蒋某活体检验及审阅影像学资料,结合病历记录综合分析,认定蒋某的影像资料符合其病理发展、变化过程,属于蒋某本次损伤所遗留的影像特征。即本所认定蒋某上述影像资料与其损伤之间关联性为同一性。
(三)评定伤残等级
被鉴定人本次损伤后遗症表现为:左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48%。比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11款“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构成十级残疾、第5.10.6.6款“一侧膝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构成十级残疾及附则6.2“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款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款两次以上进行鉴定”之规定,被鉴定人蒋某本次损伤所受到的致残程度评定为十级残疾。
(四)评定误工、护理、营养期限
被鉴定人本次损伤致左膝后交叉韧带、内侧副韧带损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0.4款“四肢大关节韧带损伤:误工60~120日,护理60~90日,营养30~60日”之规定,结合临床治疗需要,并经本所法医及临床医学专家讨论评估,被鉴定人蒋某本次损伤所需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限分别为120日、90日、60日。
【鉴定意见】
(一)被鉴定人蒋某本次损伤所受到的致残程度评定为十级残疾。
(二)被鉴定人蒋某本次损伤所需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限分别为120日、90日、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