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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赣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对周某精神、智力状态及伤残等级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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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SJYW1560127702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周某2018年7月20日上午上班时不慎从4米高处摔下,由“120”救护车送入某某县人民医院治疗,现已出院。出院后家属反映存有精神及智力异常,故某某某有限公司委托本所对其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检验方法:《阅卷方法(自编)》、《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

1.某某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01049806)记载:周某于2018年07月20日因“高处坠落致头部腰部疼痛伴活动受限1小时余”而入院,神志清楚,查体合作,头颅CT:左侧颞叶脑挫伤、左侧额颞叶硬膜下出血、颅骨骨折。入院后予止血、抗炎、营养等对症处理,因意识障碍进一步加重,晚上十点在全麻下行颅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术后给予抗炎、营养颅脑神经药物及护胃等对症治疗,住院42天好转出院,出院诊断:创伤性颅内血肿、脑挫伤、创伤性硬膜下出血、颅骨骨折、肋骨骨折、腰椎骨折、命名性失语。出院时情况:神清语利,精神睡眠尚可,回答正确,对物品名称不能正确描述,纳可,大小便正常,四肢活动可。

2.被鉴定人周某所在某某公司书证材料摘录:周某伤前工作能力比较强,善于与人交流;伤后与人交流话比较少,记忆力对比伤前相差较大。

3.被鉴定人周某的妻子陈某某书证材料摘录:周某伤前身体健康,性格温和,善良诚实,能吃苦耐劳,与领导工友关系融洽;伤后精神及身体状态较差、智力低下,语言表达能力极差,记忆功能基本丧失,性格脾气有时古怪,有过四肢抽搐曾打“120”急救,要长期吃药预防。

4.被鉴定人周某的邻居张某某、涂某某书证材料摘录:周某伤前性格温和,为人正派,精神状态较好,智力正常,生活起居有规律,工作扎实,邻里关系和睦;伤后语言表达能力极差,无法正常交流,记忆功能基本丧失,见面都不认识我们了。

5.某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某人社伤认字[2018]84号】记载:周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认定时间:2018年09月03日

(二)鉴定检查

1.精神检查:被鉴定人周某神志清楚,衣着适时整洁,貌龄相符,由其妻子陪同自行步入检查室,接触交谈合作,不记得自己具体的生日日期,想不起今年是哪一年,回答说现在是冷天,问:“穿一件衣服是什么季节?”答:“哇不成”。听他们(家人)说我头受了伤,住了院,自己到现在都不知道是怎么下来的。问:“有哪不舒服?”则用手指了指头部,回答说睡觉睡得好,家人及邻居都对自己好,没有紧张害怕;问:“头受伤有什么想法?赔钱吗?”答:“希望他们出钱,要我身体好。”要他们出多少钱不知道怎么说;能分清左右手,要其用右手摸自己左耳能执行;回答说现任国家主席看过他样子,但名字不记得好像姓习,总理不知道是谁,称自己不看这个;不知道传统节日的日期;能命名手机,知道钥匙、笔、打火机、空调的用途但说不出名称;回答不出鸡与鸭、火车与汽车的异同;问:“10元用掉7元还有多少?”答:“应该是3。”认识100元、10元、5元,指20元为2元,计算:10+5+20=25;问:“纸有4个角,切掉1个角还有几个角?”想了一会儿后答:“5个。”交谈过程中注意力集中,记忆力减退,一般常识了解较差,简单计算缓慢,理解、判断能力较差,存在命名性失语,未发现精神病性症状。

2.体格检查:意识清楚,心肺无异常,肝脾无肿大,神经系统检查无异常。

3.心理测验:韦氏成人智力测验:总智商为55,位于轻度智力障碍;临床记忆测验:记忆商为68,轻度近记忆障碍。

4.辅助检查:心电图:正常;脑电图及脑地形图:正常;头颅CT:1)左侧颞叶、顶叶脑软化灶;2)左侧颞骨及顶骨颅内术后改变。

【分析说明】

评定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及《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根据材料及检查情况,我们认为:

1.某某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反映:周某于2018年07月20日因“高处坠落致头部腰部疼痛伴活动受限1小时余”而入院,神志清楚,查体合作,头颅CT:左侧颞叶脑挫伤、左侧额颞叶硬膜下出血、颅骨骨折。住院42天好转出院,出院诊断:创伤性颅内血肿、脑挫伤、创伤性硬膜下出血、颅骨骨折等。说明被鉴定人周某有明确的脑外伤史,本次鉴定距其脑外伤有7月余时间,病情稳定。

2.被鉴定人周某所在单位、邻居及家属反映:周某伤前身体健康,性格温和,善良诚实,能吃苦耐劳,与领导工友关系融洽;伤后语言表达能力差,无法正常交流,智力及记忆力明显下降等。说明被鉴定人周某摔伤后的社会功能有明显受损。

3.某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反映:周某被认定为工伤。

4.精神检查:意识清楚,接触交谈合作,注意力集中,记忆力减退,一般常识了解较差,简单计算缓慢,理解、判断能力较差,存在命名性失语,未发现精神病性症状。

5、其他检查:心理测验:韦氏成人智力测验:总智商为55,位于轻度智力障碍;临床记忆测验:记忆商为68,轻度近记忆障碍。心电图:正常;脑电图及脑地形图:正常;头颅CT:1)左侧颞叶、顶叶脑软化灶;2)左侧颞骨及顶骨颅内术后改变。

综上所述,根据被鉴定人周某受伤前后的变化、本次精神检查的结果和其外伤程度以及外伤前后精神状态情况对照分析,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诊断被鉴定人周某患有:脑挫裂伤所致轻度器质性智能损害。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评定被鉴定人周某伤残等级为六级。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周某目前患有:脑挫裂伤所致轻度器质性智能损害。

2.被鉴定人周某的伤残等级为: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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