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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仆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某伤残程度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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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SJYW1559552277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记载:2015年12月10日,被鉴定人黄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伤后两次在南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经手术等治疗,现治疗终结,伤情稳定。被鉴定人曾在广西XX司法鉴定中心行伤残程度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未按附录C.7查表方法评定关节功能),要求重新鉴定。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南宁市某人民法院委托本中心对2015年12月10日的交通事故给黄某某造成的人身损害(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进行重新鉴定。

【鉴定过程】

(一)鉴定日期:2019年2月19日

(二)鉴定地点:广西公仆司法鉴定中心

(三)在场人员:被鉴定人及其代理人杨X,被告代理人王XX,广西公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李XX、刘XX。

(四)检查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和《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黄某某进行活体检查。

(五)检查使用的仪器和设备:数码相机、关节量角器、尺子(钢尺、皮尺、不干胶比例尺)等。

(六)活体检查:

2019年2月19日下午3点左右,被鉴定人在其代理人的陪同下,自主步行到广西公仆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司法鉴定专家检查。查体:神志清醒,应答切题,检查合作,行走稍缓慢,步态基本正常,双足稍分开后可以正常下蹲。双下肢等长,长度:左侧86.0cm,右侧86.0cm(长度测量从腹部肚脐至内踝下尖)。右髋关节外侧至右大腿中上段外侧有三处分别为8.0cm、1.0cm、3.0cm纵行皮肤伤口瘢痕。髋关节被动活动度检查:右髋关节前屈130°(左髋130°,正常130°~140°),右髋关节伸展10°(左髋15°,正常10°~15°),右髋关节外展30°(左髋40°,正常30°~45°),右髋关节内收20°(左髋30°,正常20°~30°),右髋关节内旋30°(左髋40°,正常40°~50°),右髋关节外旋20°(左髋30°,正常30°~40°)。双膝、踝关节功能活动正常、对称。

(七)阅读医学影像学片

1.南宁市某医院(2015-12-10)黄某某骨盆正位DR片(片号:94495)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

2.南宁市某医院(2015-12-15)黄某某右髋关节正侧位DR片(片号:94559)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内固定术后,可见内固定物在位。

3.广西南宁市某医院(2018-7-27)黄某某右髋关节正侧斜位DR片(片号:94495)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术后已骨性愈合,内固定物已完全取出。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阅读其影像学片以及结合本司法鉴定中心检查所见,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黄某某于2015年12月10日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在南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右股骨粗隆间骨折,经行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切开复位PFNA内固定术等治疗,2年后,待骨折愈合后,再次住院行右股骨转子间内植物取出术,治疗终结。本中心阅读其医学影像学片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及愈合过程。被鉴定人因车祸导致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并进行相应手术治疗的事实,本中心予以确认。

上述损伤经治疗终结后,经本中心检查:行走稍缓慢,步态基本正常,双足稍分开后可以正常下蹲,双下肢等长,右髋关节外侧至右大腿中上段外侧有三处皮肤伤口瘢痕。髋关节被动活动度检查:右髋关节前屈130°(左髋130°),右髋关节伸展10°(左髋15°),右髋关节外展30°(左髋40°),右髋关节内收20°(左髋30°),右髋关节内旋30°(左髋40°),右髋关节外旋20°(左髋30°)。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组织编写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第271页规定:以肢体关节骨性损伤为主的,不适用附录C.7查表方法评定关节功能。而应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的规定评定关节功能丧失程度:直接测量关节各方向运动活动度,通过方向均分法计算肢体大关节功能障碍程度。经计算被鉴定人右髋关节活动功能丧失程度=【(130-130)÷130+(15-10)÷15+(40-30)÷40+(30-20)÷30+(40-30)÷40+(30-20)÷30+】÷6×100%=25%。

被鉴定人因车祸导致右股骨粗隆间骨折经治疗终结后,遗留右髋关节活动稍受限,经测量计算其功能丧失程度为25%。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标准第5.10.6条第11款“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的规定,已达Ⅹ级(十级)伤残标准。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黄某某因车祸导致右股骨粗隆间骨折经治疗终结后,其伤残程度评定为Ⅹ级(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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