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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梁某作案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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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SJYW1559547619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农民梁某(男性,56岁),2019年4月18日,因口角纠纷砍伤妻子。公安机关侦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梁某父亲、妹妹患有精神病,为明确梁某是否患有精神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特对梁某是否患有精神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提出鉴定。

【鉴定过程】

(一)书证摘要

据鉴定资料、外调记录记载:被鉴定人梁某出生原籍,母孕、出生无异常,自幼随父母及家人共同生活,生长生活环境一般;适龄入学,读小学5年,学习成绩一般;小学毕业后在家从事种谷子等农务,成年后长期外出打工,工作能力好;34岁与现妻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夫妻感情欠佳,常因细故打骂妻子,欲与妻子离婚,父子感情可;被鉴定人无抽烟、嗜酒、吸毒等不良嗜好,既往身体健康,无头部外伤、四肢抽搐、昏迷等躯体疾病,无人格、言行等异常表现。被鉴定人与受害人既往交情较好,1999年因受害人住房滴水侵占被鉴定人院场,双方产生矛盾纠纷,一直未缓解;2019年4月18日10时30分许,被鉴定人在自家搭建雨棚时,受害人要求被鉴定人退让雨棚滴水,否则要毁坏被鉴定人的雨棚,双方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鉴定人听到受害人说要把其放倒的话,心想“你要动手打我,要把我打死,我就先动手打你”,遂到自家厨房拿出两把菜刀攻击受害人,在砍伤受害人后,被鉴定人心里怒气已消,遂自行回家,在家中本打算打电话报警,没有电话,心想“现在砍倒的是谁,砍死的是你,不管结果怎么样,听天由命”,遂一直坐在自家台阶上休息,直到警察将被鉴定人带离;被鉴定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心情平静,行为安静,主动交代了事情经过。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采用《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等司法鉴定操作技术规范。

2.鉴定精神检查:年貌相符,衣饰整洁,自动体位,表情自然;意识清晰,接触可,检查合作,对答切题,无紊乱言语,时间、人物、地点及自我定向准确;未引出错觉、幻听、幻视、幻触等感知觉障碍;联想发动、思维结构、逻辑推理正常,思维过程流畅,无病理性思维内容,智力可;情感适切,情感反应与周围环境、内心体验相协调;意志正常,注意集中,无紊乱行为,自知力可。

3.鉴定体格检查:无异常发现。

4.鉴定辅助检查:无异常发现。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梁某出生原籍,母孕、出生无异常发现,母乳喂养,自幼随父母共同在原籍生活,生长生活环境一般,婴幼儿、童年、青少年期身体健康,与家人、朋友、同学相处融洽,无言语、行为、情绪、品行异常发现,社会功能正常,排除起病于童年与少年时期行为与情绪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精神障碍性疾病。被鉴定人既往身体健康,无头部外伤、四肢抽搐、昏迷等精神障碍相关躯体疾病,无烟草、酒精、毒品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发现,人格表现正常,感觉、认知、思维、情感、意志、注意、智能等精神活动无异常发现,长期外出打工,能从事与年龄相仿劳作,工作能力好,成家后为维持家庭生活自行经营干货、打工、种玉米,社会、家庭功能正常,鉴定精神检查、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无异常发现;被鉴定人梁某无符合《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诊断标准精神和行为障碍性疾病。

被鉴定人与受害人既往有现实矛盾,存在仇视受害人心理,实施攻击行为前精神活动正常,人格稳定,社会功能正常;2019年4月18日10时30分许,被鉴定人与受害人因滴水滴向问题发生言语争吵,被鉴定人在听到受害人说要把其放倒的话后,出于“你要动手打我,要把我打死,我就先动手打你”的动机,被鉴定人用刀砍伤受害人,在将受害人砍伤制服后,被鉴定人情绪恢复平静,自行停止攻击行为,表明被鉴定人对被害人实施攻击行为的动机、目的、情绪状态具有现实刺激性,行为目标稳定,其攻击行为与现实环境相一致;被鉴定人对受害人实施攻击行为过程中对事件的认知、情绪反应、处理事件的意志相互协调,其感觉、认知、思维、情感、意志、注意、智能等精神活动无异常发现,表明其精神行为活动未受病理性精神活动影响;被鉴定人案发后准确供述案件时间、案件地点、事情经过、案发穿着、作案工具、自己伤情、被害人情况等案情,其辨认能力清晰完整;被鉴定人将受害人砍伤制服后能自行停止攻击行为,案后知晓报警、承担责任,表明被鉴定人对攻击行为具有完整的控制能力;被鉴定人砍伤受害人行为符合《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标准。

【鉴定意见】

(一)精神医学评定:被鉴定人梁某无符合《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诊断标准精神和行为障碍性疾病;

(二)精神状态评定:被鉴定人梁某2019年4月18日10时许实施攻击他人的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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