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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肋骨骨折误工期、护理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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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SJYW1559272801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许某,男,48岁,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经过:患者以“外伤致胸痛半小时”为主诉入院。专科情况:神志清楚,右侧额顶部肿胀,局部皮肤破损,已清创外观,局部触及波动感,局部压痛。胸廓挤压征可疑阳性,左侧胸部局部压痛明显,未触及骨擦感,未见反常呼吸运动。左足背局部肿痛,局部压痛。

主要检查结果:肋骨三维重建:左侧第4助骨骨折。

主要治疗经过:患者入院后予完善相关检査,予肋骨固定带外固定、营养支持、止痛、支持对症处理。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

1.规范文件 按照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及SF/Z JD0103006-201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进行检验。

2.设备使用  使用关节量角器(编号:CZSJ-YQ-B-3)进行关节活动度测量,使用钢卷尺(编号:CZSJ-YQ-B-4)进行长度测量。

(二)检验过程:

1.鉴定时间:XXXX年XX月XX日

2.鉴定地点: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

3.在场人员:被鉴定人及本所鉴定人员

4.检验记录

被鉴定人神志清楚,步行入检,对答切题,查体合作。

自诉:左侧胸部局部疼痛。

查体:右额顶部见一处2.0cm×2.0cm色素沉着;右小腿前侧见一处2.5cm×1.0cm色素沉着;左侧胸部局部轻压痛。

(三)阅片记录:

某某医院CT线片(XXXX,时间:XXXX-XX-XX)示:左第4肋骨骨折。

【分析说明】

审阅送检的病历资料、相关辅助检查资料,结合案情及法医临床检查,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的主要损伤为:⑴左侧第4肋肋骨骨折;⑵头皮血肿;⑶多处软组织挫擦伤。许某伤后住院行相关治疗,现伤情稳定,已达评定时机。

被鉴定人在损伤康复期间,需要休养,根据被鉴定人原发损伤的类型及损伤恢复情况,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第4.1.1、7.2.1、10.1.1)条款及A.4条之规定,建议其出院后误工期限为35日,出院后护理期限为5日。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许某的出院后误工期限建议为35日,出院后护理期限建议为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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