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邹某颅脑损伤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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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SJYW1558942651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2018年9月26日,邹某(男,62岁)在某县某乡“李某”住宅外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入院。
目前医疗已终结,为解决赔偿事宜,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两院三部2016)标准对其伤残等级进行评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某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摘录:
入、出院日期:2018年9月26日--2018年10月10日。
入院主诉:车祸致额面部出血,头昏头疼2小时,昏迷20分钟。
入院检查:神清,精神状况尚可;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约0.3cm,对光反射灵敏。右侧额颞部头皮稍肿胀,局部压痛,无颅骨凹陷畸形;额面部多处皮肤浅表擦挫伤,创面已清创、消毒处理,创面血性渗出;四肢肌力Ⅴ级;神经系统无阳性定位体征。
辅助检查:2018年9月26日CT摄片示:右侧颞顶骨骨折,位置较好,局部软组织肿胀、积气;颅内目前未见确切外伤性改变。2018年9月28日CT摄片示:颅内目前未见确切脑挫裂伤及血肿CT表现;双侧额部颅骨内板下窄带状水样密度灶,多系少量硬膜下积液。2018年10月3日CT摄片示:颅内目前未见确切脑挫裂伤及血肿CT表现;双侧额部颅骨内板下窄带状水样密度灶,多系少量硬膜下积液。
诊治经过:入院后予以脑外科护理等对症治疗。
出院诊断:1、脑震荡;2、颞顶骨骨折;3、面部软组织挫伤。
2.某县人民医院2018年10月23日MR片示:右侧额、颞、顶部多提示亚急性硬膜下血肿;右侧颞、顶骨骨折。
3.某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摘录:
入、出院日期:2018年11月5日--2018年11月15日。
入院主诉:外伤后头痛约40天加重1周。
入院检查:神志清晰,双瞳等大形圆,直径3.0mm,对光反射灵敏。神经系统阳性体征未引出。
辅助检查:2018年11月5日CT摄片示:右侧额颞顶部内板下近等、稍低弧形密度影、临近右侧额颞顶叶受压左移、脑沟变浅、消失、脑中线左移、鞍上池显示不清:脑疝。
诊治经过:2018年11月5日行慢性硬膜下血肿钻孔引流术,术中见刺破硬脑膜后见黑色不凝血溢出。
出院诊断:创伤性慢性硬膜下血肿。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使用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3.使用设备:照相机、阅片灯、直尺等。
4.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邹某伤后于2019年2月19日接受检查。
检查所见:一般情况好,步行入室,神清语晰,对答切题,查体合作。自诉:偶有头昏、头痛。查:右额部可见开颅钻孔引流术切口愈合瘢痕。四肢肌力正常,神经系统阳性体征未引出。
5.阅片所见:
某县人民医院2018年9月26日CT片示:右侧颞顶骨骨折,位置较好,局部软组织肿胀、积气;颅内目前未见确切外伤性改变。2018年10月3日CT片示:颅内目前未见确切脑挫裂伤及血肿CT表现;双侧额部颅骨内板下窄带状水样密度灶,多系少量硬膜下积液。2018年10月23日MR片示:右侧额、颞、顶部多提示亚急性硬膜下血肿;右侧颞、顶骨骨折。
某市人民医院2018年11月5日CT片示:右侧额颞顶部内板下近等、稍低弧形密度影、临近右侧额颞顶叶受压左移、脑沟变浅、消失、脑中线左移、鞍上池显示不清:脑疝。2018年11月13日CT片示:额骨右侧局部孔状骨质缺损影,右侧额颞顶部内板下近低弧形低密度。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资料,包括病史及案情,结合法医临床检验所见,现就委托事项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邹某于2018年9月26日因交通事故致头部受伤,入某县人民医院治疗,于2018年10月10日出院。2019年11月5日因头痛加重入某市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临床医生和影像学等检查,诊断其损伤为创伤性慢性硬膜下血肿,医院行慢性硬膜下血肿钻孔引流术等治疗后于2018年11月15日出院。
经本中心鉴定人综合分析:被鉴定人邹某系老年人;有明确头部外伤史;头痛加重等症状发生于外伤后40余天;头部多次CT片显示颅内血肿出现、变化状况以及钻孔术引流术中病理所见,认为其损伤符合创伤性慢性硬膜下血肿的病程演变,符合临床诊断。
目前检查见:被鉴定人邹某右额部遗留开颅钻孔术后愈合瘢痕;复阅影像学片见慢性硬膜下血肿、脑疝,后期复查见额骨右侧局部孔状骨质缺损影。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1.8)条“开颅术后”之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邹某于2018年9月26日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
附:被鉴定人影像学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