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张XX伤残程度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7-2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BSJYW1558765500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自述于2018年7月2日在工地上做工时受伤,伤后在XX省XX市当地医院、XX医学院附属XX医院等处治疗。现委托对其伤残程度、后期治疗费、护理期、营养期等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1、XX医学院附属XX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XXXXX)摘要:入出院时间:2018.7.6-2018.7.24。主诉:摔倒致腰部疼痛、活动障碍8天。伤后就诊于当地医院,拍腰椎CT提示腰椎骨折,后于当地中心医院就诊,对症治疗未见好转就诊我院。专科情况:腰部压痛,活动受限,双下肢感觉未见明显减退,运动未见明显受限,肌力IV-级,双下肢肌张力稍高,双足部稍肿胀。外院CT示:L1爆裂性压缩性骨折。腰椎MRI示:L1椎体改变,考虑为压缩性骨折并骨性椎管狭窄。入院后完善检查,于2018.7.10行后路腰椎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予以抗感染、补液对症治疗。出院诊断:腰椎压缩性骨折。
2、XX医学院附属XX医院MR诊断报告(ID XXXX;2018.7.9):L1椎体改变,考虑为压缩性骨折并骨性椎管狭窄,请结合临床。
3、XX医学院附属XX医院DR诊断报告(ID XXXX;2018.10.11):腰椎术后改变。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依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实施检查
2.适用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
《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鄂司鉴协[2018]6号)
3.法医学检查
被鉴定人张XX神清,自动体位,后背正中见纵行长11.2cm手术疤痕(见附件图1),四肢自主活动尚可,肌力、肌张力正常。
4.影像学阅片
阅CT片(ID XXX,2018.7.2)见:L1椎体变扁,多块骨碎片分离移位,累及前柱及中柱,部分骨碎片突入椎管致骨性椎管狭窄。(见附件图2、图3)
阅MRI片(ID XXX,2018.7.9)见:L1椎体变扁,内可见片状长T1长T2信号影,相应椎管狭窄。(见附件图4)
阅X光片(ID XXX,2018.10.11)见:L1骨折,行脊柱T12-L2椎体节段内固定术后改变。(见附件图5)
【分析说明】
经审查委托人提供的案情、病历资料及影像学资料,结合我所鉴定人检查所见情况,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张XX本次外伤所致主要损伤为:L1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伤后出现脊髓受压症状,双下肢肌力减退,肌力IV-级。行后路腰椎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予以抗感染、补液对症治疗。现伤情稳定,符合鉴定时机。检查见被鉴定人张XX后背正中见纵行长11.2cm手术疤痕,四肢自主活动尚可,双下肢肌力恢复正常。阅伤后X光片、CT片及MRI片见L1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骨碎片突入椎管致骨性椎管狭窄,已行脊柱T12-L2椎体节段内固定术。
1、被鉴定人L1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并椎管内骨性占位,经临床治疗及休养,其双下肢肌力恢复正常。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9.6.1)之规定,评定为九级伤残。
2、其后期治疗措施主要是二期手术取出内固定物,其费用原则上据实计算,依据《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鄂司鉴协[2018]6号)之规定并参照三甲医院收费情况,其费用评定为20000元左右。
3、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第9.1.2条之规定并结合临床治疗情况,其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张XX伤残程度为九级。
2、其后期治疗费评定为20000元左右(或据实计算)。
3、其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
附:被鉴定人张XX伤情鉴定相关照片
图1 背部手术疤痕 图2 2018.7.2 CT片 图3 2018.7.2 CT片
图4 2018.7.9 MRI 片 图5 2018.10.11 X光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