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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对程某损伤程度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7-2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BSJYW1558765368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程某于2019年4月3日下午被他人刺伤左大腿、左肘部等处,伤后在XX医院住院治疗。现受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委托,对其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1、XX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XXXXXXXX)摘要:入出院时间:2019.4.3-2019.4.15。主诉:刀刺伤致左大腿、左肘部疼痛、出血半小时。专科情况:Bp90/60mmHg,伤口位于左肘部及左大腿,其中左大腿可见一长约8cm割裂伤口,伤口边缘整齐,伴出血不止,可见肌腱外露,未扪及明显骨擦感,功能受限,局部压痛明显,末梢感觉减退,可触及腘动脉、足背动脉搏动,左肘部可见一长约4cm割裂伤口,伤口边缘整齐,伴有少量流血,局部压痛明显,四肢冰凉。入院后完善检查,于2019.4.3在腰硬联合+局麻下行“左侧隐神经吻合术+下肢血管探查术+股中间肌、股内侧肌、缝匠肌修复术+左大腿清创术+左上肢肘关节清创缝合术”,术后给予抗感染、活血化瘀、修复创面等对症治疗。出院诊断:左大腿、左肘部刀刺伤、左侧隐神经断裂、左股中间肌、股内侧肌、缝匠肌断裂。出院情况:患者未诉特殊不适,神清,左足内侧末梢麻木。

2、XX医院手术记录摘要:

手术日期:2019.4.3。

手术名称:左侧隐神经吻合术+下肢血管探查术+股中间肌、股内侧肌、缝匠肌修复术+左大腿清创术+左上肢肘关节清创缝合术。

手术经过:……,反复冲洗伤口,见伤口位于左肘部及左大腿,其中左大腿可见一长约8cm割裂伤口,伤口边缘整齐,可见肌腱外露,未扪及明显骨擦感,左肘部可见一长约4cm割裂伤口,伤口边缘整齐。左大腿常规消毒铺巾,再次以双氧水、稀释活力碘、生理盐水反复冲洗伤口,清除伤口内失活组织,修整创缘,沿伤口方向向两侧切口延长,暴露视野,再次以双氧水、稀释活力碘、生理盐水反复冲洗伤口,见左侧隐神经、左股中间肌、股内侧肌、缝匠肌断裂,将左侧隐神经吻合,左股中间肌、股内侧肌、缝匠肌分别缝合,内置负压引流球,缝合修整好的皮缘,左肘部常规消毒铺巾,予以大量双氧水、稀释活力碘、生理盐水反复冲洗伤口,清除伤口内失活软组织,修整创缘,缝合皮缘。

术中诊断:左大腿、左肘部刀刺伤、左侧隐神经断裂、左股中间肌、股内侧肌、缝匠肌断裂。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依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实施检查

2.适用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法医学检查

2019年4月15日检查见:被鉴定人程某神清,答问切题,步行入室,左肘内侧见3.2cm已缝合创口(两端缝线之间部分长2.3cm)(见图1),左大腿下段后内侧见13.5cm已缝合创口(两端缝线之间部分长12.3cm)(见图2),创口远侧端旁见0.7x0.4cm引流孔愈合痕伴痂皮覆盖(见图2),左下肢各关节活动正常。

【分析说明】

经审查委托方提供的案情及病历资料,结合法医学检查所见情况,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程梁本次外伤所致主要损伤为:左大腿、左肘部刀刺伤、左侧隐神经断裂、左股中间肌、股内侧肌、缝匠肌断裂等。伤后在腰硬联合+局麻下行左侧隐神经吻合术+下肢血管探查术+股中间肌、股内侧肌、缝匠肌修复术+左大腿清创术+左上肢肘关节清创缝合术。术中见:左大腿可见一长约8cm割裂伤口,肌腱外露,左肘部可见一长约4cm割裂伤口,术中延长左大腿伤口,暴露视野,见左侧隐神经、左股中间肌、股内侧肌、缝匠肌断裂,将左侧隐神经吻合,左股中间肌、股内侧肌、缝匠肌分别缝合,内置负压引流球,清除左肘部伤口内失活软组织,修整创缘,缝合皮缘。2019年4月15日检查见:被鉴定人程某左肘部创口两端缝线之间部分长2.3cm,左大腿创口两端缝线之间部分长12.3cm,左大腿创口远端见0.7x0.4cm引流孔愈合结痂。经我所法医讨论认为,被鉴定人左大腿目前检测的创口虽然系临床扩创后致原发性损伤创口部分延长所形成,但其扩创的原因系为了充分暴露手术视野,便于行左侧隐神经吻合术、下肢血管探查术等,故本次手术过程中扩创系临床治疗的需要。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及专家共识,体表损伤因临床治疗需要进行扩创的,应以扩创后创口或瘢痕长度确定损伤程度。被鉴定人左大腿创口扩创后单处创口长度超过10cm(两端缝线之间部分长12.3cm),多处创口(含引流切口)累计长超过15cm(创口两端缝线间部分及引流切口累计长15.3cm),且明显少于45cm。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4.l)之规定,被鉴定人左大腿刀刺伤致皮肤裂创评定为轻伤二级,左肘部创口,依据上述标准第5.9.5.a)之规定,评定为轻微伤。隐神经不属于上述标准规定的四肢重要神经范畴,比照上述标准第3.3之规定,其左侧隐神经损伤属轻微伤范畴。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程某左大腿刀刺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肘部刀刺伤及左侧隐神经损伤均为轻微伤。

附:被鉴定人程某伤情鉴定相关照片

 

图1 左肘部缝合创口                    图2 左大腿缝合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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