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肇事摩托车碰撞时转向系和制动系安全状态进行痕迹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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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SJYW1558665393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5日10时许,林某良驾驶闽CXXXX7(黄牌)二轮摩托车至事故路段与对向高某利驾驶的闽CXXXX3(黄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林某良、高某利受伤及车辆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
为查明碰撞原因,分清相应责任,现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闽CXXXX3(黄牌)肇事摩托车碰撞时转向系和制动系安全状态进行痕迹鉴定。
【鉴定过程】
(一)鉴定依据
依据标准为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A/T642-2006《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
(二)检验鉴定方法
依据以上标准中有关条款及勘验方法和手段,对送检车辆进行勘验,根据勘验车辆所见的转向及行车制动系部件痕迹,结合车辆行驶和运动学相关理论,分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的转向和行车制动系的安全状态。
(三)检验设备及器具
数码相机、万用电表、胎压表、多功能角度仪、钢卷尺、皮尺、游标卡尺、比例尺、放大镜、照明灯等相关检测工具。
检验鉴定日期及地点:2019年4月10日于安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官桥中队停车场。
(五)勘验内容
1、确认送检车辆为闽C5PE33(黄牌)铃木牌两轮摩托车(以下简称“两轮摩托车”)。
2、对两轮摩托车事故损坏部件的碰撞痕迹勘验。
勘查两轮摩托车,检见(距地面高80-100cm处)前大灯外壳挤压变形及玻璃破裂、前右转向灯外壳破碎、支架断裂;防护架右侧挤压变形;事故造后轮制动踏板杠杆向外弯曲变形。车身其它部位未检见明显碰刮痕迹。
3、对两轮摩托车转向安全状态的检验。
经检验,两轮摩托车方向把、转向立柱、转向叉轴、前轮以及与其联动的机构连接紧固牢靠,转向立柱及轴承完好,方向把转动灵活,未见影响转向系安全状态的异常碰撞和磨损痕迹。
4、对两轮摩托车行驶制动安全状态的检验。
经检验,两轮摩托车前车轮轮胎漏气(事故造成),车轮与车架连接紧固可靠;前后轮制动机构连接完好,操纵灵活,前车轮制动手把及后轮制动踏板自由行程符合要求(前轮制动手把为15㎜,后轮制动踏板为20㎜);前轮制动盘厚度为4.0mm,摩擦片厚度为3.0mm,符合要求;检试前后车轮制动作用有效;制动液质清量足;后轮制动踏板杠杆向外弯曲,制动系其它各部件未见影响安全状态的异常碰撞及损坏痕迹。
制动液质清、量足
四、分析说明
(一)两轮摩托车转向系部件未检见影响转向安全状态的异常碰撞和损坏痕迹,安全状态符合要求。
(二)两轮摩托车静态检试前、后车轮制动作用有效;除事故造成后轮制动踏板杠杆弯曲,其它各部件未检见影响制动系安全状态的异常碰撞和磨损痕迹,其事故前行驶制动安全状态符合要求。
五、鉴定意见
(一)受检的闽CXXXX3(黄牌)铃木牌两轮摩托车转向系部件未检见影响转向安全状态的异常碰撞和损坏痕迹,其事故前转向系安全状态符合要求。
(二)受检的闽CXXXX3(黄牌)铃木牌两轮摩托车行驶制动系(除事故造成踏板杠杆弯曲)其它各部件未见影响制动安全状态的异常碰撞和磨损痕迹,其事故前行驶制动系安全状态符合要求。
【分析说明】
(一)两轮摩托车转向系部件未检见影响转向安全状态的异常碰撞和损坏痕迹,安全状态符合要求。
(二)两轮摩托车静态检试前、后车轮制动作用有效;除事故造成后轮制动踏板杠杆弯曲,其它各部件未检见影响制动系安全状态的异常碰撞和磨损痕迹,其事故前行驶制动安全状态符合要求。
【鉴定意见】
(一)受检的闽CXXXX3(黄牌)铃木牌两轮摩托车转向系部件未检见影响转向安全状态的异常碰撞和损坏痕迹,其事故前转向系安全状态符合要求。
(二)受检的闽CXXXX3(黄牌)铃木牌两轮摩托车行驶制动系(除事故造成踏板杠杆弯曲)其它各部件未见影响制动安全状态的异常碰撞和磨损痕迹,其事故前行驶制动系安全状态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