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某“延迟性脾破裂”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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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YW1558602021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8日,赵某某在工作时从高处坠落受伤,伤后在宁波市某医院门诊治疗,后在宁波市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伴脾内血肿等,目前伤情稳定。现因处理事故需要,委托人委托本中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其致残程度进行鉴定。
病史资料:
1.据赵某某的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记载:就诊时间:2018年10月8日。主诉:摔伤致左侧下胸壁疼痛5小时。查体:左侧约8-9腋肋处压痛。处理:查胸部CT未见明显异常,予相关对症治疗。建议二周复查。
2.据赵某某的宁波市某医院住院病历及手术记录(住院号XXXX)记载:2018年10月17日,因“摔伤致左下胸腹部疼痛8天,加重1天”入院。现病史:8天前卸货时不慎摔伤,左胸背部撞到货车上,致左下胸部、腹部以及左颈部疼痛,疼痛呈持续性钝痛,能忍,无他处放射痛,左上腹无皮裂出血,被人急送至本院,查胸部CT平扫提示“右肺上叶尖段钙化灶,右肺下叶、左肺上叶小结节,左侧肺门及纵膈淋巴结钙化”,考虑“胸腹部损伤”,予以药物镇痛,软膏外涂,并告知病情加重立即再次就诊。伤后患者胸部颈部疼痛稍好转,1天前左腹部疼痛加重,呈持续性胀痛,伴面色发白,再次来院复诊,查腹部B超后急诊收入。入院查体:急性痛苦貌,面色苍白,左上腹压痛,腹肌稍紧张,肝脾肋下未及,脾区叩痛阳性,移动性浊音阴性,肠鸣音弱,2次/分。辅助检查:2018年10月17日本院腹部B超:脾内不均质回声:考虑脾破裂,脾内血肿;肝光点稍粗;腹盆腔积液。入院后完善检查,于2018年10月17日行“脾切除术”,术中见左上腹血凝块堆积,腹腔内积血约1000ml,少量血凝块,脾脏约18cm×10.0cm×5.0cm(正常脾脏大小:长约10cm~12cm,宽6cm~8cm,厚3cm~4cm),中下极见巨大血肿,约9.0cm×8.0cm×5.0cm,脾门处有裂口,长约3.0cm左右,创面呈活动性出血,完整切除破裂的脾脏,手术标本病理诊断:(脾脏)符合外伤性脾脏破裂出血。术后对症治疗。2018年11月3日出院,出院诊断:创伤性脾破裂伴脾内血肿、失血性休克代偿期,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肝炎后肝硬化伴脾大。
【鉴定过程】
本机构鉴定人员于2019年2月22日在本机构检查室对被鉴定人赵某某进行法医临床活体检查。
1.检查方法: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及SF/Z JD0103006-201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2.所用仪器设备:阅片灯(编号XXXX)、照相机(编号XXXX)、纤维卷尺(编号XXXX)。
3.检查所见:被鉴定人步行入室,神志清,精神可,一般情况可,查体合作。头颅外观无畸形,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可。颈软,活动可。胸廓对称,呼吸平稳。腹部分别见10.5cm、1.5cm条状瘢痕,压痛(+)。四肢肌力、肌张力可。余无殊。
4.阅片所见:宁波市某医院2018年10月8日的CT片3张(XXXX)示:脾大,未见明显异常渗出。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现有材料,包括可采用的外部信息资料(摘录的病史及影像资料),结合本所鉴定人检验所见,分析如下:
延迟性脾破裂是指腹部遭受损伤48小时以后发生的脾破裂伤,此种类型的劈裂伤,实质上在受伤当时已发生在脾脏的中央型或包膜下破裂,由于出血尚局限在脾脏被膜下,早期尚无内出血的临床表现,待出血逐步增多至张力过大时最终引起被膜破裂(真性破裂或完全性破裂),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表现。此种脾破裂的潜伏期一般在2天至60天不等,以两周左右最多。
本例中,赵某某于2018年10月8日主诉“摔伤致左侧下胸壁疼痛5小时”至宁波市某医院门诊就诊,当时门诊查及“左侧约8-9腋肋处压痛”,证实该部位遭受外力作用的外伤史存在,而该部位与脾脏解剖位置邻近,复读该日所摄CT片可见其“脾大,未见明显异常渗出”,证实赵某某在本次外伤前即存在“脾大”。而8天后,赵某某主诉“摔伤致左下胸腹部疼痛8天,加重1天”再次至宁波市某医院住院,完善腹部B超检查提示其“肝炎后肝硬化、腹腔积液,脾脏破裂可能”,当即行急诊手术,术中见腹腔内积血,脾门处有裂口,脾肿大,且脾脏处有巨大血肿,结合切除脾脏经病理检查证实符合外伤性脾脏破裂出血。故可认为,排除赵某某在2018年10月8日后再次发生腹部外伤的前提下,本次系赵某某在脾肿大的基础上,遭受脾脏邻近位置的腹部外伤,一周后出现真性脾破裂,不得不行手术切除脾脏。不排除其脾破裂与2018年10月8日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外伤为主要因素。
赵某某(成年人)伤后经手术及相关对症治疗,目前已4月余,伤情稳定。依照我国《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8.4.2条之规定,评定其脾切除术后的致残程度为八级。
【鉴定意见】
赵某某(成年人)外伤后脾破裂经脾切除术后的致残程度为八级。
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