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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当事人劳动能力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9-0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ZJSJYW1558577166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XXX儿子XX因交通事故与被告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XX反映:其母亲XXX属于智力障碍病人。现为明确XXX有无劳动能力,慎重判决,XX区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委托本机构对XXX作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参照司法部颁《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及《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为司法鉴定操作技术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学检查被鉴定人进行检查和评定。

根据鉴定需要,鉴定人对被鉴定人个人生活成长经历、既往就诊治疗情况进行了一些调查。

据了解被鉴定人出生于原籍,排行第三,自幼头脑欠聪明,智力低于同龄人,未曾读书,成人后不能正常进行劳动,个人自理能力差。平素个性:急躁,交际能力差。适龄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无吸烟、嗜酒、吸毒等其他嗜好。既往否认有其它重大内外科疾病史。精神疾病家族史:阴性。

据XX市XX区XX镇XXX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2018年12月3日)记载:XXX,残联评为四级智残,生活不能自理,无收入,家庭困难。

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证(残疾人证号:XXXX)记载:XXX为智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

鉴定时精神检查情况:被鉴定人XXX鉴定时由其亲人陪同自行步入鉴定室,衣着欠整洁,个人卫生差,步态欠稳、跛行,意识清,注意力能集中,接触被动,检查尚合作,问之能答,对答常欠切题,言语理解及表达能力均差,耐心询问下勉强能与其建立简单的言语交流,如能够说出自己姓名、年龄等,深入交流发现其思维简单,常识、计算、领悟、分析综合、抽象概括等能力均差,如搞不清一年有几个季节,称“15个季节”,也说不清现在是什么季节,知道“3+2=5,但是5+5不知道是多少;对人民币的面额上的5、10、20、100数字能认识,但合在一起则算不清有多少钱,且将人民币“元”均称为“毛”,让其说出鸡与鸭的异同点,始终不能理解并回答,只是讲自己没有养过鸡,只养过鸭;对成语等抽象概念理解和解释更显困难,对提问多不能回答。检查时被鉴定人表情呆滞,反应迟缓,神情茫然,问之也表示不清楚本次对自己鉴定的目的,情感反应欠协调,检查发现其双足肿胀、污秽,身上散发异味,据陪同在旁的基亲属反应其平时生活懒散,连梳洗等个人卫生也不料理,意志明显减退等。但检查未引出明显幻觉及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未见明显冲动、紊乱行为等。体检:神志清,个人卫生差,巩膜无黄染,两侧瞳孔等大同圆,对光可,心肺腹无殊,双足肿胀明显,足趾甲畸长、无修剪,步态欠稳,肌力肌张力检查欠合作,神经系统未引出病理体征。智力测试报告单示:患者配合欠佳,总智商无法予以准确评估。成人社会适应功能(成人智残)评定报告提示功能轻度受损。头颅CT示:双侧额颞顶叶脑沟增宽。脑电地形图示:未见明显异常。

【分析说明】

据当地村委会证明、被鉴定人残疾人证等,结合本次鉴定检查(包括头颅CT、精神检查等)分析如下:

(一)精神状态评定

被鉴定人XXX自幼头脑不精明,成人后生活、劳动能力均差。既往曾评定为智力残疾四级。目前鉴定检查发现其意识清,被动接触,反应迟钝,问之能答,能建立简单的言语交流,但言语理解及表达能力均逊于常人,对答常欠切题,常识、计算、分析综合、抽象概括等能力均差,检查时表情呆板,衣着、身体均脏乱、污秽,生活懒散,意志减退,情感欠协调,但未引出明显幻觉、妄想等阳性精神病性症状,检查时表现尚安静合作、未见明显冲动、紊乱行为等。体检发现步态欠稳,双足肿胀污秽,韦氏智力测验等未能有效配合完成,成人社会适应功能(成人智残)评定报告提示功能轻度受损。

被鉴定人XXX自幼头脑不精明,成人后生活、劳动能力均差,目前其智商虽未能有效配合完成,但精神检查发现其言语理解及表达能力均逊于常人,对答常欠切题,常识、计算、分析综合、抽象概括等能力均差,结合其社会适应功能评定结果,按照《国际疾病及有关健康问题的分类第十版(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符合“精神发育迟缓(轻度)”的诊断。

(二)劳动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XXX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患者,其病情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第“5.6.2六级条款系列,2)轻度智能损伤”的规定,符合该标准六级残疾的标准;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第4.2.10条款:“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符合“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的规定,评定被鉴定人XXX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鉴定意见】

1.精神医学评定:轻度精神发育迟缓。

2.劳动能力评定:评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注:目前使用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是以前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的最新替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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