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一起肇事车辆逃逸的交通事故的司法鉴定
- 案例时间:2019-06-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HSJYW1558405059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7日13时45分左右,行人万XX在南昌县莲塔公路武阳镇前进村新万自然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事故造成当事人万XX死亡。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并锁定一辆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为了查明事故真相,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人于2018年8月8日前往南昌县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1、鉴定材料
被鉴定车辆;万XX尸体;万XX事发时所穿衣物;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复制件)。
2、检验方法
参照GA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149-1996《法医学尸表检验》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被鉴定车辆、万XX事发时所穿衣物的痕迹进行检验,并对万XX进行尸表检验,结合其它鉴定材料,对委托事项作出鉴定意见。
行人万XX尸表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
衣着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49-1996)进行检验。
上身穿蓝色短袖T恤衫,下身穿黑色短裤。衣裤表面见树叶及泥土粘附。黑色短裤沿左侧裤缝纵向撕裂。
尸表检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49-1996)、《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GA/T168-1997)进行检验。
一般情况:男性尸体,冰冻保存。尸长约152cm,发育正常,营养良好。尸斑呈暗紫红色,位于尸体背侧未受压处。
头面部:花白头发,长约0.5cm。右侧颜面部、口鼻腔内见血迹粘附,两外耳道内未见异物。前额见9×5cm片状皮肤挫伤,右眉弓外侧至左下颌范围内见斜行扁平状压痕,其内伴血迹、泥沙等物粘附。上唇正中见lcm长纵行裂创,左下颌见2×0.5cm裂创。右颞部见3×0.5cm头皮挫裂创,枕部10×8cm范围内见头皮挫伤及挫裂创。
胸腹部:两侧胸部基本对称,腹部平坦。右胸部见泥沙及树叶等物粘附。未见明显损伤。
背臀部:右肩胛上方至右腰部见大范围梳状皮肤挫擦伤。
四肢部:双侧肩关节脱位,左肩周见10×6cm范围内皮肤挫擦伤,右肘背侧散在小片状皮肤擦伤。左髋关节脱位,左大腿外侧见20×7cm范围内皮肤挫擦伤。右腹股沟见15×6cm范围内皮肤挫裂创,周围伴散在擦伤,右膝前见7×3cm挫擦伤,右小腿背侧见6×4cm软组织挫裂创,杂草粘附,右脚背见3×0.5cm、3×0.3cm挫裂创及散在表皮剥脱。
颈项部、外生殖器及肛门:未见明显损伤及异常。
4、检验所见
(1)被鉴定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为LETXXXXXXXXXXXXXX。
发动机舱盖右前角及右前翼子板前部弯折变形,表层绿色涂层呈减层,局部绿色漆面剥脱,蒙皮表面生锈,其中右前翼子板前缘痕迹距地高度为58cm~88cm。前保险杠右部距地高44cm以下范围内破损,破口边缘大量灰尘附着。前保险杠表层金色涂层大面积剥脱,其内侧为白色塑料材质。
车辆其它各部均未检见新近形成的可疑痕迹,车辆各部也未检见蓝色、银色涂层及物质。
被鉴定车辆前观照
被鉴定车辆正面右部照
被鉴定车辆右侧前部照
(2)万XX事发时所穿衣物
湖蓝色LACOSTE牌T恤,前衣襟右侧上部见点片状挫擦痕迹,局部粘附黑色物质。后衣襟未见明显撞击刮擦痕迹。
黑色LINING牌运动短裤,右裤缝纵向撕裂,右侧裤腿后片距裤腰向下28.5cm~30.5cm、距外侧裤缝2cm~10cm范围内见刮擦痕迹,局部粘附蓝色及银色物质,其间伴有“L”型破口。
行人万XX事发时所穿外裤痕迹细目
行人万XX事发时所穿外裤粘附的附着物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事故现场为东西走向,双向各有2条机动车道。行人万XX头东南脚西北倒卧在路段北侧路基上,其东北侧见一棵行道树,行道树局部树皮剥脱,树皮表面涂有白色石灰。万XX身着湖蓝色外衣及黑色短裤。
(4)万XX尸表检验
尸长158cm。前额部在6cm×4cm范围内见皮肤擦挫伤,其间粘附白色石灰样物质。面颅骨偏右侧骨折,骨折范围10cm×7cm。鼻唇沟处皮肤裂创。右枕部在10cm×11cm范围内见皮肤多发散在擦伤,其内可见一处挫裂创,大小3.5cm×1cm,创口内夹杂石子、树叶等异物。左锁骨中段骨折。左肩峰前下部在6.5cm×9.5cm范围内见皮肤片状擦伤,其内见一处挫裂创,大小1.5cm×0.8cm。左胸廓外侧在18cm×3cm范围内见皮肤散在擦伤。右腹股沟髂前上棘向下2cm处见皮肤17cm×7.5cm裂创,创周伴纹状浅表撕裂(伸展创),其外下3.5cm处在7cm×3cm范围内见皮肤点、片状擦伤。右肩关节活动度大。背部右侧在37cm×20cm范围内见皮肤擦挫伤。左肱骨中上段骨折。右前臂内侧在5.5cm×3cm范围内见皮肤擦伤。左股骨颈骨折,骨折断端距足底73cm。左大腿外侧在24cm×12cm范围内见皮肤片状擦伤,表皮卷曲向上,损伤距左足跟约44cm~65cm,其中心见一处创口,创口距左足跟约57cm~58cm。右髌骨前缘在6cm×4cm范围内见皮肤片状擦伤。右小腿背侧距足跟12cm~24cm范围内见皮肤擦伤,其中距足跟17cm处见一处皮肤挫裂创口,长8cm,其右端皮瓣向上撕裂,长5cm。右足背在7cm×2cm范围内见皮肤擦伤,其内见一处皮肤裂创。右足第一趾趾甲碎裂。
行人万XX尸表检验照片一
行人万XX尸表检验照片二
【分析说明】
比对万XX所穿外裤的痕迹及万XX下肢损伤的位置关系,可以认定事发时万XX的外裤前后反穿;结合现场图、现场照片、万XX尸表检验所见损伤的部位、形态、程度及成伤机制,符合事发时行人万XX左大腿外后侧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其身体抛摔后与行道树、路基发生碰撞刮擦及摔跌,造成其头部、背部、四肢等部位损伤,其中右侧腹股沟髂前上棘下方皮肤裂创及其周围的纹状浅表撕裂伤符合身体向后过度屈曲所形成的伸展创。即行人万XX左大腿外后侧为直接受力部位,考虑鞋底厚度,当行人万XX站立时,该部位距地高度约为46cm~68cm。
根据行人万XX外裤上所检见的刮擦痕迹及附着物,事发时行人万XX左大腿外后侧应与具有蓝色及银色物质的客体发生过接触,在被鉴定车辆车身各部未检见蓝色及银色物质,在46cm~68cm这一空间高度上也未检见新近与软性客体(如人体)发生碰撞所形成的痕迹,此外被鉴定车辆其它部位也未检见新近与软性客体(如人体)发生碰撞所形成的痕迹,故可以排除被鉴定车辆事发时与行人万XX发生过碰撞。
【鉴定意见】
可以排除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事发时与行人万XX发生过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