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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研院基于痕迹物证的车辆、现场散落物之间整体与部分的关系鉴定

  • 案例时间:2019-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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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YW1558404463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15日18时25分许,接报警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永红路出小白路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值班民警迅速出警,赶到现场,见到一名伤者倒在路上,却没有肇事车辆,民警马上意识到这是一起肇事逃逸事故。在勘察处理现场后,果然发现现场除伤者外,还散落了一个黑色后视镜及相关的车体碎片散落物。随即当班民警就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询问,由于当晚阴雨天气及视线原因,并没有找到有效的人证。经后续调取事故现场附近监控进行排查,由于监控角度及视线原因,无法清晰直接锁定肇事车辆。鉴于本案肇事车辆的恶劣行为,警方经过多方调查排摸,根据现场散落车体碎片颜色筛查出一辆可疑车辆。民警通过查访找到嫌疑肇事车辆并询问后,结果遭到该嫌疑车主的矢口否认。民警只得依法暂扣车辆,并委托本院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研究室对嫌疑车辆与现场散落的车体碎片是否存在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进行鉴定。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提供以下材料:

(一)豫Q-×××××雅阁牌小型轿车(被鉴定车辆);

(二)现场散落黑色后视镜碎片;

(三)被鉴定车辆行驶证(复制件);

(四)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复制件);

(五)事故卷宗其它材料复制件。

【鉴定过程】

本案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参照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及GA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被鉴定车辆及现场散落物的痕迹进行检验,并结合委托方提供材料,对被鉴定车辆与事发现场散落物(后视镜碎片)是否存在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及本案事故形态进行鉴定。

(一)被鉴定车辆

被鉴定车辆铭牌示:生产厂名为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制造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识别代号为LHGCR1625H×××××××;乘坐人数为5;整车型号为HG7205ABC5A;制造年月为2017年01月;品牌为雅阁(ACCORD);最大允许总质量为1920kg;发动机型号为R20Z4;发动机最大净功率为114kW;发动机排量为1.997L;外观颜色代码为NH730;内饰颜色代码为A。

右前翼子板前部凹陷变形,未检见硬物刮擦痕迹。右后视镜缺失,其托架断裂,托架外饰板缺失,该外饰板大体形状为三角形。右后视镜托架外饰板对应部位的内侧黑色发泡材料填充物后缘处见“HONDA”、“﹥ASA﹤GRAINED”、“T2LA”等字样的反向压印痕迹。

(二)现场散落的后视镜碎片

一块破损的右后视镜托架外饰板,一个破损的小型乘用车右后视镜壳体及其脱落的镜片(经外形判断为小型乘用车右后视镜),该镜片已破裂。

该右后视镜托架外饰板总体呈三角形形状,其内侧面后边缘处见凸出的“HONDA”、“﹥ASA﹤GRAINED”、“T2LA”等字样。该破损的小型乘用车右后视镜壳体下侧见“HMDZH”、“HONDA”等字样,其镜片后侧见“HONDA”、“﹥ABS﹤”等字样。

(三)被鉴定车辆右后视镜缺损部位与现场散落的右后视镜碎片比对情况

将现场散落的右后视镜托架外饰板、右后视镜壳体及其脱落的镜片与被鉴定车辆右后视镜残缺部位进行拼接比对,其断口吻合一致,断口处材质、颜色均一致。

(四)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事故现场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永红路出小白路南约300米处,事发路段大体为南北走向,潮湿沥青路面。一名行人(本案伤者)倒卧于道路东幅路边处,其身体所在相邻区域内见散落黑色后视镜碎片。

【分析说明】

事故现场散落的右后视镜残部上的品牌标识字样与被鉴定车辆右后视镜缺损部位反映的品牌标识字样一致。

现场散落的右后视镜托架外饰板、右后视镜壳体及其脱落的镜片与被鉴定车辆右后视镜残缺部位可以拼接吻合。

根据被鉴定车辆右前翼子板前部所检见的凹陷痕迹分析,该凹陷部位未检见硬物刮擦痕迹,具有与软性客体(如人体)相碰撞所形成的特征,结合委托方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所示,符合被鉴定车辆右前翼子板部位与本案伤者身体发生碰撞所形成的痕迹特征。

根据被鉴定车辆右后视镜缺损部位与现场散落的右后视镜碎片比对情况分析,两者存在整体与部分关系。

综合以上分析,被鉴定车辆右侧前部与行人(本案伤者)发生过碰撞成立。

【鉴定意见】

豫Q-×××××雅阁牌小型轿车与事发现场散落物(右后视镜残部)存在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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