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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何某花工伤伤残等级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7-0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DSJYW1558340225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何某花(女,51岁)诉2018年8月24日工作时摔伤。何某花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据2018年8月24日至10月15日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记载(住院号258742):因“摔伤致腰背部疼痛伴活动受限5小时余”入院。查体:腰背部疼痛,叩击痛(+),腰椎活动受限。诊断: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骨质疏松症,给予卧床休息、对症支持治疗,病情稳定出院。

四、鉴定过程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神清语明,步行入室,检查合作,腰背肌紧张、压痛,腰椎功能活动痛性受限,双下肢肌力、肌张力正常,神经系统检查未发现明显异常。

3. 阅片所见

2018年8月24日人民医院CT片(片号0005148412)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

2018年12月17日人民医院X光片(片号0005148412)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复查,椎体前缘压缩<1/2。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摔伤腰背部,伤后病史记载:腰背部疼痛,叩击痛(+),腰椎活动受限;伤后影像学检查提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故被鉴定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与2018年8月24日事件构成因果关系。目前被鉴定人腰背肌紧张、压痛,腰椎功能活动痛性受限。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因外伤致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前缘压缩<1/2),给予保守治疗,目前病情稳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第5.9.2九级条款系列12条之规定,评定为玖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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