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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渤海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沈XX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9-0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DSJYW1557800822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一)案情摘要:被鉴定人沈XX,男,47岁,2018年10月16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到潍坊市脑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67天出院。现委托进行法医学鉴定。

(二)病史摘要:被鉴定人沈XX,因车祸伤及头胸后意识障碍半小时余,于2018年10月16日入住潍坊市脑科医院。专科情况:中昏迷状态。左侧额顶部可触及头皮血肿,左额部头皮挫裂伤,左眼周青紫,肿胀明显,左外耳道新鲜血迹。双侧瞳孔左:右=3.5mm:3mm,对光反应存在。颈部抵抗感。双肺呼吸音粗,可闻及湿啰音。刺痛双上肢屈曲,左下肢可屈曲,右下肢瘫,右侧巴氏征阳性。入院后急症行“开颅硬膜外血肿清除术”,术中清除硬膜外血肿量约70ml,见近中颅窝处硬脑膜有裂口并可见脑挫裂伤,扩大脑膜破溃,清除挫裂伤脑组织,彻底止血。并请外科急症行“膈肌修补术+脾破裂修补术+剖腹探查+左侧胸腔闭式引流术”。术中见膈肌撕裂至食管裂孔处约20cm,胃经裂口疝入左侧胸腔,胃壁多处挫伤,予以1号丝线修补处理,用7号丝线修补膈肌裂口,脾下极处撕裂伤,活动性出血,予以缝扎修补止血。术后给予水降低脑水肿,脑神经营养、胸腔闭式引流及对症支持治疗,住院67天,于2018年12月22日出院。出院诊断:1.头部外伤:脑疝;硬膜外血肿(左侧额颞顶部);脑挫裂伤;颅骨骨折(左颞骨);颅底骨折;头皮血肿;2.闭合性胸部损伤:肋骨骨折;创伤性湿肺;3.膈肌破裂;膈疝;脾破裂;胃壁挫伤;4.左眼外伤;左侧颌面部挫伤;上颌窦积液;左侧髂骨骨折。

【鉴定过程】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沈XX进行检验。

被鉴定人沈XX,被人搀扶进入鉴定室,家人及被鉴定人述头痛、头晕,记忆差,反应迟钝,情绪不稳;双侧胸部、背部、上腹部疼痛不适,阴雨天为著。查体:神志清,查体合作。左颞顶部见手术疤痕。反应迟缓。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应灵敏。左腋下有胸腔引流疤痕,双侧胸部有压痛,背部有压痛,胸廓挤压征弱阳性。上腹部有一27cm手术疤痕,上腹部轻压痛。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

阅片所见:阅送检2018年10月16日潍坊市脑科医院CT示:左额颞顶部硬膜外血肿;脑挫裂伤;左颞骨骨折;中线右移。2018年10月23日潍坊市脑科医院CT(NFS20181023-092号)示:左侧颅骨术后改变;脑挫裂伤;颅骨骨折;左侧额颞顶部头皮软组织肿胀;双肺挫伤;左侧气胸;多发肋骨骨折,部分肋骨断端错位;双侧胸腔积液脾周少量积液。左侧髂骨骨折。2019年1月22日潍坊市人民医院CT(CT201901220382号)示:1.左侧第1-10肋骨、右侧第1-3肋骨走形不自然、不连续及骨痂形成,C6棘突骨折,T4椎体压缩。

影像学检查:鉴定即日寒亭区人民医院颅脑+胸部CT(79270号)示:1.左侧颅骨术后改变;左额叶脑软化灶;两侧脑室略扩大;2.左侧第1-10肋骨、右侧第1-3肋骨骨结构欠规整、见骨痂形成,第2-3肋骨断端见骨桥形成,T4椎体陈旧性压缩骨折。

【分析说明】

(一)关于伤情:根据临床病历记载、影像检查、伤情转归情况、动态观察及现场检验,被鉴定人沈XX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致:1.头部外伤:硬膜外血肿(左侧额颞顶部);脑挫裂伤;脑疝;颅骨骨折(左颞骨);颅底骨折;头皮血肿;2.闭合性胸部损伤:左侧第1-10肋骨、右侧第1-3肋骨骨折;创伤性湿肺;3.膈肌破裂;膈疝;脾破裂;胃壁挫伤;4.左眼外伤;左侧颌面部挫伤;上颌窦积液;左侧髂骨骨折。

(二)关于伤残:被鉴定人沈XX,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致:硬膜外血肿;脑挫裂伤;脑疝;颅骨骨折;颅底骨折。经住院手术行“近中颅窝处硬脑膜有裂口并可见脑挫裂伤,扩大脑膜破溃,清除挫裂伤脑组织”之伤情,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9.1)3)(脑叶部分切除术后)之规定,构成九级伤残。左侧第1-10肋骨、右侧第1-3肋骨骨折(共13根肋骨),经住院治疗后之伤情,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9.3.11)(肋骨骨折12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4根以上;肋骨骨折8根以上并后遗4处畸形愈合)之规定,构成九级伤残。膈肌破裂;膈疝;脾破裂;胃壁挫伤;经住院手术行“胃壁多处挫伤,予以1号丝线修补处理,用7号丝线修补膈肌裂口,脾下极处撕裂伤,活动性出血,予以缝扎修补止血”之伤情,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10.4.2)(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3)(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4)(膈肌修补术后)之规定,分别构成十级、十级、十级伤残。其余伤情不构成伤残等级。

(三)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标准4.7.3之规定,误工时间240天。护理时间为110天,其中住院期间67天2人护理,其余时间1人护理。营养期为100天。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沈XX,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致:硬膜外血肿;脑挫裂伤;脑疝等。行“清除挫裂伤脑组织”之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左侧第1-10肋骨、右侧第1-3肋骨骨折(共13根肋骨),构成九级伤残。膈肌破裂;膈疝;脾破裂;胃壁挫伤。经住院手术行“胃壁修补,修补膈肌裂口,脾修补止血”之伤情,分别构成十级、十级、十级伤残。

2.误工时间240天。

3.护理时间为110天,其中住院期间67天2人护理,其余时间1人护理。

4.营养期为10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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