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某双语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7-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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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SJYW1557725594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某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65010882017XXXXX号记载:被鉴定人于2017年6月26日16时在某某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现委托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残等级给予评定。
【鉴定过程】
新疆某双语司法鉴定所受委托鉴定情况:
1、检验方法
依据(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检查:
2、体格检查
受害人神志清,精神可,查见右内踝处4.5×0.5CM手术疤痕。右踝关节活动无异常。法医阅片示:原右踝关节骨折处现骨质未见异常。
【分析说明】
此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右侧内踝骨折,已行内固定治疗,目前内固定已经取除,经此次复查:2019年3月18日某某区中医医院X线检查报告单(X片号:107XXX)记录:检查所见:右踝关节间隙正常,关节面规整,骨质结构完整。提示:右踝关节骨质未见异常。
依据受害人受伤当时的病历及影像片,本次医院复查,经检查测算,被鉴定人右踝关节活动无异常。对其目前的伤残程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对应相应条款,不构成伤残等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某某目前右踝部损伤不构成伤残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