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明正司法鉴定对刘xx伤残程度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7-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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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SJYW1557716984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XX年X月XX日XX时30分许,刘XX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国道XXX线1463km+800m路段处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伤,伤后送当地医院住院治疗。
现因理赔需要,被鉴定人刘XX委托本所,依据两院三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及《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相关标准条款对其的伤残程度等级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XX县人民医院24小时内入出院(住院号:8**21)摘录:
入院时间:20XX年X月XX日19:07 出院时间:20XX年X月XX日08:51
入院情况:因“致伤右肩部、头部、左小腿等处疼痛2小时余”入院。查体:右锁骨中段处可见淤血、肿胀,有压痛,有骨擦感及骨擦音,右上肢不能上举及外展,指端血运、感觉好。四肢可见多处皮肤挫擦伤痕,以左小腿为甚,创面湿润,少量渗血。左小腿上段肿胀,压痛,未及明显骨擦感,左足背动脉可触及搏动。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予头部伤口清创包扎处理,予加强脱水,消肿止痛,营养神经,补液,对症支持治疗。
出院诊断:1.右锁骨中段骨折;2.左腓骨上段骨折;3.脑震荡;4.头皮裂伤;5.头皮血肿;6.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
2.XX市XXXX骨科医院住院病历资料(住院号:2**0)摘录:
入院时间:20XX年X月XX日 出院时间:20XX年X月XX日
入院情况:因“车祸致右肩部、左下肢疼痛、活动受限20小时”入院。查体:右肩部稍肿胀,右锁骨上未见明显骨性凸起,局部压痛(+),可吃鸡骨擦感及异常活动,右肩关节各方向功能活动明显受限,桡动脉可触及搏动,右手背稍觉麻木,末梢血运及感觉正常,五指活动。左下肢稍肿胀,局部压痛(+),胫骨中段前有一大小约2*2cm伤口,少量渗血,皮肤边缘不齐,左足背动脉搏动可,五趾血运、感觉、活动可。
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20XX-X-XX行右锁骨中段骨折切开复位钛质接骨板内固定术,术后予预防感染、止痛、活血等对症治疗。
出院诊断:1.右锁骨骨折;2.左腓骨上段骨折;3.左小腿软组织挫裂伤;4.头皮血肿。
1.检验方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的(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标准条文对被鉴定人刘XX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20XX年XX月XX日,被鉴定人刘XX跛行入室检查:神清,检查合作,对答切题。于右肩锁部见一长6.2*0.5cm斜形手术瘢痕,右肩关节活动受限。左小腿中段外侧局部压痛。四肢肌张力正常,肌力5级。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余查无特殊。
3.检查测量
肩关节运动活动度测量(被动):
①前屈上举:右(伤侧)0°~85°,左(健侧)0°~175°;
② 后 伸 :右(伤侧)0°~30°,左(健侧)0°~65°;
③外展上举:右(伤侧)0°~70°,左(健侧)0°~175°;
④ 内 收 :右(伤侧)0°~23° ,左(健侧)0°~40°;
⑤贴臂位内旋:右(伤侧)0°~38°,左(健侧)0°~55°;
⑥贴臂位外旋:右(伤侧)0°~65°,左(健侧)0°~80°。
经计算(方向均分法),右肩关节功能丧失42.91%。
(当外展未达90°时,水平位内旋、外旋用贴臂位内旋、外旋代替。)
4.阅片所见
按照《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送检医学影像片阅片。
1.20XX年X月XX日X片(XX市XXXX骨科医院,180***)示:右锁骨骨折。
2.20XX年XX月XX日X片(XX市XXXX骨科医院,18***7)示:右锁骨骨折钛质接骨板内固定术后。
【分析说明】
根据所提供的被鉴定人刘XX损伤的案情、病史及影像学资料,结合本所检查所见,分析认为:
根据送检材料,被鉴定人刘XX于20XX年X月XX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伤,临床诊断右锁骨骨折等,经治疗出院,目前已经伤后3个月余,临床治疗效果稳定,被鉴定人损伤后目前的情况符合两院三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第4.2条之规定,已达伤残鉴定时机。
(二)关于影像资料同一性认定
通过审阅委托人所提供医学影像资料所见,结合送检医学影像片上记载信息与被鉴定人的基本信息相符,医学影像片所显示解剖部位与被鉴定人本次受伤部位存在同一性。综合分析,认定所送检医学影像资料确证系被鉴定人所属,反映信息相互吻合具有同一性。
(三)关于被鉴定人刘XX伤残程度等级鉴定
被鉴定人刘XX于20XX年X月XX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伤,伤后送医院住院治疗,根据外伤史、外伤部位、伤后临床表现及诊疗经过,临床诊断右锁骨骨折。20XX年X月XX日行右锁骨中段骨折切开复位钛质接骨板内固定手术,经治疗出院后,目前遗留右肩关节功能障碍等征,考虑是由于临床因治疗需要内固定长时间制动肢体,致使右肩关节僵硬继而丧失部分活动功能所致。复阅伤后医学影像片见其右肩关节组成骨的右锁骨骨折,骨折邻近关节面。
综上,结合法医临床检查所见,分析认为,被鉴定人确证存在引起右肩关节活动功能障碍的损伤基础,经测量计算,被鉴定人右肩关节功能丧失42.91%,依据两院三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第5.10.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条款之规定,构成十级伤残。
(四)关于被鉴定人刘XX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
被鉴定人刘XX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致右锁骨骨折等,住院行手术治疗,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
1、第10.2.1锁骨骨折:“b)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之规定。
2、附录A.4“多处损伤,不能将多处损伤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简单累加;一般以‘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较长的损伤为主,并结合其他损伤的期限综合考虑,必要时酌情延长。”之规定。
结合其损伤特点、恢复等因素以及实际住院时限,综合评定,被鉴定人刘XX伤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误工期110日、护理期50日、营养期80日。
【鉴定意见】
(一)被鉴定人刘XX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致右锁骨骨折,经手术治疗后,遗留右肩关节功能障碍致功能丧失42.91%,依据两院三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第5.10.6.11)条款之规定,构成十级伤残。
(二)被鉴定人刘XX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致右锁骨骨折等,住院行手术治疗,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有关条款之规定,评定其伤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误工期110日、护理期50日、营养期8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