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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对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伤残程度、后续治疗费及“三期”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7-0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XSJYW1557715928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施某某于2018年2月21日因车祸致右小腿受伤,伤后多次入住人民医院诊治。现要求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后续治疗费及三期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人民医院出院记录摘录:

入院日期:2018年02月21日、出院日期:2018年04月11日。

入院情况:因车祸致右小腿疼痛出血活动受限2小时入院。

专科情况:神志清楚,检查合作,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3.0mm,对光反射灵敏,右小腿下段内侧见一约4cm×3cm开放性创面,皮肤软组织缺损,活动性出血,骨质外露并缺损,触压痛,可触及骨擦感,足背动脉搏动微弱,末梢血运差,感觉减退。

辅助检查:X线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

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急诊在连硬外麻下行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清创+骨折复位外固定支架固定术,术后予以抗炎补液、镇痛脱水、换药等治疗,于2018年03月05日在连硬外麻下行右胫腓骨骨折术后胫前创面清创+VSD术,于2018年03月14日在连硬外麻下行右胫腓骨骨折术后胫前创面清创+游离植皮+VSD术,术后创面皮瓣复活。

出院诊断:1、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右胫前肌及踇长伸肌腱损伤。

人民医院出院记录摘录:

入院日期:2018年11月12日、出院日期:2018年11月16日。

入院情况:因右胫腓骨骨折术后骨不连9月入院。

专科情况:右小腿见一外固定架,小腿下段见一愈合创面。

辅助检查:X线示:右胫骨骨不连。

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患者无任何不适,出院。

出院诊断:右胫骨骨折术后骨不连。

出院医嘱:择期入院行搬移手术。

人民医院出院记录摘录:

入院日期:2018年11月23日、出院日期:2018年12月18日。

入院情况:因右胫腓骨骨折术后骨不连9月入院。

专科情况:神志清楚,检查合作,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3.0mm,对光反射灵敏,右小腿见一外固定架,小腿下段见一愈合创面。

辅助检查:X线示:右胫骨骨不连。

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2018年11月24日在连硬外麻下行右胫骨骨不连清创+骨搬移术,术后予以抗炎补液、镇痛、换药等治疗。骨搬移10天后复查X线示胫骨远端断端骨痂生长。

出院诊断:右胫骨骨折术后骨不连。

出院医嘱:定期复查。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及案情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检验所见:

神志清楚,应答切题,扶拐入室。右小腿见褐色不规则瘢痕及两纵行外科手术切口瘢痕,外固定支架固定在位,外侧中段支架固定外口处皮肤局部裂口见炎性分泌物,下段植皮瘢痕愈合,右踝关节活动受限,右踇趾背伸活动受限,右下肢肌力、肌张力正常,末梢血运、感觉可。余肢未见明显异常。病理征阴性。

3、阅片所见:

2018年02月21日右胫腓骨CT示:右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腓骨下段骨折。

2018年06月28日右胫腓骨正侧位X片示:右小腿见外固定支架固定在位,右腓骨下段见内固定钢板固定在位。

2018年11月28日右胫腓骨正侧位X片及2019年02月13日右胫腓骨正侧位X片示:右胫骨下段骨搬移术后复查,右胫骨上段骨质缺失长8cm,见少量一骨痂形成。右胫骨下段骨质缺失长10cm,缺失之间有一骨质存留长8cm,右小腿见外固定支架固定在位,右腓骨下段见内固定钢板固定在位。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现有病历资料、结合案情及本中心法医检验所见,作如下分析:

1、被鉴定人施某某2018年02月21日车祸外伤致①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②右胫前肌及踇长伸肌腱损伤,右胫骨骨折术后9月复查出现骨不连,经审查相关病历资料及影像资料,诊断明确,伤情事实清楚,应予以认定。

2、综合分析被鉴定人施某某的损伤情况、治疗情况及目前检查情况,本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合议后,被鉴定人外伤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骨质外露并缺损,骨折术后复查显示骨缺失,于2018年11月24日行骨搬移术,目前右胫骨上段骨质缺失长8cm(见少量骨痂形成),右胫骨下段骨质缺失长10cm,缺失之间有一骨质存留长8cm。比照2017年01月01日开始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八级(5.8.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第(5)项:“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1年以上)”之规定,施某某构成八级伤残。

3、被鉴定人施某某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骨折术后9月复查出现骨不连,于2018年11月24日行骨搬移术,依据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0.2.14.c)及A.6之规定及结合临床治疗情况,其三期综合评定:误工期24个月、护理期360日、营养期360日。

4、被鉴定人施某某右小腿外固定支架及右腓骨钢板固定在位,后期需适当复查及康复治疗,择期拆除内固定物,必然发生相关后续治疗费用,依据赣司鉴协会字[2015]5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区医院实际情况,被鉴定人施某某的后续治疗费在壹万肆仟元酌定。

日后,右胫骨干多段骨质缺失需进行骨搬移术等相关特殊治疗,其费用无法预估,建议以实际发生为准。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施某某构成八级伤残。

被鉴定人施某某的误工期24个月、护理期360日、营养期360日。

被鉴定人施某某的后续治疗费在壹万肆仟元酌定。

附施某某照片9张

图1、2、3、4:被鉴定人施某某照片及右小腿外固定支架固定在位。

图5、6:右胫骨干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右腓骨下段骨折

图7、8、9:右胫骨干粉碎性骨折后缺失,行骨搬移术后所见,右小腿外支架固定在位稳定,右腓骨下段外侧内固定钢板在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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