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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重型自卸货车、普通两轮摩托车和小型普通客车之间事故形态进行痕迹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06-0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FJSJYW1557535491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2日,赣C/3MXXX重型自卸货车、闽J/D5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和闽J/AY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宁德市屏南县省道八洋线71Km+350m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闽J/D5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驾驶人当场死亡。

因处理交通事故需要,福建省屏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涉案车辆的痕迹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鉴定依据:根据闽J/AY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无号牌轻便两轮摩托车、赣C/3M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车体痕迹,死者谢某某、伤者张某某人体痕迹,交通事故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1087-2013)有关条款和方法对相关痕迹物证进行综合比对分析,客观分析赣C/3MXXX号重型自卸货车、闽J/D5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和闽J/AY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的交通事故形态。

(二)鉴定时间:2018年12月23日-12月29日

(三)鉴定地点:

1、屏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涉案停车场;

2、屏南县省道八洋线71Km+350m路段;

(四)鉴定内容

1、对交通事故现场主要痕迹的检验

1)交通事故现场位于屏南县省道八洋线71Km+350m路段,普通公路,以屏南县上培村往际头村方向计,为向右的弯道和+2.5%的上坡路段,机动车道宽9.51m,双向2条行车道,水泥路面。

2)赣C/3M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向右偏驶,静止时前轮朝向上培村、后轮朝向际头村停于其行驶方向公路右侧行车道内(下同),左前轮和左后轮距公路左侧边缘均为620cm。路面见有该车右后轮起点距公路左侧边缘888cm、长2340cm的车轮制动印迹。

3)闽J/D5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向右倾覆倒地,静止时前轮朝向公路左侧、后轮朝向公路右侧,车体与公路纵轴线呈垂直状停于赣C/3M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后方的公路右侧边缘。路面见有该车起点距公路左侧边缘349cm、长150cm车轮侧滑印迹;起点距公路左侧边缘555cm、分别长630cm、114cm和120cm的车体碰刮痕迹;公路右侧边缘的路面检见水泥材质不规则减层的碰撞痕迹。

2、对赣C/3MXXX号重型自卸货车主要痕迹的检验

1)赣C/3M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前保险杠和防撞梁自右往左43cm、距地高69cm-82cm处见表面尘土减层、擦拭状碰撞痕迹,损坏部位未见坚硬或尖锐物体碰撞痕迹。

2)赣C/3MXXX号重型自卸货车第二轴右侧轮胎前见被拖带静止于车轮下的死者谢世纣遗体。

3、对闽J/D5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主要痕迹的检验

1)闽J/D5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前轮轮辋呈碾压状损坏与轮胎分离,公路右侧水泥路面不规则减层碰撞痕迹周边检见该车前轮轮辋不规则断裂碎片。

2)闽J/D5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前轮胎面检见表面尘土介质减层、横向的发散状碰刮痕迹。

4、对闽J/AY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主要痕迹的检验

1)闽J/AY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右后轮胎壁检见表面尘土介质减层、向心的发散状碰刮痕迹。

2)闽J/AY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其余部位未见新鲜的碰撞(刮)痕迹。

5、对视频资料的检验

1)经检验,闽J/AY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车记录仪文件名为“3072c06c924fd0b08e5310de15aaaef5”视频资料,文件大小:5.4MB,视频画面为连续录制,视频图像播放基本流畅,使用通用播放器能够实现视频图像逐帧播放和截图功能。

2)经检验和辨认,闽J/AY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车记录仪文件名为“3072c06c924fd0b08e5310de15aaaef5”监控视频记录了该车尾随并超越闽J/D5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的过程。

【分析说明】

(一)痕迹比对分析

1)经对检验所见的赣C/3M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前保险杠和防撞梁自右往左43cm、距地高69cm-82cm处表面尘土介质减层、擦拭状碰撞痕迹特征进行勘验、检查和比对,以上痕迹未见坚硬或尖锐物体碰撞形成的材质减层现象,符合与软物体(如人体等)相碰撞所形成的尘土介质减层痕迹特征,与现场勘验关于闽J/D5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倾覆倒地斜向滑移至其行驶方向左侧的记载能够形成对应关系,具备认定两物体发生碰撞的条件,据此应用《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1087-2013)分析认为,赣C/3M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前保险杠和防撞梁与滑移至该车右前部的闽J/D5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驾乘人员发生了碰撞。

2)经对检验所见的赣C/3MXXX号重型自卸货车第二轴右侧轮胎前被拖带静止于车轮下的死者谢某某遗体痕迹,路面遗留的赣C/3M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后轮黏附人体组织的车轮制动印迹进行勘验、检查和比对,以上痕迹符合处于抱死状态下车轮挤压拖带人体时形成的痕迹特征,据此分析认为,赣C/3M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前保险杠碰撞闽J/D5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驾乘人员后,右侧后轮挤压和拖带了谢某某。

3)经对检验所见的闽J/D5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前轮胎面表面尘土介质减层、横向的发散状碰刮痕迹,以及闽J/AY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右后轮胎壁表面尘土介质减层、向心的发散状碰刮痕迹特征进行勘验、检查和比对两物体在接触过程中痕迹形成的受力方向、受力变化以及接触形态特征,以上痕迹未见坚硬或尖锐物体碰撞形成的材质减层现象,符合弹性物体(如轮胎等)间相碰刮所形成的尘土介质减层痕迹特征,两车以上痕迹存在相吻合的特征性痕迹,且与现场勘验关于闽J/D5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倾覆倒地斜向滑移至其行驶方向左侧的记载能够形成对应关系,具备认定两物体发生碰刮的条件,据此应用《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1087-2013)分析认为,处于倾覆倒地状态的闽J/D5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前轮胎面与闽J/AY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右后轮胎壁发生了碰刮。

(二)事故形态分析

1、处于倾覆倒地状态的闽J/D5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前轮胎面与闽J/AY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右后轮胎壁发生了碰刮。

2、赣C/3M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前保险杠碰撞闽J/D5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驾乘人员后,右侧后轮挤压和拖带了谢某某人体。

【鉴定意见】

(一)处于倾覆倒地状态的闽J/D5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前轮胎面与闽J/AY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右后轮胎壁发生了碰刮。

(二)赣C/3M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前保险杠碰撞闽J/D5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驾乘人员后,右侧后轮挤压和拖带了谢某某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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