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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心对胎儿宫内重度窒息死亡死因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7-1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LJSJYW1557451816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7日晚,韩某在某市妇幼保健院分娩一女婴,出生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49-1996、《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7-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148-1996对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

(二)尸表检查

1.一般状态:缓冻女婴尸体一具,尸长47.0cm,坐高30.0cm,头围30.0cm,肩宽13.0cm,胸围31.0cm,腹围28.0cm,髂宽8.5cm,双顶径9.5cm,枕额径20.0cm,枕颏径21.0cm,前囱门2.5cm×2.0cm。发育正常,营养良好,尸斑存在躯干、四肢等未受压部位,暗紫红色,指压不褪色。尸僵已缓解,尸体未腐败。体表附有少量胎脂。

2.头部:胎发发长1.5cm。外形正常,头皮黄白色,未见损伤。双眼闭合,睑、球结膜苍白,未见出血点。双侧瞳孔等大同圆,直径0.5cm。鼻外形正常,鼻骨无骨折,鼻腔内未见异常分泌物。口微张,舌位于齿床间,外露0.7cm,唇粘膜粉红色,无损伤。双耳外形正常,未见异常分泌物。

3.颈部:颈软,甲状腺及淋巴结未触及。

4.胸部:双侧对称等高,未触及骨折。

5.腹部:平坦、软,未触及包块。脐带残端长13.0cm,直径0.5cm,断端结扎良好。

6.脊柱及四肢:脊柱呈生理弯曲,四肢关节连续性良好,长骨无骨折。右手背见针孔一处,周围皮肤呈紫红变色,直径0.5cm,左内踝旁见针孔一处,周围皮肤呈紫红变色,直径0.9cm。双手指甲淡紫红色,双足趾甲淡粉色。

7.会阴部:发育正常,未见特殊。

(三)解剖检验

1.常规正中直线切口打开颈、胸、腹部皮肤及皮下组织。胸部皮下脂肪厚0.4cm,腹部厚0.8cm。打开胸腔,心肺位置正常。打开心包,心包腔内未见异常积液,心肺表面未见出血点。打开气管及食管,管腔通畅,管周围未见特殊。喉头无水肿。打开腹腔,腹腔脏器位置正常,探查胃肠道及盆腔未见特殊。双肺浮扬试验阳性,胃肠浮扬试验阴性。

2.冠状切开头皮,头皮下未见出血。打开颅腔及硬脑膜,硬脑膜内外未见特殊。颅底无骨折,脑室内无出血。

3.脑:全脑重380克,大小15.0cm×12.0cm×4.0cm,质软如泥,结构不清,切面未见特殊。垂体直径0.6cm,未见特殊。

4.心:重17克,大小3.8cm×3.3cm×2.5cm,左室壁厚0.5cm,右室壁厚0.5cm,室间隔厚0.4cm。二尖瓣周径2.3cm,三尖瓣周径2.9cm,主动脉瓣周径1.5cm,肺动脉瓣周径1.8cm。卵圆孔未闭,直径0.5cm。动脉导管未闭,直径0.6cm。未见明显畸形。

5.肺:左肺重19克,大小6.0cm×5.5cm×2.5cm,支气管及肺动脉通畅,切面未见特殊。右肺重24克,大小8.0cm×5.5cm×2.5cm,支气管及肺动脉通畅,切面未见特殊。喉头及气管长4.5cm,喉头无水肿,气管腔通畅。

6.肝:重122克,大小10.5cm×6.0cm×3.0cm,表面及切面未见特殊。胆囊2.5cm×0.7cm×0.3cm,壁厚0.1cm,粘膜未见特殊。

7.脾:重9克,4.5cm×3.0cm×2.0cm,切面暗红色,未见特殊。

8.肾:左肾及肾上腺重21克,肾脏3.5cm×2.5cm×2.5cm,皮髓质分界清,皮质厚0.3cm。肾上腺3.0cm×2.0cm×1.2cm,肉眼未见特殊。右肾及肾上腺重23克,肾脏4.0cm×2.5cm×2.0cm。皮髓质分界清,皮质厚0.3cm,肾上腺3.0cm×2.0cm×1.5cm,肉眼未见特殊。

9.胰腺:重3克,3.0cm×1.0cm×0.6cm,未见特殊。

10.胃、肠:胃小弯长3.5cm,大弯长9.0cm,壁厚0.2cm-0.4cm,粘膜未见特殊。小肠长239.0cm,周径1.6cm-2.5cm,壁厚0.1cm;结肠长40.0cm,周径1.5cm-4.5cm,壁厚0.1cm-0.2cm。阑尾长3.5cm,直径0.4cm。未见特殊。

11.胸腺:重17克,3.8cmx3.3cmx2.5cm,切面未见特殊。

12.胎盘及脐带:重480克,20.0cmx17.0cmx3.0cm,边缘附胎膜,部分区域胎膜增厚,无光泽,不透明。胎儿面呈青石板色,血管走行清晰,肉眼未见羊膜下出血及羊膜结节。母体面小叶完整,局部表面暗红色,切面未见梗死及血肿等。附脐带长33cm,直径1.0cm,脐带附着处位于胎盘中央,脐血管三根,肉眼未见真结及血肿等。

(四)组织病理学检验

1.脑(29-37号):脑组织镜下结构尚可辨认,间质血管扩张、淤血,胶质细胞及脑内小血管周围间隙略增宽,脑组织中度自溶改变。

2.心(38-43号):心肌走行略紊乱,间质血管扩张、淤血,心肌横纹可见。各支血管未见特殊改变。未见明显畸形。

3.肺、咽部及气管(17-25号,28号):间质血管及肺泡壁毛细血管扩张、淤血。部分肺泡扩张,部分支气管管腔扩张,肺泡腔内可见少量条片状角化上皮等羊水有形成分。喉头未见特殊。

4.肝(1-3号):肝小叶结构尚清晰,未见特殊。胆囊重度自溶改变。

5.脾(4-5号):红髓淤血,白髓松散,红髓及白髓分界不清。

6.肾(9-14号):间质血管扩张、淤血,肾小球结构清晰,肾小管上皮细胞自溶;肾上腺自溶改变。

7.胰腺(6-7号):结构清晰,未见特殊。

8.胃、肠及阑尾(8号,15-16号):结构可辨认,粘膜轻度自溶改变。

9.胸腺(26-27号):结构清晰,未见特殊。

10.胎盘(44-65号):成熟胎盘组织,局部绒毛膜板内见较多中性粒细胞浸润。脐血管三根,未见特殊。

(五)法医病理学诊断

1.急性绒毛膜羊膜炎、胎儿宫内重度窒息。

2.脑水肿(轻度)。

3.多脏器淤血及自溶。

【分析说明】

1.经系统解剖及详细的组织学检查,韩某之女未发现先天性致死性疾病,因此该例可排除外因先天性疾病导致死亡。

2.详阅病史材料分析:韩某,女,23岁。2018年10月31日13时50分以“孕9月余,下腹不规律阵痛4天”入院。末次月经是2017年2月8日,预产期为2018年11月15日。孕期检查未见异常。诊断:宫内孕37周+6,孕1产0,枕左前位。2018年11月7日 15时给予乳酸钠林格注射液500ml,缩宫素注射液2.5u静点。2018年11月7日16时30分患者现下腹部规律阵痛。查体:胎心153次/分,宫缩(+),规律,30-40秒/2-3分,宫颈口扩张4.0cm。建议患者行剖宫产术,患者及家属要求经阴道分娩。2018年11月7日20时40分患者现规律下腹阵痛。查体:胎心109次/分,宫缩(+),规律,宫颈口扩张10.0cm,先露头,S+1,胎膜未破,羊水未见。2018年11月7日20时50分患者现下腹部规律阵痛。查体:胎心70-90次/分,宫缩(+),规律,30-40秒/2-3分,宫颈口扩张10.0cm,先露头,S+1,枕左前位,胎膜未破,羊水未见。诊断:宫内孕38周+6,孕1产0,枕左前位,胎儿宫内窘迫,建议患者立即剖宫产术终止妊娠,患者及家属要求急诊剖宫产术终止妊娠。2018年11月7日22时03分人工破膜,前羊水呈血性,后羊水色清,量约900毫升。22时05分娩出女婴,体重2800克,Apgar评分1分钟0分,5分钟0分,抢救无效死亡。抢救过程中,患儿一直无生命体征。

3.尸体解剖及详细的组织学检查发现:韩某之女胎盘绒毛膜板内见较多中性粒细胞浸润。双肺浮扬试验阳性,胃肠浮扬试验阴性。部分肺泡扩张,部分支气管管腔扩张,肺泡腔内可见少量条片状角化上皮等羊水有形成分。双肺浮扬试验阳性考虑因抢救过程中气管插管,正压通气所致。

综上所述,本中心鉴定组人员及相关专业专家综合分析后一致认为:韩某之女因胎儿宫内重度窒息导致死亡。

【鉴定意见】

韩某之女因胎儿宫内重度窒息导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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