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卓鼎(双语)司法鉴定所对某患者伤残、误工、营养期、护理期等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7-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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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SJYW1557390382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XX医院2018年12月14日诊断证明书记载:患者XXX,24岁,男,2018年9月9日急诊清创缝合,伤口切缘欠规则,污染严重,予以双氧水、盐水、碘伏反复冲洗,行指根麻醉,术中探见左手食指背侧掌指关节处伸肌腱断裂,缝合肌腱,再次以双氧水、盐水、碘伏冲洗,逐层缝合,清洁敷料包扎。
XXX医院住院病历(病案号:XXX)记载:患者XXX,24岁,男,2018年9月21日入院,2018年9月28日出院,患者以“左手外伤裂口红、肿、热、痛5天”为主诉入院治疗。患者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ECG:正常。血分析五分类:白细胞5.21 10-9/l,血红蛋白144g/l,血小板183 10-9/l,中性粒细胞百分比61.4%,生全+CRP(20180922);甘油三酯2.14↑mmol/l,C-反应蛋白1.41mg/l,PCT(20180922):降钙素原<0.02ng/ml.辅助检查:左手正斜位X片(2016-9-9)提示:左手掌指诸骨骨质结构、形态密度未见明确异常改变,各骨关节间隙未见变窄及增宽,关节面光滑,手部软组织内未见明显肿胀及异常密度影。诊断明确后,向患者告知目前病情,其表示理解,要求保守治疗,积极控制血糖,静点抗生素抗感染治疗,每日清洁换药。出院诊断:1.左手外伤后感染2.左手示指伸肌腱损伤(已缝合),3.2型糖尿病。
XXX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2018-10-08)诊断:疼痛(左手示指背伸肌腱断裂术后)处理意见:禁止过早持重活动,避免病情加重,2周后复查。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按照司法部推荐适用的《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二)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步入检查室,一般情况可。查体:左手示指背侧掌指关节处可见长1.5cm、宽0.2cm弧形皮肤损伤痕,平坦,左示指指体无红、肿、热。各指节外观无异常,右手示指掌指关节伸展0°,屈曲80°;左手示指掌指伸展0°,屈曲:掌指关节、近侧、远侧指间关节活动检查不配合(疼痛拒触),嘱其旋瓶盖可见左手示指功能位内活动(屈曲40°)。
XXX专科医院数字化X片(2019-4-4)提示:左右手正斜位平片对比:左手食指掌指关节处软组织发生变化,局部软组织影密度减低,掌骨头旁可见点状致密影。其他未见明显异常改变。
XXX医院肌电图检查(2019-4-8):左上肢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运动及感觉传导速度均在正常范围。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现有资料,结合本次法医学检查,分析如下:
手功能障碍,指手解剖结构虽然完整存在,但因损伤后遗指间关节、掌指关节活动功能障碍,不能全部或部分实现手或手指的生理功能,且功能障碍难以进一步康复改善。
2018年9月9日被鉴定人干活时,不慎被磨光机割伤左手,先后就诊于XXX医院治疗、XXX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急诊清创缝合,术中探见左手食指背侧掌指关节处伸肌腱断裂,缝合肌腱,因伤口感染左XXX医院住院一周。医院做出与此次外伤有关的“1.左手外伤后感染2.左手示指伸肌腱损伤”临床诊断成立。
1、伤残评定
目前左示指指体无红、肿、热。各指节外观无异常。X线检查:左手掌指诸骨骨质结构、形态密度未见明确异常改变,各骨关节间隙未见变窄及增宽,关节面光滑,左掌骨头旁可见点状致密影。软组织(指伸肌腱)损伤客观存在,但不至于导致手指屈曲不能,骨关节未见损伤、左上肢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运动及感觉传导速度均在正常范围,未发现造成手指僵直、不能触碰的病理原因。目前左手示指掌指关节、近侧、远侧指间关节活动检查不配合(疼痛拒触),嘱其旋瓶盖可见左手示指功能位范围内活动。按手功能障碍评定表,左食指掌指关节活动度>1/2但≤3/4评分5分。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9:“手或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的规定,该损伤未达标准不构成伤残。
2、误工、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
参照《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10.5肢体主要肌腱断裂误工60-15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治疗情况确定。虽指伸肌腱不属于该规范所界定的“主要肌腱”范围内,宜取其底限,但创口感染属实。应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其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
【鉴定意见】
2018年9月9日被鉴定人干活时,不慎被磨光机割伤左手,先后去XXX医院、XXX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就诊。经门诊清创缝合,住院抗感染、换药治疗及恢复;被鉴定人目前左手功能丧失分值未达标准规定不构成伤残。
误工60日,护理30日,营养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