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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所对离婚纠纷当事人与其子女血缘关系进行DNA法医物证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06-0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YNSJYW1557370395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在广南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张某某(妻)与陆某某(夫)离婚纠纷一案中,受广南县人民法院委托,对孩子陆小某是否系张某某、陆某某亲生子女,进行DNA亲子鉴定。

【鉴定过程】

参照《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GA/T 383-2014)有关规定,对张某某、陆小某、陆某某3份血斑样本采用直扩法,使用SiFaSTR 23Plex荧光标记STR复合扩增检测试剂(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包含D3S1358、D5S818、D2S1338、TPOX、CSF1PO、Penta D、TH01、vWA、D7S820、D21S11、Penta E、D10S1248、D8S1179、D1S1656、D18S51、D12S391、D6S1043、D19S433、D16S539、D13S317、FGA及性别鉴定基因座Amel共22个基因座)进行复合PCR扩增,以纯水为阴性对照,以9948为阳性对照,使用Veriti Dx PCR扩增仪(Applied Biosystems)进行PCR-STR扩增,用3500-Dx遗传分析仪(Applied Biosystems)进行毛细管电泳和基因型分型,最后采用GeneMapper ID-X进行图谱分析。

检验结果:阴性对照无特异性扩增产物,9948阳性对照分型正确,张某某、陆小某、陆某某3份血斑样本经扩增得到特异性产物,基因分型结果如下:

基因座

张某某

陆小某

陆某某

张某某和陆小某亲权指数

陆某某和陆小某亲权指数

D3S1358

16,17

16,18

16

0.7788

1.5576

D5S818

10,12

10,12

11,13

2.3104

0.0034

D2S1338

19

19

18,22

5.2383

0.0026

TPOX

8

8

8,11

1.8727

0.9363

CSF1PO

12,13

12,13

11,12

3.8946

0.6729

Penta D

9

8,9

9,13

1.6595

0.8297

TH01

9

9,10

7,9

1.0181

0.5091

vWA

14,16

16,19

14,18

1.4310

0.0028

D7S820

8,11

9,11

11,13

1.3116

1.3116

D21S11

31

30,31

29,30

5.1387

0.9168

Penta E

16,17

15,17

13,18

3.5361

0.0035

D10S1248

12

12,15

14

6.8776

0.0025

D8S1179

13,14

10,13

12,13

1.2444

1.2444

D1S1656

14,17

16,17

14,15

3.4388

0.0012

D18S51

15

15

17,19

5.8997

3.0E-4

D12S391

18,19

18,22

20,23

1.0000

0.0028

D6S1043

11,13

11,17

12,18

2.1026

0.0096

D19S433

13

13,15.2

13,15.2

1.7495

2.6863

D16S539

11

11

9

3.8139

4.0E-4

D13S317

8,9

8,11

8,11

0.8562

1.9155

FGA

22,25

21,22

21,23

1.4501

2.1349

Amel

X

X,Y

X,Y

/

/

累计亲权指数

/

/

/

1.1980×107

5.2779×10-27

【分析说明】

D3S1358等21个STR基因座均为人类的遗传学标记,遵循孟德尔遗传定律,其累积非父排除概率大于0.9999,联合应用可进行亲权鉴定。综合上述22个基因座检验结果分析,在每一个基因座张某某均能提供给陆小某必需的等位基因,经计算,累计亲权指数(CPI)为1.1980×107(注:大于10000),根据《亲权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5001-2016)有关规定,支持张某某为陆小某的生物学母亲;在D5S818、D2S1338、vWA、Penta E、D10S1248、D1S1656、D18S51、D12S391、D6S1043、D16S539基因座陆某某不能提供给陆小某必需的等位基因,经计算,累计亲权指数(CPI)为5.2779×10-27(注:小于0.0001),根据《亲权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5001-2016)有关规定,排除陆某某为陆小某的生物学父亲。

【鉴定意见】

依据现有DNA分析结果:

1、在不考虑同卵多胞胎或者近亲情况的前提下,支持张某某为陆小某的生物学母亲;

2、排除陆某某为陆小某的生物学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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