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法司法鉴定所对梁X伤残等级的重新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7-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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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YW1557366996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梁X于2018年3月31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到惠州市中大惠亚医院接受对症治疗,残情现已稳定,因法院审理案件所需,特委托我所就上述委托事项对其进行重新鉴定。
【鉴定过程】
1.医院病历资料摘要。
经审查相关文证,资料详实可用,摘录如下。
惠州市中大惠亚医院病历(住院号:0054240;入院时间:2018年3月31日;出院时间:2018年6月20日)摘要。被鉴定人梁园园因“车祸外伤致腰背部疼痛、活动受限2小时”就诊。专科情况见:脊柱外形无畸形,腰段处压痛及叩击痛明显,腰椎活动度明显受限。完善相关检查,于2018年4月2日行“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切开复位+椎弓根钉内固定术”,术中见:腰背部肌肉挫伤、水肿,术后予抗感染等治疗。
影像学检查示:2018年3月31日CT检查(号:136224)示: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骨片向前、向后分离、移位,突入椎管,相应水平椎管狭窄。2018年4月1日DR检查(号:136224)示: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部分骨片向前移位,部分骨片向后移位突向椎管内。2018年4月8日CT检查(号:136224)示:胸12-腰2椎体内固定术后改变,内固定在位,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2018年5月9日DR检查(号:136224)示:腰2椎体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
出院诊断: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并继发椎管狭窄。
2.根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梁X进行法医临床检验鉴定。
被鉴定人梁X缓慢步行入检查室,神清,回答切题,查体配合。
查体:脊柱生理弯曲存在,腰1椎体处压痛,胸12-腰2椎体处可见一长10.0cm术后瘢痕,腰部活动受限。余未见明显特殊。
法医阅片见:阅2018年3月31日CT片(号:136224)可见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骨片向前、向后分离、移位,突入椎管,相应水平椎管狭窄。余片阅片结果与惠州市中大惠亚医院影像学检查报告一致。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梁X因交通事故致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椎管狭窄,阅2018年3月31日CT片(号:136224)可见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骨片向前、向后、分离、移位,突入椎管,相应水平椎管狭窄,经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切开复位+椎弓根钉内固定术治疗,现遗留腰部活动受限。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6.1)“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评定其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相应椎管狭窄达九级伤残。
【鉴定意见】
评定被鉴定人梁X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达九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