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还珠司法鉴定所对谢XX人体损伤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7-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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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SJYW1557215395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谢XX,女,1967年1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农。2017年11月16日16:18许,在XX市铁山港区石营线南康镇地骨塘村路口,被鉴定人骑二轮自行车与周XX驾驶的桂EBQ138号小货车发生碰撞,被鉴定人受伤,被送往XX市人民医院治疗。
【鉴定过程】
(一)医院病历摘要:谢XX在XX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226386):出院记录:住院日期:2017年11月16日至2018年1月8日。因车祸致左小腿流血、疼痛伴活动障碍约4小时入院。查体:神志清,心肺腹未见异常。额头可见不规则伤口,深达颅骨,伤口渗血。右眼、右颧部肿胀瘀血,下颌部可见长约1.0cm伤口,深达筋膜,渗血。左侧腰骶部可见皮肤擦伤,瘀血。左侧胸部压痛。左小腿中下段前侧可见一大小约10.0cm伤口,中度污染,深达胫骨骨折端,骨折呈粉碎样,伤口渗血,局部肿胀、压痛,可触及骨擦感。DR示左胫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CT示左侧脑室少量积血;两侧胸部多根肋骨骨折(左侧第1-9肋骨后段,第2-5肋骨前段,右侧第2-3肋骨前段),左肺、右下肺挫伤或炎症,左侧胸腔少量积液。经左小腿清创+胫骨骨折复位外固定+大腿、头皮挫裂伤清创缝合术及术后治疗,抗炎、促进骨折愈合、营养支持对症治疗。伤情平稳出院。
2018.07.17门诊拆外固定支架。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实施验规范》(SF/Z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左肩、胸部、左小腿、左足踝轻度压痛。两肺呼吸音清晰,心脏及腹部检查未见异常。脊柱、双上肢及右下肢活动自如。左小腿下段内侧见一纵形扁平手术瘢痕长9.5cm,无增生挛缩。左踝关节僵硬,屈伸受限,背屈15°(健侧20°)跖屈40°(健侧45°)。神经系生理反射存在,未引出病理反射。脑膜刺激征阴性。
阅片所见:(XX市人民医院2017.11.18影像号00290138)、(XX市卫生学校附属医院2018.09.06影像号169647)左胫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左侧脑室少量积血;左侧第1-9肋骨后段、第2-5肋骨前段、右侧第2-3肋骨前段骨折,左侧2-5肋骨断端呈畸形愈合,两肺挫伤性肺炎,左侧胸腔少量积液。
【分析说明】
根据检验结果及医院病历记录,结合检案,被鉴定人2017年11月16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医院检查额头可见不规则伤口,深达颅骨,伤口渗血。右眼、右颧部肿胀瘀血,下颌部可见长约1.0cm伤口,深达筋膜、渗血。左侧腰骶部可见皮肤擦伤、瘀血。左侧胸部压痛。左小腿中下段前侧可见一大小10.0cm伤口,中度污染,深达胫骨骨折端,骨折呈粉碎样,伤口渗血,局部肿胀、压痛,可触及骨擦感。DR示左胫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CT示左侧脑室少量积血;两侧胸部多根肋骨骨折(左侧第1-9肋骨后段、第2-5肋骨前段、右侧第2-3肋骨前段),左肺、右下肺挫伤或炎症,左侧胸腔少量积液。综上,被鉴定人胸部外伤、多发性肋骨骨折、左胫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的伤情属实。且时间上连贯、紧凑,与本案交通事故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参照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以下简称“评定规范”)“7.2.2多根多处肋骨骨折”的规定,护理期30-60日、营养30-60日;参照《评定规范》“10.2.14 e)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的规定,护理期60-90日、营养60-90日;参照《评定规范》附录A4项规定,结合被鉴定人损伤情况,其因交通事故损伤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鉴定意见】
谢XX因交通事故损伤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