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对郭某某鼻骨损伤程度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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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SJYW1556616811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8日20时许,王某某与郭某某因让车一事发生争执,王某某拳击郭某某的鼻部,致郭某某受伤。后至某县医院就诊,诊断为:鼻骨骨折。2018年7月5日公安机关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郭某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郭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王某某针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其理由主要为2018年6月19日和6月28日两次CT报告分部示:右侧鼻骨骨折可能,右侧鼻骨骨折。对某司法鉴定所仅凭7月5日CT报告示:双侧鼻骨多发骨折,以右侧为著,断端略移位,便认定“双侧鼻骨骨折、左侧呈粉碎性”存在质疑。故于2019年2月21日某法院委托我所对此案进行重新鉴定。本次鉴定时,我所组织法医、耳鼻喉、影像学专家,对被告方提出的有关异议事项讨论论证。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 2018年6月19日A医院门诊部郭某某疾病证明书记载:经检查诊断为:双眼钝挫伤,鼻骨骨折合并软组织损伤。
2018年6月19日眼眶CT片示:双眼未见明显异常;右侧鼻骨骨折可能。2018年6月28日鼻窦CT片示:右侧鼻骨骨折。
2.2018年7月5日B医院鼻骨CT片示:双侧鼻骨多发骨折,以右侧为著,断端略移位。
3.2019年2月27日青C医院鼻骨CT片示:右侧鼻骨陈旧性骨折。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按照《临床法医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根据司法通[2013]146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我所组织法医、耳鼻喉及影像学专家共同对郭某某伤情会检论证。
2.体格检查:神志清楚,问答切题,查体合作。鼻外观无明显畸形,右侧鼻根部见一1.0cm×0.1cm的斜行条状皮肤浅表凹陷性改变,与周围肤色等同,右侧上颌骨鼻部与鼻骨链接处略塌陷、压痛(+),左侧鼻背弧度尚可,鼻腔情况:鼻腔黏膜无充血、肿胀,鼻中隔略偏曲,双侧鼻腔未见明显异常分泌物。左侧口角下方见一1.5cm×0.1cm的弧行条状皮肤浅表凹陷性改变,与周围肤色等同。
3.专家阅片所见:(1)2018年6月19日、28日,A医院鼻骨CT片示:右侧鼻骨中部见线样透亮影,骨质连续性中断,断端略塌陷,邻近软组织肿胀,鼻粘膜增厚;左侧鼻骨下段见两条模糊透亮线影,其间见一小骨片影,邻近软组织未见明显肿胀,鼻粘膜无增厚。
(2)2018年7月5日,B医院鼻骨CT片示:右侧鼻骨所见同2018年6月19日及6月28日相仿,右侧鼻背软组织肿胀减轻;左侧鼻骨鼻根部弧度圆滑性欠佳,邻近软组织未见明显增厚等异常征象。
3、2019年2月27日,C医院鼻骨CT片示:右侧鼻骨断端模糊,邻近软组织肿胀消退,鼻粘膜增厚范围缩小、程度减轻;左侧鼻骨弧度欠光整,未见明显骨折线。
专家阅片意见:综合送检的CT影像学表现诊断为:右侧鼻骨线形骨折、周围软组织肿胀,左侧鼻骨缝间骨正常变异。
【分析说明】
根据送检的病历资料(包括影像学资料),经专家认真审查及阅片后分析认为:
(一)关于鼻骨骨折是单侧还是双侧骨折
在法医学鉴定实践中,鉴别鼻骨骨折主要依靠损伤当时/早期以及愈合过程中不同阶段的CT扫描检查,及多次摄片对比观察是否有明显变化并结合局部软组织肿胀、出血、鼻粘膜增厚等损伤急性期表现等进行判断。新鲜鼻骨骨折影像学特点如下:表现为鼻骨骨折线清晰、锐利,断端移位或骨裂现象,骨折局部软组织肿胀、出血、鼻粘膜增厚等急性期表现。就本例而言,伤后第1天及第9天鼻骨CT片示右侧鼻骨中部见线样透亮影,骨质连续性中断,断端略塌陷,邻近软组织肿胀,鼻粘膜增厚,说明右侧鼻骨具有新鲜骨折的特征性改变,符合鼻骨骨折征象。而左侧鼻骨影像学检查虽显示鼻骨下段见两条模糊透亮线影,其间见一小骨片影,但邻近软组织未见明显肿胀,鼻粘膜无增厚,不具有新鲜骨折的特征性改变。复阅7月5日鼻骨CT片示右侧鼻骨及软组织同前,左侧鼻骨鼻根部虽显示弧度圆滑性欠佳,但邻近软组织未见明显增厚等异常征象。2019年2月27日鼻骨CT片示右侧鼻骨断端模糊,邻近软组织肿胀消退,鼻粘膜增厚范围缩小、程度减轻;左侧鼻骨弧度欠光整,未见明显骨折线,说明右侧鼻骨骨折处于骨折愈合阶段,邻近软组织急性期表现处于吸收期,左侧鼻骨及邻近软组织与前片对比无明显改变,印证了左侧鼻骨不存在骨折,影像特征更符合鼻骨缝间骨正常变异。
综上,根据CT影像学特征,被鉴定人郭某某右侧鼻骨骨质连续性中断,断端略塌陷,邻近软组织肿胀,鼻粘膜增厚,提示为新鲜骨折,左侧鼻骨虽见透亮影,但软组织无肿胀、鼻粘膜增厚等损伤急性期表现,多次CT摄片前后对比左侧鼻骨疑似骨折部位无明显动态变化,不符合外伤骨折的一般规律,可排除左侧鼻骨骨折,其左侧鼻骨影像学所见符合左侧鼻骨缝间隙正常变异。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原鉴定机构复阅郭某某2018年7月5日B医院鼻骨CT片认为“双侧鼻骨骨折,左侧呈粉碎性”,与该医院CT报告“双侧鼻骨多发骨折,以右侧为著,断端略移位。”不符。报告中是“右侧为著”,而非“左侧粉碎性”,本次鉴定时专家阅片也是右侧鼻骨骨折征象明显,断端略塌陷。
(二)关于原发性损伤及损伤程度
被鉴定人郭某某于2018年6月18日被他人拳击鼻部,伤后当天疾病证明书记载“双眼钝挫伤,鼻骨骨折合并软组织损伤”提示上述部位曾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并致右侧鼻骨骨折伴软组织损伤。上述损伤经临床对症治疗已痊愈,右侧鼻根部见皮肤擦伤遗留痕,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5条(g)款之规定,其右侧鼻骨骨折构成轻微伤。面部皮肤擦伤根据上述鉴定标准5.2.5条(c)款,达不到轻微伤。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郭某某鼻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右侧鼻骨骨折伴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被鉴定人郭某某左侧鼻骨不存在骨折,左侧鼻骨征象符合鼻骨缝间隙正常变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