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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天宏司法鉴定所对《现金支出单据》中的指印同一性进行的痕迹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7-0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XSJYW1556609483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某法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周某、潘某之间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为查明事实需要,对送检检材领款人盖章栏中“陆某”签名处捺印的红色指印是否为陆某本人所捺印进行指印鉴定。

【鉴定过程】

根据指纹学原理,参照司法部《文件上可见指印鉴定技术规范》(编号SF/Z JD0202001-2010),按以下步骤进行检验:

(一)检材分析

检材为原件,检材中“陆某”签名处指印红色为乳突纹线,指印乳突纹线较清晰,无明显变形,乳突纹线清晰部位发现12处细节特征,具备鉴定条件。

使用VSC8000文检仪放大观察,发现指印乳突纹线有挤墨及洇散痕迹,未发现黄、蓝、洋红或品红墨点等打印痕迹,系直接捺印形成。

(二)样本分析

样本1、2为陆某本人十指三面捺印的指印样本原件,指印黑色为乳突纹线,指印乳突纹线清晰,无明显变形,细节特征反映较充分,具备比对条件。

(三)比较检验

将检材与样本分别扫描成电子文件,使用Photoshop软件将检材指印颜色加深处理,与样本在同等条件下放大检验,制作特征比对表进行比较检验。

1.指印比对情况详见《指印特征比对表》。

2.检材与样本指印特征的比较分析:在检材“陆某”签名处指印上发现12处细节特征,与样本2陆某本人左手食指指印相应部位的细节特征数量、种类、相对位置一一相符。

【分析说明】

根据指纹各人各指不同且终生不变的特性,检材“陆某”签名处指印与样本2陆某本人左手食指指印在纹线的基本形态、纹线流向上相符,且清晰部位发现12处细节特征相互吻合,特征符合价值高,构成同一认定的依据。

【鉴定意见】

签署日期为“XXXX年X月XX日”的《现金支出单据》上领款人盖章栏中“陆某”签名处捺印的红色指印是陆以

钢本人左手食指捺印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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