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仆司法鉴定中心对韦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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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SJYW1556608429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记载:2017年11月15日,被鉴定人韦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先后在柳州市某医院、某县医院住院治疗,好转出院,现伤情稳定。根据案件审理需要,XX瑶族自治县某法院委托本中心对原告韦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以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鉴定日期:2019年1月14日
(二)鉴定地点:广西公仆司法鉴定中心
(三)在场人员:被鉴定人及姐夫李XX、代理人韦XX,广西公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蓝XX、刘XX。
(四)检查方法:按照中华某共和国司法部《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和《外伤性癫痫鉴定实施规范》(SF/Z JD0103007-2014)对被鉴定人韦某某进行活体检查。
(五)检查使用的仪器和设备:数码相机、叩诊锤、尺子(钢尺、皮尺、不干胶比例尺)等。
(六)活体检查:
2019年1月14日上午9点左右,被鉴定人在其家属及代理人的陪同下,拄拐步行到广西公仆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司法鉴定专家检查。查体:神志清醒,应答切题,检查合作,时间空间定位力正常,右额颞部可见一呈“+”型瘢痕,长约4cm×0.2cm和3cm×0.2cm,愈合良好,头颅五官端正,伸舌居中,无口角歪斜,颈软,无抵抗,四肢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七)阅读医学影像学片
1.柳州市某医院(2017-11-15)韦某某头颅CT片(片号:04578772)示:1.左侧颞叶脑挫裂伤;2.蛛网膜下腔出血;3.右侧顶骨骨折;4.两侧额部硬膜下出血;5.双侧额顶部帽状腱膜下血肿。
2.柳州市某医院(2017-12-18)韦某某头颅CT片(片号:04578772)示:左侧颞顶叶低密度灶。
3.广西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2018-7-11)韦某某头颅MRI片(片号:141561)示:左侧颞顶叶脑软化灶形成。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阅读其影像学片以及结合本司法鉴定中心检查所见,分析认为:
(一)伤残程度评定
被鉴定人韦某某于2017年11月15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医院诊断:1.左侧颞顶叶脑挫裂伤;2.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4.右侧顶骨骨折;5.双侧额顶部帽状腱膜下血肿;6.右侧第2肋骨骨折;7.双侧胸腔积液。经非手术治疗,好转出院,现伤情稳定。本中心阅读其影像学片示:(1)左侧颞顶叶脑挫裂伤;(2)蛛网膜下腔出血;(3)右侧顶骨骨折;(4)双侧额顶部帽状腱膜下血肿。被鉴定人因车祸导致颅脑损伤的事实,本中心应予以确认。被鉴定人伤后至今已超1年余时间,伤情稳定,符合鉴定时机。上述损伤经治疗后,经本中心检查:神志清醒,应答切题,检查合作,右额颞部可见一呈“+”型瘢痕,四肢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NS(-)。
被鉴定人因车祸导致颅脑损伤,遗留左侧颞顶叶脑软化灶,存在导致癫痫发作的病理基础。被鉴定人在医院予以丙戊酸钠预防癫痫的情形下,出院后仍反复出现抽搐,发作时为右眼角、右嘴角、右侧肢体不自主抽搐,持续约1-数分钟,时伴有意识障碍。2018年7月、8月两次发作后行脑电图检查示:中度异常脑电图(脑地形图)。医院诊断继发性癫痫,予以继续抗癫痫治疗,近4月来未见有再次发作记录。被鉴定人因车祸导致颅脑损伤遗留左侧颞顶叶脑软化灶,引起外伤性癫痫发作,经治疗后病情稳定,两次(2019-12-27,2019-1-14)复查脑电图为正常脑电图,属轻度外伤性癫痫。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标准第5.9.1条第2款“外伤性癫痫(轻度)”的规定,已达Ⅸ级(九级)伤残。被鉴定人因车祸导致颅脑损伤遗留左侧颞顶叶脑软化灶,参照上述标准第5.10.1条第2款“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的规定,已达Ⅹ级(十级)伤残。再结合本标准附则第6.2条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鉴定”的规定,最终评定为Ⅸ级(九级)伤残。
其它损伤,参照上述标准,均未达伤残等级。
(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
被鉴定人因车祸导致颅脑损伤等损伤,原发性损伤为:1.左侧颞顶叶脑挫裂伤;2.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3.右侧顶骨骨折;4.双侧额顶部帽状腱膜下血肿;5.右侧第2肋骨骨折;6.双侧胸腔积液。合并症为:轻度外伤性癫痫。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中华某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193-2014)第4.7.2条“中型闭合型颅脑损伤: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第4.7.3条“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第4.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根据治疗情况确定”和第7.2.1条“肋骨骨折,一处骨折: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15-30日”、第7.5.1条“血胸,小量: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以及附录A.4“多处损伤,不能将多处损伤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简单累计;一般以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较长的损伤为主,并结合其他损伤的期限综合考虑,必要时酌情延长”的规定,根据本标准附录B.1颅脑损伤分级规定,被鉴定人的颅脑损伤属重型颅脑损伤。被鉴定人因车祸导致重型颅脑损伤、右侧第2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再结合其合并轻度外伤性癫痫的情况,予以在“中型闭合型颅脑损伤” 期限的基础上,延长60日。评定其误工240日,护理120日,营养120日。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因车祸导致颅脑损伤等损伤经治疗后:
(一)伤残程度:评定为Ⅸ级(九级)伤残。
(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为误工240日,护理120日,营养1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