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阅微司法鉴定所对亲权关系的法医物证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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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SJYW1556524126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委托人李某,在与妻子陈某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现二人协议离婚,孩子随母亲。李某委托山东阅微司法鉴定所做在生母陈某确定的条件下,李某与孩子的亲子关系鉴定,以便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采集孩子以及李某,陈某三人的血样备检。
【鉴定过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383-2014分别抽提李某,孩子,陈某三人血液中的DNA,采用AGCU Expressmaker20人类荧光标记STR复合扩增检测试剂(无锡中德美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复合PCR扩增,用3130 XL遗传分析仪(美国AB公司)进行毛细管电泳和基因型分析。
【分析说明】
D3S1358等19个STR基因座均为人类的遗传学标记,遵循孟德尔遗传定律,联合应用可进行亲权鉴定,其累积非父排除概率大于0.9999。
根据孟德尔遗传定律,孩子的全部遗传基因必须分别来源于其亲生父母双方。因此,孩子在每个基因座必定有一个等位基因源自其父母。综上检验结果分析,孩子的等位基因均可从陈某的基因型中找到来源,经计算,累积亲权指数为29569963.4450;孩子在D3S1358、D13S317和Penta E等基因座的等位基因不能从李某的基因型中找到来源,经计算,累积亲权指数为2.3670×10-24。
【鉴定意见】
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属和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陈某是孩子的生物学母亲,排除李某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