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涉嫌聚众斗殴罪犯罪嫌疑人丁某某作案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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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SJYW1556266281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2日,被鉴定人丁某某和郑某某、吴某某等人在文昌市文城镇维多利亚领袖酒吧后门口处的对面小卖部旁边的楼道聚众斗殴,后被抓获。
因案件审理需要,故提对丁某某请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调查所见
1.据被鉴定人丁某某的父亲黄某某2015年5月17日反映:“丁某某排行第三,母孕期正常。适龄上学,读书到初中,学习成绩不好。辍学回家后养虾,工作表现很好,能独立处理问题。平时不吸烟不喝酒不吸毒。跟村里人关系好,尊敬老人。2013年他去深圳打工,但6、7天后就回来了,说别人讲他有‘抑郁症’。在家少话,也不跟我们一起吃饭,洗澡都是等家里人都洗完了他才慢慢地洗,不合群。有时跟家里人说话说不到几句就发脾气。朋友到家里来叫他出门,他也不想出去。我叫他去医院看看病,他后来自己去看病取药回来服用后有所好转。他这次跟人打架的事情我不知道。但那段时间我看他的表现比之前还是好一点。他的舅公有精神病史。”
2.据被鉴定人丁某某的邻居丁某甲2015年5月17日反映:“丁某某平时表现很好,对人有礼貌,出入都会跟人打招呼。2013年起感觉他的脑子有点差,话少。看他的眼神和以前有点不一样。以前他都是碰面才打招呼,现在离的很远他就跟你打招呼了。”
3.据被鉴定人丁某某的同仓在押人员郑某某2015年5月17日反映:丁某某进来后表现内向,少话,一般都很少与人接触、交流。时小便时呆站很久,不知道他想什么。看人时眼睛发直。生活能自理,但显得迟钝。”
4.被鉴定人丁某某的同仓在押人员龙某某2015年5月17日反映:“丁某某在仓里表现很好,跟正常人一样,没有什么不同。平时也和我们一起吃饭、一起工作、一起打牌,交流都很好。”
(二)检查所见
根据SF/ZLD0104001-2011《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
1.体格检查:神清,发育正常,营养中等,神经系统检查未见异常。
2.精神检查:意识清,定向力佳。衣着整,步入检查室。接触交谈合作,应答切题,但对作案过程有所避重就轻。注意力集中。问:“你叫什么名字?”答:“丁某某。”问:“你今年多少岁了?”答:“1986年出生,29岁。”问:“你家住哪里?”答:“陈家丁村。”问:“你家里有什么人?”答:“爸妈,哥嫂。”问:“你上学到几年级?”答:“初中,后养虾。”问:“你曾经去过深圳打工吗?”答:“去过几天,找工作,但觉得不合适,后来又回家养虾。”问:“你平时有什么爱好呢?”答:“没什么,不抽烟不喝酒不吸毒。”问:“你在家时睡眠怎么样?”答:“睡眠不是很好。”问:“有什么影响你睡眠吗?”答:“没有。”问:“村里人对你怎么样?”答:“好。”问:“周围人会在背后议论你吗?”答:“没有。”问:“你心里想的事别人会知道吗?”答:“不会知道。”问:“有人害你吗?”答:“没有。”问:“你的心情怎么样?”答:“正常。”问:“你有没有觉得心情很糟糕,甚至想死呢?”答:“没有。”问:“你有过心情特别好的时候吗?”答:“没有。”问:“你曾经去过哪里看病吗?”答:“文昌市医院。”问:“你因为什么去看病呢?”答:“睡眠不足,2014年去看病,医生说没什么关系,服用安定后好一点。”问:“你为什么被抓到这里的?”笑,答:“跟人打架。”问:“请你说一说那天(打架)的情况?”答:“那天晚上,我在维多利亚酒吧包厢跟朋友喝酒,喝酒完了准备回家,就有朋友过来说去医院看‘某某’‘某某’,我们准备坐车去医院,后来朋友们都拿钢管,我见他们拿钢管我也拿了。”问:“你为什么拿钢管呢?”答:“我也不知道什么事,看见他们拿我也拿。”问:“你当时在什么地方?”答:“我不认识对方那些人,就站在门口,看见有人拿刀,我就拿钢管想打他,但没打到人,钢管掉了。我觉得没打到人没什么事,就上医院看了他们,后来就被抓了。”把刚才记录的内容读了一遍,问:“这是你刚才说的吧?”答:“你再读一遍。”在听的过程中再次强调自己拿钢管时没有目的和过程中没有打到人。问:“你那天喝了什么酒?”答:“啤酒。”问:“你当时喝了多少量?”答:“我也说不清。”问:“你当时喝醉了吗?”答:“没有。”问:“你拿钢管打人时听到什么声音吗?”答:“没有。”问:“当时有人打你吗?”答:“没有。”问:“打架这种行为对不对?”答:“不对。”问:“你参与这件事对不对呢?”笑,答:“我不知道是去打架,打架肯定是犯法。”问:“你身体有什么不舒服吗?”答:“刚进来时肚子有点痛,但不严重,抓我那天吞了筷子、牙签。”问:“你吞筷子、牙签的目的是什么?”答:“就自己吞,没什么目的。”问:“你为什么吞筷子、牙签呢?”答:“错了。”问:“你拿钢管打人时听到什么声音吗?”答:“没有。”问:“当时有人打你吗?”答:“没有。”问:“打架这种行为对不对?”答:“不对。”情感反应协调。
【分析说明】
(一)精神状态评定分析:
根据调查,未发现被鉴定人丁某某在本次作案前、作案时及作案后存在精神病性表现。按照SF/ZLD0104001-2011《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要求,对丁XX进行了全面的精神检查发现,意识清,定向力佳。衣着整,步入检查室。接触交谈合作,应答切题,但对作案过程有所避重就轻。注意力集中。未引出精神病性症状。能清楚的回忆作案全过程,称:“那天晚上,我在维多利亚酒吧包厢跟朋友喝酒,喝酒完了准备回家,就有朋友过来说去医院看‘某某’‘某某’,我们准备坐车去医院,后来朋友们都拿钢管,我见他们拿钢管我也拿了。”“我也不知道什么事,看见他们拿我也拿。”“我不认识对方那些人,就站在门口,看见有人拿刀,我就拿钢管想打他,但没打到人,钢管掉了。我觉得没打到人没什么事,就上医院看了他们,后来就被抓了。”知道打架不对,称:“我不知道是去打架,打架肯定是犯法。”情感反应协调。被鉴定人丁某某的上述表现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中无精神病的诊断标准,因此诊断被鉴定人丁某某在本次作案时无精神病。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分析:
根据调查和检查可见,被鉴定人丁某某本次作案事出有因,动机现实,目的明确,在作案过程中意识清楚,事后能清楚回忆作案经过,对作案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因此,评定被鉴定人丁某某对本次作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丁某某在本次作案时无精神病,对本次作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