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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对胡XX因外伤致伤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7-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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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SSJYW1556245511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胡XX于2018-06-14因外伤致伤,现委托本所对上述委托事项进行鉴定。

1、胡XX2018-06-14至2018-06-27入住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一份共计13天,病历记载:

主诉:跌伤致左髋部疼痛伴活动受限5小时。

患者于5小时前行走时不慎摔倒,左髋部着地,致髋部疼痛伴活动时受限,被家人急送子长县人民医院拍DR提示左股骨颈骨折,未作其他治疗,现为进一步治疗特来延安市人民医院,门诊以“左股骨颈骨折”收住入院。

专科查体:神志清楚,被动体位,形体偏瘦,发育正常,营养中等,精神一般,表情自然,问答切题,查体合作,平车推入病房。脊柱生理弯曲存在,无压痛、叩击痛,骨盆无压痛,骨盆挤压及分离试验阴性。左下肢屈曲短缩、外旋畸形,外旋约60°,左侧髋部肿胀,髋部即腹股沟区压痛阳性,轴向叩击痛阳性,髋关节活动障碍,足背动脉搏动良好。左腕部软组织轻度肿胀,腕周压痛阳性,未触及骨擦感及反常活动,桡动脉搏动可触及,末梢血运、感觉大致正常。

辅助检查:县人民医院(2018-06-13)DR示:左股骨颈头下型骨折,断端错位明显。左腕部骨质未见异常。

市人民医院(2018-06-14)CT示:左股骨颈头下型骨折,周围软组织肿胀。

住院后治疗及检查情况:入院后于2018.06.14急诊在全麻麻醉下行左股骨颈骨折闭合复位空心钉内固定术,术后给予预防感染、改善微循环、镇痛、促进骨质愈合对症治疗。

出院诊断:1、左侧股骨颈骨折(Garden分型III型);2、左腕部软组织损伤。

2、胡XX2018-10-12至2018-10-19入住大学附属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一份共计7天,病历记载:

主诉:心烦、周身发热、双下肢无力12小时。

患者12小时前受刺激后出现心烦、烦躁不安,时感周身发热,突发双下肢无力,下颌不自主抖动,感腹部不适,跌倒在地,言语正常,无肢体麻木、头痛、头晕,在延安市人民医院行血常规、凝血检查未见明显异常,心电图示:心率114次/分,心电轴不偏,J点上移伴ST段II、III、aVF抬高0.10mv。急来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要求住院治疗,以“焦虑症”收住入院。

专科查体:发育正常,营养中等,精神差,自主体位,查体合作。意识清楚,接触可,衣冠整洁,年貌相称,表情焦虑,讲述病情清楚,对答切题,注意力不集中,定向力良好,情绪不稳,对周围事情感兴趣,活动可,生活不能自理,无幻视、幻听、妄想,无冲动消极行为,自知力存在。

辅助检查:无

住院后治疗及检查情况:入院后给予改善情绪、改善循环、脑代谢等对症治疗。

出院诊断:1、焦虑症;2、左股骨颈术后。

【鉴定过程】

1、检验方法:按照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对被鉴定人胡XX进行法医学临床检验。

2、检验所见:2019年4月2日在本所对被鉴定人胡XX进行法医学临床检验。查体:发育正常,营养一般,神志清,精神差,体态中等,对伤时情况能完整详细叙述。柱双拐入室。双下肢等长,等粗。左大腿外上侧有一1.5cm、1.0cm手术瘢痕。左髋关节活动度:左髋关节伸展0度,屈曲60度,外展30度,内收20度,外旋20度,内旋30度。左膝关节、踝关节活动自如。(三枚螺钉未取)。

3、阅片记录:阅片检影像资料示:

市人民医院(2018.06.14)CT示:左侧股骨颈骨折。

市人民医院(2018.09.06)CT示:左侧股骨颈骨折术后,三枚螺钉未取。

【分析说明】

1、根据送检材料案情、病史及临床检查资料等记载,被鉴定人胡XX因外伤致左侧股骨颈骨折。入院后行左股骨颈骨折闭合复位空心钉内固定术及预防感染、改善循环、镇痛,促进骨质愈合对症等治疗。经查,目前伤者左髋关节屈伸活动丧失25%以上(未达50%)。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第11条之规定,胡志祥左侧股骨颈骨折术后评定为Ⅹ(十)级伤残;

2、胡XX其余损伤不构成伤残;

3、胡XX择期行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三枚空心螺钉等费用,参照目前省三级甲等医院收费标准约需人民币玖仟元(9000.00元);焦虑性抑郁症治疗费用,参照目前省三级甲等医院收费标准约需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共计约需人民币壹万肆仟元(14000.00元);

4、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10.2.8 b)之规定,本次外伤后其误工期限为300天;其护理期限为120天;其营养期限为150天。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胡XX左侧股骨颈骨折术后评定为Ⅹ(十)级伤残;择期行二次手术约需人民币玖仟元(9000.00元);焦虑性抑郁症治疗费用约需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共计约需人民币壹万肆仟元(14000.00元);本次外伤后其误工期限为300天;其护理期限为120天;其营养期限为1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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