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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曹某损伤程度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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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JYW1556167470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26日下午2时许曹某在某镇被致伤头面部等处,伤后在某市中心医院检查治疗。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某市中心医院病历XXXXX号记载:入、出院时间2018年10月26日-2018年11月8日;因头面部外伤后疼痛、出血4小时入院;体检:左眼青紫肿胀,结膜充血,鼻背部肿胀,左侧鼻背处可见一长约3cm皮肤裂伤,鼻中隔右侧偏曲,双侧鼻腔有血迹,喉部及双耳未见明显异常。2018年10月27日鼻骨CT片: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右侧鼻骨骨皮质欠光整,左侧眼眶内侧壁改变考虑为骨折,鼻中隔偏曲。诊断:鼻部开放性损伤,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偏曲,左眼钝挫伤;于2018年10月31日在全麻下行鼻中隔粘膜下部分切除术+鼻骨粉碎性骨折复位+鼻甲成形术;术后给予抗感染及对症治疗。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本所法医司法鉴定工作规程及《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的损伤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曹某神志清楚,检查合作,对答切题,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左侧鼻背部见2.1cm长的创痕,左侧鼻部压痛。

3.阅片记录:

阅2018年10月27日鼻骨CT片(XXXXX)见左侧鼻骨骨皮质不连续,可见透亮线,部分骨片分离,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资料,结合法医检验,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曹某的主要损伤为: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鼻部开放性损伤,其创痕长度达2.1cm;阅鼻骨CT片见左侧鼻骨骨皮质不连续,可见透亮线,部分骨片分离,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可排除陈旧性骨折,可影响容貌和鼻的通气功能;住院中在全麻下行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复位术,术中见左侧鼻骨呈粉碎性;临床诊断成立,予以确认;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 o)之规定,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5 a)之规定,鼻部开放性损伤,其创痕长度达2.1cm评定为轻微伤。

被鉴定人曹某鼻部因外力作用受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面部软组织创等,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曹某鼻部等处因外力作用受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面部软组织创等,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附图:曹某2018/10/27 CT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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