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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一例原有一眼盲目因交通事故致另一眼损伤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7-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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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SJYW1556091625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16日20时20分许,周XX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普通半挂车违停于XX市XX镇XX路80号地方,与由东往西行驶的肖XX驾驶的三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肖XX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肖XX伤后经XX市第X人民医院、XX大学附属耳鼻喉科医院、XX大学医学院附属第X医院等治疗,诊断为“右眼玻璃体出血(外伤性),右眼脉络膜出血,右眼前方积血,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右眼挫伤清创缝合术后,左眼视神经萎缩。”经治疗后,目前伤情稳定。为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相关事宜,肖XX之子委托本中心,要求对上述委托事项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史摘要

1.据肖XX在XX市医疗机构门诊病历记载:就诊时间:2016年1月16日。就诊医院、科室:二院眼科。主诉:右眼车祸伤后2小时。现病史:2小时前骑车时摔伤右眼。体格检查:VOD无光感,VOS无光感。右眼上下裂伤长4+3厘米,局部破裂,眼内塞物脱出,眼球变形,左眼角膜清,瞳孔8mm,对光消失。初步诊断:左眼球破裂伤,右眼睑裂伤,鼻损伤。

2016年1月17日,右眼车祸后看不见。PE:右眼无光感。右眼球多处破裂伤,眼内容大量脱出,前房消失。处理:右眼球无法保留,需手术治疗。

2.据肖XX在XX市第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病历(住院号:XXXX)记载:主诉:骑电瓶车与汽车相撞后右眼疼痛伴视物不见l6小时。现病史:16小时前骑电瓶车与停在路边的汽车相撞,磕伤右眼,即感右眼疼痛伴视物不见,伴流泪流斑,伴头痛头晕,未昏厥,无恶心呕吐,遂来本院急诊,眼科诊断“右眼球破裂,右眼睑裂伤”,予眼眶CT示:“右眼球挫裂伤伴球内积血,眼球壁不完整,提示眼球破裂,右眼眶内侧壁骨折伴右上颌窦、右筛窦积液”,急诊行“眼睑裂伤缝合术”后转上级医院就诊。12小时前浙江大学附属二院眼科行“右眼球破裂修补术”,术后予“地塞米松针消肿,左氧氟沙星针消炎,巴曲停针止血”治疗。1小时前患者来本院,要求住院抗感染治疗,遂收住入院。专科:VOD光感不确定,VOS无光感,右眼上下睑肿胀,缝线在位,球结膜充血++,上方巩膜裂伤5mm,缝线在位,角膜水肿++,前房消失,虹膜纹理欠清,瞳孔不规则,约5mm,光反射消失,晶体及眼底不入;左眼角膜清,前房不浅,瞳孔8mm,光反射消失,晶体混浊,眼底网膜散在淡黄色陈旧性渗出灶,视盘色淡,C/DO.9, NCT R/L ,8.3/40.1mmHg。诊治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给予阿洛西林针5.0bid静滴抗炎,地塞米松针5.0mg静滴消肿,左氧氟沙星滴眼液、双氯酚酸钠滴眼液交替滴眼抗感染治疗。出院诊断:右眼球破裂,右眼球萎缩,右眼睑裂伤,左眼视神经萎缩。

3.据肖XX在XX大学医学院附属第X医院的门诊病历记载:2016年1月17日,主诉:右眼外伤后流血伴视物不见1小时。检查:VOD:LP,VOS:LP。右眼睑皮肤多处挫裂伤,上眼睑皮肤裂口缝线在位,眼睑肿胀明显,球结膜出血明显,巩膜缘裂伤伴眼内容物脱出,余绷带窥不清。右眼瞳孔散大,直径约6mm,对光反射消失,晶体混浊,眼底查体不配合,眼眶CT示右眼球损毁伴玻璃体积血。诊断意见:右眼球破裂伤,右眼球皮肤裂伤,左眼盲。处理:建议手术治疗。于局麻下行右眼球裂伤缝合术,术中见上方角巩膜缘裂伤,睫状体脱离嵌顿于裂口,术后碘伏、阿托品眼膏涂眼包扎。

4.据肖XX在XX大学附属眼鼻喉科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病历(住院号:XXXX)记载:住院时间:2016年1月26日至2016年1月28日。主诉:车祸后右眼视力下降 10天。10天前患者遇车祸,不慎右眼被硬物击中,当即视力下降,伴眼痛、流泪、眼红,未见眼内组织流出,无头痛,无恶心、呕吐,当地医院就诊(行右眼清创缝合术),后至我院门诊,诊断为“右眼玻璃体出血”,现收入院拟进一步诊治。专科检查:Vod:裸眼:远光感近

(二)检验过程

1.检验方法

参照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等进行法医学检验。

2.使用工具

使用粤华双联X线片观片灯和对数视力表等工具进行检查。

3.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肖XX自行步入检查室,其儿子在室旁观。主诉:车祸后右眼视力下降半年余。现病史:左眼10年前被拳头击伤后视力丧失,车祸后右眼视力下降半年余。体格检查:右眼球结膜无明显充血,角膜透明,前房清,虹膜缺如,无晶体,玻璃体腔硅油填充,眼底:视盘色淡,网膜平,下方可见大片网膜皱翳;左眼角膜透明,瞳孔散大,晶体轻度混浊,玻璃体混浊。眼底:视盘界清,色苍白,网膜平。眼压:R 7.4mmHg, L:26.6mmHg。矫正视力:右眼:光感;左眼:无光感。F-VEP:双P2波几乎不能引出。F-ERG:右眼各波熄灭,左眼各波各波形可,b波波幅下降。诊断:右眼外伤。

4.辅助检查

阅读送检的肖XX影像学片,其中:

2016年1月16日XX市第二人民医院头颅CT1张(号:X170654):示右眼球挫裂伤伴球内积血,眼球壁不完整,提示眼球破裂,右眼眶内侧壁骨折伴右上颌窦、右筛窦积液。

【分析说明】

经审核所提供的鉴定材料,结合本中心检验所见,综合分析如下:

1.被鉴定人肖XX于2016年1月16日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而入院治疗,审阅肖XX损伤后的头颅CT,见其存在眼球破裂,右眼眶内侧壁骨折伴右上颌窦、右筛窦积液等改变。据此,结合肖XX损伤后的临表现及手术所见记录,其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右眼球破裂,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右眼睑裂伤等损伤的事实可以认定。肖XX损伤后,于急诊行“眼睑裂伤缝合术”,后在XX大学医学院门诊行“右眼球破裂修补术”。于2016年1月27日在XX大学附属眼鼻喉科医院行右眼巩膜缝合+脉络膜上腔放血+玻切网复光凝注硅油术。肖XX损伤后出现右眼视力下降,经治疗,目前伤情基本稳定,符合伤残评定时机。

经验见,被鉴定人肖XX目前存在矫正视力左眼无光感(属于盲目5级),右眼光感(属于盲目4级)。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附则5.3条“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的原则。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第4.3.2.c)条“双眼盲目4级以上”之规定,被鉴定人目前的实际残疾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Ⅲ级(3级)伤残。但肖XX左眼矫正视力无光感,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其左眼矫正视力无光感,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4.8.2.a条(一眼盲目4级以上)的规定,已构成Ⅷ级(8级)伤残。由于被鉴定人原有左眼盲目5级,其视觉功能已全有右眼来负担,其右眼所起的作用已远超双眼视力正常时右眼的本身功能。由于右眼视力的存在,虽然左眼盲目5级,但被鉴定人在生活质量上并不致下降太多,而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损伤已达右眼盲目4级,对被鉴定人的日常生活、社会交往等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综合考虑目前双眼伤残等级与原有左眼伤残等级相差5个级别,故评定被鉴定人肖XX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伤残等级相当为Ⅵ级(6级)伤残。

2.护理依赖等级:被鉴定人肖XX于2016年1月16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及治疗,目前存在双眼视力障碍(双眼盲目4级以上)。依据《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标准GB/T31147-2014相关规定,其躯体伤残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分(进食,床上活动,穿衣,修饰,洗澡,床椅转移,行走,大、小便始末等项目)分值合计在60分-41分之间,已构成三级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因被鉴定人交通事故前本身存在一眼盲目4级以上,故评定其参与度以50%为宜。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肖XX因2016年1月16日道路交通事故致右眼损伤。经检验,其目前右眼矫正视力光感,左眼矫正视力为无光感,故综合评定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被鉴定人肖XX的伤残等级相当为Ⅵ级(6级)伤残。

被鉴定人肖XX目前处于双眼视力障碍(双眼盲目4级以上),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已构成三级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其中参与度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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