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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康宁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7-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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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SJYW1556089027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卷宗材料,2018年6月7日晚,王XX酒后骑自行车途径XX市XX区XX街道XX菜场外路上,听见被害人谭XX声音像其前妻,遂尾随谭XX至偏僻小路,趁其不备将其拖入旁边小树林内,将其掐死,后又驾驶货车将尸体运到暂住的公司宿舍内藏匿,次日晚将尸体肢解,用货车装运至不同地点抛尸。现王XX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因调查中王XX反映自己经常头痛难忍,且其家属反映王XX母亲有精神病史,为明确王XX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XX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本所对王XX进行法医精神病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鉴定调查

1.被鉴定人生于江苏,同胞三人,排行第一,幼时生长发育正常。适龄上学,学习成绩一般,初中毕业。成年后曾外出打工,主要从事建筑工作,工作尚稳定,因结婚生子回乡,育有两子,尚年幼,三年前离异。约两年前来XX工作。平时人际交往尚可。既往身体健康,无重大躯体疾病史,其母亲有精神异常表现,具体不详。

2.据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对被鉴定人王XX的第一次讯问笔录(2018年6月7日):2018年6月7日,我和平时一样在上班开车,我那天晚上下班之后回到厂里的宿舍,我在宿舍里面喝酒,我大概喝了半斤自家酿的酒,我喝完之后就出去溜达玩了,我来到了后施一个收废品的店,那个店是我老乡开的,我老乡就叫我在他那里吃饭喝酒,我坐了一会之后,我和我老乡说,我先去买一双鞋子,等下再过来,我买了一双藏青色带白边的鞋子,直接穿上了,之后我又去了那个废品店我老乡那里,我就在废品店喝酒了,当时我们喝酒的有我、我老乡,还有我老乡的老婆和这个老乡的一个朋友,我当时废品店里面喝了一杯白酒和一瓶啤酒,在废品店里面喝完酒之后我就骑着自行车晕乎乎的回家了。我从废品收购店出来回家的路上,我迷迷糊糊在路边看到有一个女的很像我老婆,之后发生了什么我现在想不来了。第二天早上6点左右我醒来,把我吓死了……我那天早上醒来之后我发现我是睡在自己厂里的宿舍里面的,我看到有个女的和我一起躺在我的床上,我躺在床外边的地方,她躺在床的里面的位置我看到她的脸是通红的,碰了一下她的身体,她的身体是冰的,我就吓死了马上用一件衣服把她的脸盖住,并用被子把她整个人盖住……我看她脸是通红的,我碰了她也没有反应,身体是冰的,而且我试了一下,她有没有呼吸和心跳,发现她已经没有呼吸和心跳了,我就认为她已经断气死了,这时候我心里想“我完了,我杀人了,但是我不能跑,我不能去自首,我还有两个儿子,我还要上班赚钱养家”,然后我就用被子把那个女的盖上之后就去上班了。在白天上班的时候,我一边上班一边想这个事情怎么办,一直想我有两个儿子,我不能去坐牢,我不能被抓到,我就想把这个尸体给处理掉。到了6月8日晚上下班回来之后,我回到了厂里的宿舍,我看到了那个女的尸体在我床上已经僵硬了,我就想把她的尸体从床上拉到地上来,但是她僵硬了很重,我搬不动,我就想到了把她的尸体分解后一块块拿出去扔掉……我先是把车子开到我们的厂区里面的一条水沟旁边,我想把这些东西都扔在那条水沟里面算了,我先是把她的头、胳膊和腿都拿出来扔下去了,当时桶和蛇皮袋是没有扔掉的,就把尸块都扔进去了,这些尸块都沉下水去了,当我扔她的身体的时候,我先是把她的身体从桶里面拿出来装进之前装腿的蛇皮袋再在蛇皮袋里面装了一些石头,我想这样会沉下去,但是我扔下去之后发现这个身体不会沉下去,而且冒泡,我以为是蛇皮袋会有充气,我回宿舍拿了一块刀片,我在编织袋上面划了一下,以为放了编织袋里面会沉下去的,但是还是没有沉下去,我就害怕了,我就先用刀片把编织袋划破,我把她的身体捞上来,再把编织袋捞上来,还是把身体放进编织袋里面,我直接把装有身体尸块的编织袋放在货车的副驾驶位置,然后就往XX五乡方向开,因为平时我上班开车都会开那条路,比较熟悉,我就想把她身体的尸块运到那边去扔掉。我在开车的路上看到垃圾桶,我就先把后备箱的她的衣服、裤子和那些被子扔掉了,我分了好几次扔的,就是看到一个垃圾桶扔一点。最后我在五乡一座山边就找了一个地方把身体倒出编织袋,徒手从旁边抓了一些泥土把她埋了再把编织袋拿到车上,然后我有点困,我就在车上睡了一会,最后还是开回宿舍睡觉了……6月9日中午的时候,我就开始打扫我的宿舍了,我把地上的血迹都用洗衣液和水冲干净了然后把剩下的床单和被子、我的一些衣服裤子都全部扔掉了,扔在了我们厂区门口的垃圾桶里面。之后我就和平时一样上班,今天晚上下班的时候我在我们厂门口被你们民警抓获了……(这个女的)我不认识,以前都没见过。我只记得她穿了一双黑色的高跟鞋,衣服和裤子我都没怎么注意,其他特征没有注意,她的脸部我也没怎么注意看,当时就吓死了……因为我那天喝了酒,我想到我老婆和我离婚的事情我很生气,我就是想杀一个人,这时候我看到了那个女的一个人在走,我就想把她杀掉解气……(用笔在右小腿内侧画六个红点)因为我想骗我们厂的老板娘,我发了一条信息给她,和她说我被狗咬了,想骗她送我去医院,然后我乘机把她给杀掉,并把她的车子抢走逃回老家,但是老板娘还真的送我去医院了,并且老板也很关心我被狗咬的事情,我就心软了,就不想害我的老板娘了。

3.据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对被鉴定人朋友柏XX的询问笔录(2018年6月12日):我叫柏XX,湖北襄阳人,现在在XXXX阁足浴店做洗脚工,我一般对来的客人自称“陈冰”。王XX认识的,今年五月份的时候他来我们店里洗脚的时候认识的,我知道他是江苏人,大概30多岁,在XXXX电子电镀厂上班的,他寝室也在那里的,我听说他有个妹妹在XX打工。今年五月份的一天,王XX来我们店里洗脚,是我给他洗的,后来就互相扫了微信,就这么认识了。认识之后,我们就开始在微信上聊天,还挺聊得来的,聊了几天他就约我出来,想和我发展成男女朋友,我看他人也老实,就同意和他交往。平时偶尔一起出去吃个饭,后来关系更近一些了,我偶尔下班就会去他厂里的寝室和他一起住,在他那里过夜。大概大前天的晚上,他约我出来到蛟川的一个小旅馆开房,我和他碰面之后,感觉他整个人有点不开心,好像有心事,但是又不对我说,我也不敢问他。在宾馆过了一夜后,我们第二天各自上班去了。

4.据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对被鉴定人同事俞某的询问笔录(2018年6月11日):我是在XXXX电镀有限公司,工种是电镀工。跟王XX是普通同事,他的寝室就在我寝室的隔壁,他好像是公司的驾驶送货的。最近几天没发现他有异常,我感觉他还是跟平常一样上班,像没发生过什么事情一样的,工作中,我感觉他是一个很实在很热情的人,厂里同事遇到了生活工作中的麻烦,他会主动去帮忙。他的私生活我是不清楚的。

5.据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对被鉴定人妹妹王X的询问笔录(2018年12月7日):他以前因为生病住过院,但不是精神方面的病,有点尿血。他性格比较中性,跟很多人都聊得来。他人际关系处得挺好,朋友也挺多。走哪都能跟别人合得来。在老家的时候我哥是做房子装修的,一直有稳定的收入,自从跟我嫂子离婚后就到XX来工作了。我哥是一个很勤快的人,只要有活干,他就不会闲下来。我妈妈、我外婆、还有我三姨(有精神方面疾病),特别是我三姨嫁到山东去了,因为50元钱的事后来把邻居砍死了,我妈跟我说她想杀了我爸。因为我妈说恨我爸。我妈有精神病的一些证,可能就是我们那边的医院或乡镇发的。王XX几乎每天都喝酒的,酒瘾比较大,他跟别人一起也喝。一个人的时候他也喝的,他什么酒都喝,喝多了就话多,还骂人,有时候连我都骂,就是因为一些小事情,就很严肃地教育我。我觉得他喝一点就乱扯了,话就多了,他喝酒他自己是不会控制的,你不给他倒酒他也自己倒,除非别人劝他不要再喝。

6.据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对XX区看守所民警的询问笔录(2018年11月23日):入所时有医生检查,他身体比一般人都好,因为他一直在外打工。入所时还与同监室室友开玩笑,不像犯重罪的,后来就不怎么讲话了,就看看书,自拿到起诉书后有情绪波动,笑容也少了,每天就是看书,他就跟我说不想死。他入所后很少吃药,身体很好,他不太注意个人卫生,不怎么洗澡,总是拿别人的吃的,也不跟别人讲,别人都不理他。

7.据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对同监室人员的询问笔录(2018年11月23日):自他入所开始,有4、5个月了。偶尔有交流,他平时讲话不多,他拿别人的东西就像拿自己的东西,大家反感他。有点小气,有事不跟别人讲,只跟管教所长讲。我觉得他跟别人不一样的地方是有的,他就自己一个人看书,自言自语,还写了几首诗。但没有疯癫的情况,他扣脚上的皮,不太讲卫生。吃得比以前多,以前不写诗,现在每天边看书边写也不给别人看。别人的书,他借来看,他家人什么都没有给他送来。吃穿都是我们其他人给他的。最近表现跟前段时间差不多,跟我讲过家里有辆面包车,还愿意拿电视机这些去赔,他说向法院申请做精神鉴定,还说他母亲也有精神病,说他有个家族里的人也是因为精神病杀了人。

(二)检查过程

1.精神检查

检查方法: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被鉴定人在警察陪同下自行步入鉴定室,步态平稳,衣着普通适时,年貌相符。意识清楚,定向准确,注意力集中,接触合作,理解能力、表达能力正常,对答切题,交谈自然,无明显眼神回避或做作表现。被鉴定人的记忆、智能无明显异常,能够正确回答自己和家庭成员的情况,能讲述自己的生活及工作经历,称自己“十几岁的时候,爸妈离婚了”,“有两个妹妹”,“读书到初中,学习不好”,“后来打工,到过广州,搞建筑,做了七八年”,“我妈联系我,给我介绍对象,二十五六岁的时候结婚,后来就一直在老家,也是做建筑”。称“2016年,她说离婚离着玩,我也同意了,她还把我送出来打工,开始还打电话告诉我家里的事,结果半个月她就走了。说在南京打工”,“我的心像刀插一样,痛的难受。我就活也不干了,去找她,找不到,才发现世界那么大。当时心就像没有一样,从那以后,我白天干活一点劲也没有,也不想活了,但是没办法,两个孩子又小。后来我妈过来给我带孩子,我出来到XX这里打工”,“晚上没事就发信息给她,叫她回来”,“没有停止过恨她”,“心里想杀了她”。被鉴定人对离婚一事耿耿于怀,并长期存在抑郁、怨恨、愤怒和无奈的情绪体验。被鉴定人来XX打工后,因接触电镀液常导致皮肤灼伤,厌倦这样的工作,但因生活所迫,又不得不坚持。称“厂里有些什么药水,好像是强碱,我闻了那个味气喘不过来,身上也有很多地方破了,很多伤”。“2017年回家过年,养了十几天,身上的伤好了,回来想换个工作的,但是也没找到,还是继续干”,“正好厂里的司机不干了,老板说让我暂时代一下,结果第二天就找了个司机。让我又到厂里干活,又重新接触那个药水,身上的伤又起来了……”被鉴定人承认有饮酒的习惯,但称“以前没怎么喝,自从她(指前妻)走后就基本每天喝,最少一杯”,“有时候用瓶子喝”,“老板也知道的,让我晚上喝一点,白天不要喝。我现在每天都是头嗡嗡的响,偶尔会清醒一下”。但否认有幻视、幻听等幻觉,否认有停饮后手抖、多汗等戒断症状。交谈中,其思维连贯,联想正常,未发现明显思维逻辑障碍,未测出思维内容障碍,未发现明显的幻觉、妄想症状,否认关系妄想或被害妄想。目前情感反应自然,情绪稳定。其虽表示每天不开心,但根据其日常工作表现、人际交往情况以及目前的接触情况,未见明显持久的情感低落、兴趣丧失等表现,也未发现情感高涨表现,意志活动未见明显减退,未见明显动作行为异常。

被鉴定人基本能够回忆此次作案的经过,讲述的经过也基本与笔录内容一致,称当天“下班早,自己喝了半斤白酒”,“后来叫厂里同事带我出去买双鞋”,“我自己去菜市场那里,碰到那个卖废品的老乡跟我打招呼,后来他又叫我吃饭”,“他给我倒了满满一杯”,“后来他也挺客气,又要了两瓶啤酒”。被鉴定人表示当天饮酒后,老板娘打电话来让他回厂里去加班,因此他骑了一辆自行车回去,“但是心里不想回厂里上班的”。对于后面杀人的情况表示回忆不清晰,称“突然听到马路对面有人打电话,那声音就好像我老婆的声音,很像很像(错觉),自己脑子嗡的一下,满肚子的气就冲到脑子里了”,“就模模糊糊的把她拖到树林里,就那个气,就用手……”,承认此后搬运尸体、肢解的情况,但否认与其发生过性关系,称笔录里的内容是讯问时稀里糊涂的“都说是”了。对于案件的性质与后果,被鉴定人有清楚的认识,表示后悔,表示“愿意偿命”,也表示对不起被害人的家人,担心父母、孩子的处境。

2.体格检查:

意识清楚,一般情况可,心肺听诊无明显异常,四肢肌力正常,肌张力未见增高,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征未引出。

3.心理测验:2019年1月8日

汉密尔顿抑郁量表(HAMD):总分12分。被试者可能存在抑郁症状。

汉密尔顿焦虑量表(HAMA):总分8分。可能有焦虑。

明尼苏达多相测验(MMPI):编码意义(78/87):呈现7-8/8-7编码模式的被测验者,可能长期处于忧虑、紧张和不安之中,表现社会适应不良,缺乏社交技能和判断力,难以形成密切的人际关系,通常有行为退缩、孤独和内向的特点。这些特点可能加剧被测验者的强迫性地反复思考,甚至经常陷入性的幻想。

简明精神病量表(BPRS):原始总分26分,焦虑忧郁得分8分,缺乏活力得分4分,思维障碍得分4分,激活性得分4分,敌对猜疑得分4分,自知力障碍得分1分,工作不能得分1分。总分未超过阳性划界分。

密西根酒精依赖调查表:被试者与饮酒有关问题的严重程度为中度。

4.实验室检查:2019年1月8日

视频脑电图:脑电图未见异常改变。

脑诱发电位:AEP、ABR、VEP未见异常改变,P300轻度异常改变。

头颅CT(放射号:92058):颅脑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

诊断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

1.据卷宗材料,被鉴定人王XX自幼生长发育无明显异常,适龄上学,学习成绩一般,初中文化。既往身体健康,无重大躯体疾病史,无外伤手术史。其家族中母亲、姨妈可能有精神异常史,但具体不详。成年后曾外出打工,能胜任一般的体力劳动,工作能力正常,也能掌握驾驶车辆等技能。据其家人反映,被鉴定人既往性格中性,人际交往尚好,工作积极,有饮酒后话多的表现,但尚无明显异常行为。目前看守所民警、同监人员未发现被鉴定人存在明显异常言语及行为。

2.精神检查发现,被鉴定人意识清楚,定向力完整,注意力集中,言语理解及表达能力正常,记忆智能正常,能够正确回答自己的姓名、年龄、家庭成员的情况,能讲述自己的生活、工作经历。接触中未测出思维内容障碍,未发现明显思维逻辑障碍。未发现明显被害妄想、关系妄想等妄想症状,因离婚而适应不良,有愤恨、低落等情绪表现,对打工生活的艰辛也存在痛苦、焦虑的体验,但未见明显持久的情感低落、兴趣丧失等表现,也未发现情感高涨表现,意志活动未见明显减退,未见明显动作行为异常。其性格中性,人际交往尚好,未发现明显的人格偏离。其日常有饮酒的习惯,但无随时随地饮酒、大量饮酒、无节制等表现,否认有幻视、幻听等幻觉,否认停饮后手抖、多汗等戒断症状,未达到酒精依赖的程度。案发当日被鉴定人有饮酒行为,且摄入量足以使常人达到醉酒状态,其事后不能完整回忆、注意力狭窄等表现,也符合普通醉酒的临床表现。

综上所述,根据被鉴定人既往情况,结合目前精神检查及辅助检查结果,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符合“普通醉酒”之诊断标准。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因被动离婚、工作不顺、生活压力大等原因,长期存在抑郁、愤恨、不满等情绪体验,平时常常借酒浇愁。作案当日因处于普通醉酒状态,偶然听到被害人的声音酷似自己前妻的声音(错觉),联想到往事,遂出现情感的暴发,出现冲动报复的行为,目标有一定的盲目性、随机性。此阶段的作案系在普通醉酒状态下,受错觉和愤恨情绪的支配下实施。但其次日在酒精作用消退后,对自己的行为有清楚的认识,感到紧张、焦虑、恐慌,而出现肢解尸体、抛尸等行为,企图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也符合正常人的心理反应,其后续作案过程中,未受到任明显精神症状的影响,系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所作的自我保护行为,对案件的性质及后果有清楚的认识。尽管其杀人过程系在普通醉酒状态实施,其辨认能力欠完整,控制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削弱,但饮酒系自陷性行为,被鉴定人应该认识到醉酒状态的可能后果,且不加以控制,故评定其此次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精神医学诊断:作案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

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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