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法司法鉴定所河源分所对蒋某伤残程度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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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YW1556072416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蒋某于2017年11月26日因高处摔下受伤,被送到河源市源城区***医院、河源市***医院治疗,残情现已稳定,特委托我所就上述委托事项对其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2017年11月26日至2017年12月5日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蒋某因“摔伤致右足跟部肿痛、畸形,活动障碍2小时余”就诊。专科检查:右足踝关节周围肿胀明显,见皮肤青紫,皮温稍高,皮肤张力大,触痛明显,右踝关节活动障碍,右足诸趾活动受限,感觉麻木。
治疗过程: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予石膏外固定等治疗。
影像学检查记录:2017年11月26日DR检查(号:206481)示:右跟骨见粉碎性骨折,骨折端重叠,跟距角变小。
出院诊断:右足跟骨粉碎性骨折。
2017年12月5日至2017年12月24日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蒋某因“摔伤致右足部疼痛、活动受限9天”就诊。专科检查:右足部见石膏固定,右足跟部肿胀明显,可见瘀血瘀斑,压痛明显,右踝关节活动明显受限。
治疗过程: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2017年12月7日行“右跟骨闭合性粉碎性骨折改良微创切开复位植骨融合钢板内固定术”治疗。
影像学检查记录:2017年12月8日DR检查(号:0000431970)示:右跟骨见骨质断裂,右跟骨内侧及内上方可见碎骨片游离。2018年4月30日DR检查(号:781000)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复查所见。
出院诊断:右跟骨闭合性粉碎性骨折。
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根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临床检验鉴定。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蒋某缓慢跛行入检查室,神清,回答切题,查体合作。右踝关节外侧见一横形长4.5cm术后愈合瘢痕形成,肿胀,压痛(±),右踝关节活动受限。余未见明显特殊。
【分析说明】
根据被鉴定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结合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蒋某因摔倒致右跟骨闭合性粉碎性骨折的损伤事实明确,伤后经DR检查示:右跟骨见粉碎性骨折,骨折端重叠,跟距角变小。经“右跟骨闭合性粉碎性骨折改良微创切开复位植骨融合钢板内固定术”治疗。结合手术记录,术后2018年4月30日DR检查片(号:781000)见:右跟骨内侧及内上方可见多个碎骨片游离,右足距下关节处跟骨骨质塌陷重叠,为右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7)“一足跟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的规定,评定其右足损伤达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评定被鉴定人蒋某右足损伤达十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