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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黄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7-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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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SJYW1556009419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1日18时许,被鉴定人黄X因琐事与被害人吴XX发生争吵,遂用一把匕首迅速扎向被害人的胸部、腹部、颈部等部,扎、捅上述部位达38刀,涉嫌故意杀人罪。办案民警了解到被鉴定人性格比较偏激,会与人打架,但平时无精神异常病史,案发前曾有厌世情绪,但无自杀行为。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为慎重起见要求对其进行司法鉴定。为明确黄X作案时的精神状态以及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故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委托本机构对黄X进行法医精神疾病鉴定。

【鉴定过程】

(一)书证摘录

1.据案卷材料,被鉴定人黄X自幼在家,8岁至17岁在校读书至初二后辍学;2013年在德清做了半年汽车空调质检,2013年下半年至2018年4月在湖州XX公司打工,2018年4月至今在XX公司湖州分公司做业务员;2018年8月25日因本案被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5日经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现被羁押在XX市看守所。

2.据公安机关讯问笔录(2018年8月24日),黄X交代了作案经过:今年8月21日中午具体几点我忘记了,当时我在公司里面,接到了中介小吴(吴XX)的电话,但是我不想理他就没有接电话。那天下班后我回到租房里面,想到白天中介小吴打我电话的事情,我就知道小吴是来催房租的了,因为这个月的26号房租就要到期了。当时我就想叫小吴到租房来一趟把房租给他。我就通过微信跟小吴发了一条微信,说:“你来一趟。”后来过了大概20几分钟的样子小吴来了。一开始我和小吴说了几句话的,说了什么我记不得了,我现在脑子里记得小吴当时一直重复着对我说这两句话,一句话就是:“你不付房租的话就叫你去派出所!”还有一句话就是:“你不付房租的话就叫你去吃官司!”当时听了这几句话之后就很火很火,我当时越想越气,我一边想一边把自己的右手往枕头下面去摸藏着的刀了,当我摸到刀的时候实际上心里面比较矛盾的,我本来是想把刀拿出来吓唬吓唬小吴,就是让他不要说了,但是当我想到小吴块头比我大、人比我高,万一我拿刀出来吓唬小吴,刀被小吴抢去的话,我自己就要吃亏了。当时我心里面想: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死。所以当时气头一上来,我就下定决心要拿刀出来把小吴扎死。我拿出刀来然后出其不意,迅速从床上弹起来跳跃过去用力的朝小吴的胸口方向刺去。我心里面当时没有多想,就一个念头就是一定要把小吴用刀扎死,我就继续朝小吴的胸口猛地又扎了好几刀。这个时候,小吴嘴巴里想要喊出声音来,声音刚想喊出来的时候,我就用手捂住小吴的嘴巴,然后用刀猛的又朝小吴的胸口扎,又扎了好几刀之后,我就看见小吴慢慢的身体没有力气了,本来是站着的状态开始依着墙慢慢的软下来斜躺地上,在这个过程中,我还是不顾小吴死活,用力拼命的往小吴的胸口位置扎,直到小吴整个人背朝我,面朝书柜那边斜躺着的时候,我看见小吴捂住胸口的手已经放了下来,嘴巴里面不停的喘着粗气,我看小吴还没有死,我拿刀朝小吴的脖子上捅了几刀,这几刀捅了之后,小吴就一点反应都没有了,一动不动的斜躺在地上。那时我看小吴没有反应了,我又继续朝小吴的胸口处捅了好多刀,直到我心里确定小吴死了我才没有用刀继续捅小吴。因为近段时间以来,我自己心情也不好,在公司保单也做不到,每天是在吃自己以前打工挣到的钱。这段时间钱也用的差不多了,卡里面只有几千元钱了,房租费都快交不起了,我想过自杀死掉算了,但是我没有勇气。正好,小吴来催我拿房租,还说了那些话来气我,我就忍不住爆发了,我就拿刀扎死了小吴。小吴被我用刀扎死后,我的卧室里面都是血,我在拖小吴尸体之前,我就先把他的拖鞋给扔到了我床边上的垃圾桶里。我发现小吴的牛仔裤后面口袋里面有一个黑色的苹果手机的,我把手机给关机了然后扔在圾桶里面,还有钥匙和卡包都扔在了垃圾桶里面去了。接着我就把小吴的尸体给拖到厨房去了。然后下楼把装有小吴拖鞋和手机的垃圾袋给扔到楼下的大的垃圾桶里面的。我把小吴的尸体拖到厨房之后,我的整个房间都是一股血腥味,我就拿了一把拖把把我卧室房间的血迹拖了,然后又把从卧室到厨房门那一段拖尸体留下的血迹给拖干净了,之后我就到卫生间把沾有血迹的拖把给洗干净。因为在拖尸体的时候,我的皮鞋底上也有血迹的,我就在卫生间里面用水把皮鞋底下的血迹给冲洗干净了。然后我就去了米兰超市去买了一瓶纯牛奶和一瓶杀虫剂,去买东西之前我还打开厨房门看下小吴有没有动,确认下小吴是否真的死了。我用杀虫剂喷房间是想用杀虫剂的味道掩盖血腥味。后来两天我住在酒店里的,到了24日下午16时多的样子,我被警察给抓住了。

3.据公安机关询问笔录(2018年9月4日),被鉴定人的姐姐黄X反映:我弟弟黄X在老家读书毕业后就来德清找我,后来在德清工作了两个月。一开始我管他管的很严的,就是黄X打工的工资我要求上交了给我,我替他保管,然后我包吃包住,每个月给他200元钱零用。但是我弟弟并不理解我,觉得我管他太多了,后来我一气就把钱给了他,之后他就去湖州打工了。到湖州哪里打工他一直没有和我说过。今年5月1日的时候他来找过我,说自己辞职准备做保险了。总体来讲我跟我弟交流也是比较少的。我大姐、二姐嫁人早,所以我弟跟我的关系稍微好点。我的父母亲关系一直不太好,2009年的时候就分开了。我个人觉得我父母关系不好对黄X的成长还是有影响的。上次我父亲生病,让黄X回家看一下他都没有回去。他这么年轻没有生过什么病的。他性格偏内向的,平时来我这里话不多的。

4.据公安机关询问笔录(2018年8月24日),被鉴定人的前同事兼朋友钮某某反映:黄X原先和我是在XX公司的同事,我们关系比较要好的,经常一起玩的。今年上半年他辞职到XX公司上班了。我看他平时为人处事都是正常的,精神是正常的。平时我们有联系的,最后一次是8月21日晚上19时左右,他打电话给我说,他有个朋友来湖州了想搬过去和他朋友一起住,叫我帮他搬家,我说我值班,他就说算了。一直到现在我们都没有联系过。

5.据公安机关询问笔录(2018年8月24日),被鉴定人的同事管某某反映:黄X和我是同事关系,他有给我买过礼物、早上买过早餐,感觉有追求我的意思,但没有和我说过,我也没有答应过他。2018年8月21日那天10点多黄X送我一个抖音同款的化妆盒,我不喜欢,就让他退掉。那天下班后我用电动车送他回XX小区XX幢租房,我没有上楼就离开了。到今天为止,之前他也没有什么异常表现。就是昨天下午16时45分的时候,他发了“我没有时间了,人做错事是要受到惩罚的,我做错了事就要受到应有的惩罚......”这段文字给我,我当时以为他有想不开的意思,还和他语音聊天了,他说是开玩笑的,到昨天晚上我看到他培训也来了,我才没有多想。他来公司就要三个月了,没有拉到业务,没有业务就没有钱拿,就要被开除的。

6.据公安机关询问笔录(2018年8月24日),被鉴定人租房的邻居杨某某反映:我对面408室租住的是一个年轻小伙子,二十多岁,不知道是哪里人,每次碰到他他都是穿着白色的衬衫和黑色的裤子,像是卖保险的。我没有和他说过话,最后一次见到他就是一个礼拜之前早上7点多我上班的时候碰到他的,后来就没见过他。这几天没有别的异常,但是我发现408室的卫生间的灯开了好几天了。

7.据XX市看守所出具的有关“黄X现实表现”的文书(2018年11月28日)记载:黄X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8月25日起至今羁押在XX市看守所,入所时黄X情绪激动有暴力倾向言论,性格偏激,关押一段时间后黄X逐渐能与他人进行语言交流,生活能自理,无违规记录,无所内医疗就诊记录。

(二)检查所见

1.精神检查

参照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为司法鉴定操作技术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学检查。

被鉴定人黄X在公安人员陪同下步入鉴定室,步态稳。意识清,仪态整,衣着适时,年貌相符。定向力完整。接触尚可,问之能答,应答切题,无伪装。能正确说出自己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及成员。关于学习和工作经历,他称自己初中辍学,共读了七八年书,因为叛逆没继续读书,之后到浙江打工,先到德清做汽车空调质检,做了半年,工资2000多元,后来“野心太大了”“觉得屈才了,要进一步发展”就辞职到湖州打工,在XX公司做打样工作,做了四年多,工资4000多元。问他对这份工作是否满意,他答:“还觉得屈才,我一个月工资连一个平方都买不起。我可以开豪车,住别墅。”问他为何不到XX公司做了,他答:“那些染料有毒的,时间长了会不好。我鼻子不通气,会过敏,就不做了。他们经常换人的,我是做的时间算长的了。”问他开支用在哪些方面,他答:“吃吃喝喝了,跟狐朋狗友一起花掉了。”问他要好的朋友有几个?他答:“有两个。他们却把我当傻子,以前花钱都是我用的钱买单的。”问他是否经常喝酒或赌博,他答:“不是天天喝酒,有时心情不好的时候喝点。不赌博。”问他在美欣达与人相处情况,他答:“还好的。”问他讲过心情不好的原因,他称:“看到别人住的好,玩的好,我身边就是一些狐朋狗友,交友不慎。”问他们是否做过对他不好的事情,他答:“有,故意害我。”问朋友怎么害他的,他答:“出去玩,别人家的鸡鸭他们拿了,带我去做坏事,有些事对我来说就是耻辱。”让他说一下哪些耻辱的事情,他说:“为人处事。”并责怪朋友没把他带好。故前述“害他”是一般意义的埋怨的话,并非妄想。问他后来做什么工作,他答:“到中国人寿卖保险。58同城中找的。今年4月份去的。”问他保险做得怎样?他答:“不好。觉得那个活不适合我,浑浑噩噩的。”问他保险做不好是否有其他考虑,他答:“心里很迷茫。”问他如何迷茫?他答:“本来想回家里去看看的,回家到离家近一点的地方去(工作),人已经到杭州机场了,后来下雨停机了。我心里矛盾,后来又回湖州了。”问他当时怎么想的,他起初不想讲,后说:“看到别人好,我一辈子生活在最底层,越想越觉得自己没用,比较失落。”“心情不好,很晚才睡得着。”问他四个月后还剩下多少钱,他答:“没多少了,又办了一张信用卡。”问他房租有点贵是否考虑换房子,他答:“考虑过的。”问他是否欠房租,他答:“没欠过。”问他为何被抓,他起初不想说,经安抚后渐能陈述案件的有关情况。称今年8月21日,房租快到期了,他(中介吴XX)来预催一下。后来我发信息叫他过来,本来是想聊聊天的。当问他跟中介小吴聊些什么,他情绪激动地说:“不想讲。你们让我暴躁起来,逼疯我吗?”经安抚后能继续讲述杀害小吴的经过,对作案经过的陈述与笔录记载的基本一致。他称小吴激怒我了,他讲让我吃官司,超过我的底线了,我用刀把他杀了,“都怪我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绪”,“我做的事我认。”问是什么刀?他答:“水果刀。”问为何拿刀,他答:“我一个人在外面总要有点安全感。我随便放的,放床边桌子上的。”问砍对方几刀?他答:“忘了。”问事后怎么做的,他答:“那个事完了,之后想自杀。”问砍人之前是否想自杀,他很生气地说:“之前也想自杀。家里人已经把我抛弃了,我什么都没有了。”问他什么时候开始想自杀的,他答:“遇到挫折的时候。楼太高上不去,太低怕死不了,跳河又怕别人救起死不掉。”问他杀人的后果会怎样?他举起被拷的双手说:“你看,没希望了。”问他是否找律师,他说:“有援助律师的。”问如果能够从轻处理他有何打算,他答:“我会好好学习,把自己的脾气改改。”问他伤害小吴是否有预谋,他说:“你看我刚才和你们讲讲我的脾气就上来了,你当我有预谋啊?”问他杀人的性质知道吗?他答:“他的话成了压垮我的最后一根稻草。”整个检查过程中情感反应协调,易激动,无显著的情感高涨或低落,意志活动正常。自知力存在。记忆、智能无障碍。未发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

2.辅助检查:

简明精神病量表测试:总分29,目前检查提示未见明显精神病性症状。

躁狂量表测试:总分2,目前检查提示未见明显躁狂症状。

汉密尔顿抑郁量表测试:总分10,目前检查提示可能存在抑郁症状。

汉密尔顿焦虑量表测试:总分15,目前检查提示存在焦虑症状。

韦氏智力测试:语言智商104,操作智商107,总智商109,提示被试的智力处于常人水平。

颅脑CT平扫(湖州市XX医院,2018年12月6日,CT号211004):颅内未见明显异常。

脑电图视频监测:未见明显异常。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评定

根据材料介绍,被鉴定人黄X文化程度初中二年级,辍学后开始打工,做过空调质控、打样员等,工作能胜任。案发前做推销保险的业务员,业绩差,但“平时为人处事都是正常的”,整体社会功能正常。被鉴定人姐姐反映黄X性格偏内向,平时没有什么疾病的。其朋友、同事等反映黄X平时与人交流正常,案发前没有精神异常表现。看守所民警反映其性格偏激,刚入所时有情绪激动,隔一段时间后能与人交流,无违规记录。本次精神检查:意识清,定向力完整,接触尚可,问之能答,应答切题,情感反应协调,易激动,自述遇挫折后有出现心里失落、烦恼、情绪低落及消极的想法,但未见持续显著的情感低落,能正常上班,意志活动正常。记忆、智能无障碍。未发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精神检查还发现被鉴定人自觉能力强,做普通的活“觉得屈才”,月工资四千多元仍觉得屈才,“我可以开豪车,住别墅”,但业绩差时“看到别人好,我一辈子生活在最底层,越想越觉得自己没用,比较失落”;以往朋友聚会经常买单,花钱随意,同时其容易激动、暴躁、冲动等,这些均反映被鉴定人性格有一定缺陷,对自己的能力有不恰当的评估,也与其心理不成熟有关,不属于精神疾病。心理测验结果与临床检查所见相符。总智商109,提示智力处于常人水平。颅脑CT和脑电图检查未发现颅脑器质性改变。综合上述分析,说明被鉴定人案发时的精神状态,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有关无精神病的诊断标准。

(二)法定能力评定

参照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为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笔录反映被鉴定人因为中介吴XX讲了几句他认为不好听的话刺激到了他,当时越想越气,并想到“小吴块头比我大、人比我高,万一我拿刀出来吓唬小吴,刀被小吴抢去的话,我自己就要吃亏了。”便萌生了“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死”的想法,并下定决心拿刀把小吴扎死。目前检查其称因为对方讲话刺激到了他,“超过我的底线了”,所以“我用刀把他杀了。”并承认作案,“我做的事我认”,对作案经过的交代与笔录记载基本一致。虽然其作案有一定诱因、没有预谋,但其作案目的明确,即“下定决心要杀掉对方”,故存在现实动机。其决意迅速,采取先发制人的方式实施伤害行为,事后还打开厨房门确认对方是否真的死亡,作案后藏匿尸体,拖掉血迹,用杀虫剂的味道掩盖血腥味等欲掩盖杀人事实,目前清楚杀人的性质和后果,也知道能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等。这些说明其作案前后意识清楚,行为自如,有自我保护表现,存在完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被鉴定人作案时无精神病,其作案具有冲动特点,这与其性格缺陷有关。综上所述,依照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附录A“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细则”A.1.1.1的规定,评定被鉴定人黄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黄X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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