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中胸腹部受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当事人的法医病理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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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YW1555990260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03日早上,姚XX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与由金X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后侧翻,金XX被压于货物之下,救出后经医院确认已死亡。
资料摘要:据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浙迪司鉴[2018]毒鉴字第XX号)记载:死者心血中未检出地西泮、氯硝西泮、咪达唑仑、艾司唑仑、阿普唑仑、三唑仑、苯巴比妥、敌敌畏、乐果、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毒鼠强。
【鉴定过程】
(一)尸表检查
老年女性新鲜尸体。尸长159cm,发育正常,营养可。尸斑暗红色,位于体背部未受压处,指压褪色。花白色长发,顶部发长37cm;颜面青紫;双眼闭合,左上眼睑青紫,双球睑结膜见散在出血点,角膜中度浑浊,瞳孔等大等圆,直径均为0.5cm,口腔及鼻腔见血迹,舌居中,牙齿未见异常,双侧外耳道未见异常。颈前区偏左侧在4.0cm×3.0cm范围内见散在出血点。胸骨上窝至两乳头水平、两侧肩峰之间在30.0cm×12.0cm范围内见片状出血点;剑突下见9.0cm×8.0cm青紫;脐上4.5cm处见22.0cm横行条形青紫,中部见一4.5cm上凸半圆形青紫;脐左侧5.0cm处见1.0cm×0.2cm擦伤,脐左下方9.0cm处见5.5cm×0.7cm擦伤;骶尾部见10.0cm×8.0cm印痕。左大腿根部在10.0cm×4.0cm范围内见弧形皮下青紫,左大腿内侧见25.0cm条形印痕,最宽处2.0cm;右肘背侧散在表皮剥脱,右手食指掌指关节处见4.5cm×3.0cm皮下青紫;右大腿上段至右膝内侧见30.0cm条形印痕,最宽处2.7cm,右大腿中段背侧见8.0cm×6.0cm皮下青紫,右小腿内侧在15.0cm×12.0cm范围内见散在皮下青紫,右小腿下段内侧见2.0cm×0.7cm表皮剥脱;双手指甲发绀。余未见明显异常。
(二) 尸体解剖检验及法医病理学检验
冠状切开头皮,前后分离,双侧颞肌及帽状腱膜未见出血,颅骨未见骨折;环状锯开颅骨,硬膜外、硬膜下未见出血,取出脑组织,剥离颅底硬脑膜,颅底未见骨折。
脑重1145g,表面光滑,脑底动脉未见异常,切开脑组织,脑各切面及脑室内未见异常。镜下见各部脑组织神经细胞及小血管周隙增宽,部分血管腔内淤血,皮质浅层及室管膜下灶性淀粉样小体形成。
分层解剖颈部,颈部皮下组织及各肌群未见出血,颈部血管无损伤;剪开喉头,喉头未见异常,舌骨、甲状软骨及环状软骨无骨折。喉头镜下见粘膜下多发灶性出血。
双侧甲状腺表面及各切面肉眼观未见异常,镜下见甲状腺间质淋巴组织增生,局部纤维组织增生,结节形成,部分甲状腺滤泡内胶质堆积。
打开胸腹部,胸骨于第3肋水平骨折,右侧第2-5肋间见13.0×10.0cm软组织出血,右侧3、4肋于胸骨旁线处骨折,断端向内,右侧5、6肋于锁骨中线处骨折,右侧7-10肋近肋弓处骨折,骨折周围软组织出血,左侧2、3肋近胸骨旁见6.0cm×5.0cm软组织出血,左侧第3-10肋于锁骨中线处骨折。打开胸腔,胸骨骨折处对应纵隔软组织见8.0cm×7.0cm出血,右肺与胸壁广泛性粘连,右肺下叶与膈肌粘连,左、右胸腔内干净,气管及左、右主支气管内干净,粘膜内见散在出血点。倒“Y”字型打开心包,心包腔内见少量淡黄色清亮液体,心脏表面见散在出血点。联合取出颈部及胸腔脏器。左侧第2-8肋间肌出血,右侧第1、2肋于脊柱旁线处骨折,右侧第1-7肋间肌出血,双侧肋膈角处见膈肌片状出血。
心重375g,左、右心室壁分别厚1.7cm、0.5cm,室间隔厚1.6cm。二尖瓣及三尖瓣瓣膜缘局部增厚,心内膜检查未见异常,冠状动脉检查:左冠状动脉前降支距分支口1.5cm处分为左、右2支,右支为优势支,该支见节段性Ⅰ-Ⅱ级粥样硬化。镜下见左冠状动脉前降支右侧分支管壁轻度增厚,右心室心肌间质脂肪细胞浸润。
左肺、右肺分别重403g、482g,右肺叶间裂见出血点,右肺各叶间局部粘连,上、中叶见挫伤灶,右肺上叶见肺大泡形成,各切面淤血。镜下见肺淤血,被膜下多发灶性出血,灶性肺水肿,多发灶性肺气肿,多发灶性肺泡腔内出血,灶性肺不张。
腹盆腔内见少量淡黄色液体。大网膜、肠系膜位置形态正常,肠系膜淋巴结无肿大。余腹腔脏器未见异常。分别取出腹腔脏器,双肾上极与后腹膜交界处软组织出血,左侧大小为10.0cm×10.0cm,右侧大小为19.0cm×6.0cm,右侧肾上腺周围灶性出血;胸12椎体与腰1椎体间离断,断端错位不明显。
肝重1336g,大小为26cm×15cm×10cm,表面未见异常,各切面淤血。镜下见肝窦扩张、淤血,多发灶片状肝细胞水肿,多发灶性肝细胞内脂质空泡沉积,部分汇管区见虫卵沉着。
脾重100g,大小为9.5cm×9cm×3cm,表面及各切面肉眼观未见异常。镜下未见异常。
双肾共重301g,包膜易剥离,切面皮、髓质清楚,皮质厚0.6cm。镜下见肾淤血。
双侧肾上腺表面及各切面肉眼观未见异常。镜下见肾上腺周围软组织灶片状出血。
胰重130g,表面及各切面肉眼观未见异常。镜下见胰组织灶性自溶。
胃内见少量食糜,胃粘膜未见出血,各段小肠及大肠肉眼观未见异常。镜下见胃、肠粘膜轻度自溶,大肠粘膜下层见多发性虫卵沉着。
子宫及双附件共重66g,表面肉眼观未见异常。镜下未见异常。
(三) 法医病理学诊断
1.肺淤血,被膜下多发灶性出血,灶性肺水肿,多发灶性肺气肿,多发灶性肺泡腔内出血,灶性肺不张;
2.胸骨骨折伴纵隔软组织出血;
3.双侧肋骨多发性骨折伴周围软组织出血;
4.双侧后肋肋间肌出血(左侧第2-8肋间,右侧第1-7肋间),双侧肋膈角处膈肌片状出血;
5.喉头及气管粘膜散在点状出血;
6.胸12椎体与腰1椎体间离断;
7.双肾上极与后腹膜交界处软组织出血,右侧肾上腺周围灶片状出血;
8.脑淤血,脑水肿;
9.左冠状动脉前降支分支病变Ⅱ级,右心室心肌间质脂肪细胞浸润;
10.肝淤血,多发灶片状肝细胞水肿,多发灶性肝细胞脂肪变;
11.肾淤血;
12.肝汇管区及大肠粘膜下层虫卵沉着;
13.结节性甲状腺肿;
14.胰灶性自溶;
15.胃肠粘膜轻度自溶。
【分析说明】
1. 根据对死者金XX的尸检及主要器官的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其全身体表及各主要器官未检见致死性器质性病变,结合送检案情资料分析,认为可排除死者金XX因自身疾病所致的死亡。
2. 根据毒化检验结果,金XX心血中未检出地西泮、氯硝西泮、咪达唑仑、艾司唑仑、阿普唑仑、三唑仑、苯巴比妥、敌敌畏、乐果、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毒鼠强。结合送检案情资料分析,认为可排除死者金XX因上述毒(药)物中毒所致的死亡。
3. 根据对死者金XX的尸检及主要器官的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检见其存在胸腹部散在擦伤及皮下青紫,胸骨骨折伴纵隔软组织出血,双侧肋骨多发性骨折伴周围软组织出血,胸12椎体与腰1椎体间离断,双肾上极与后腹膜交界处软组织出血,右侧肾上腺周围灶片状出血,结合送检案情资料,被鉴定人金XX在交通事故中被压于货物之下,分析认为上述损伤符合胸腹部受压所致损伤的特点。
4.根据对死者金XX的尸检及主要器官的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尸表检查见颜面青紫、双球睑结膜见散在出血点、颈前区偏左侧散在出血点、上胸部片状出血点、双手指甲发绀等机械性窒息征象,尸检见右肺叶间裂点状出血出血,心脏表面见散在出血点,双侧后肋肋间肌出血(左侧第2-8肋间,右侧第1-7肋间),双侧肋膈角处膈肌片状出血,病理组织学检查见肺淤血,被膜下多发灶性出血,灶性肺水肿,多发灶性肺气肿,多发灶性肺泡腔内出血,灶性肺不张,喉头及气管粘膜散在点状出血,余组织器官呈淤血性改变,上述改变符合胸腹部受压所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病理学特点。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金XX系因交通事故造成胸腹部受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金XX系因交通事故造成胸腹部受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