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开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对万某损伤程度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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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YW1555921866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X月X日,万某被他人用刀刺伤。现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委托我所对其损伤程度(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XX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XXXXXX)摘录:(万某)双上肢伤后疼痛、流血2小时于2018年X月X日入院。检查:血压150/100mmHg,脉搏65次/分,呼吸20次/分,左上臂近端后外侧见约4cm裂伤,见肌肉断端外露,流血,左手虎口区见约3cm裂伤,手指活动及感觉可,右上臂近端后外侧见约3cm裂伤,见肌肉断端外露,流血,手指活动及感觉可。血常规:血红蛋白浓度152g/L。入院后行清创缝合术+肌肉吻合术+桡神经探查+石膏托外固定术(术中:左侧肢体扩创至12cm,探查见肱三头肌肌肉断端,三角肌部分断端外露,流血,桡神经完整,右侧扩创至14cm,探查见肱三头肌肌肉断端外露,流血)等治疗。2019年1月12日出院,出院诊断:双上肢开放性伤口,双肱三头肌肌肉损伤。(经治医生反映在原始创口两端延长扩创)
【鉴定过程】
1.检验日期:2019年X月X日
2.检验地点:本所鉴定室
3.在场人员:鉴定人周X、杨XX、记录人李XX及被鉴定人万某
4.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进行检验。
5.使用的仪器设备:直尺等
6.法医学检验
被鉴定人自行步入鉴定室,神志清楚,左上臂中上段外侧见长9.5cm、宽0.1cm条状瘢痕,两侧见缝线压迹,左手虎口处见长1.5cm、宽0.1cm条状瘢痕,两侧见缝线压迹,右上臂中下段外侧见长11.3cm、宽0.1cm~0.4cm条状瘢痕,两侧见缝线压迹,双上肢感觉活动可。
【分析说明】
根据提供的现有材料,结合本所鉴定人检验所见,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万某于2018年X月X日被他人用刀刺伤双上肢。根据病历记录,被鉴定人此次外伤三处原始创口单处创口长度均未达10cm(分别为4cm、3cm、3cm)、且累计长度未达15cm,其中左右上臂原始创口内仅肌肉断裂外露,无血管神经肌腱断裂、异物存留及感染等需扩创的情形,临床仅需进行缝合及清创处理,在原始创口视野范围下完全可以完成,另外原始创口下血管神经断裂与否应首先通过体格检查发现相应症状体征后再行探查修复,而非直接扩创手术探查造成不必要的医源性损伤,而被鉴定人伤后病历资料并无血管神经断裂的症状体征记录。故虽法医学检查见临床扩创后其中一处创口瘢痕长度11.3cm、三处瘢痕累计长度达22.3cm,但不认为其临床扩创为治疗必须。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5a)“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 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之规定,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万某被他人用刀刺伤双上肢,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