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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立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眼球内陷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7-0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SSJYW1555921503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男,1963年4月出生,2017年11月25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行左眼眶壁骨折探查+整复术治疗,伤情稳定后,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委托我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资料摘要:

1.据赵某的张家港市中医医院门诊病历记载:

就诊时间:2017年11月25日

主诉:车祸致全身多处疼痛半小时。

体格检查:左侧眉弓处血肿直径4cm,左颧部皮肤挫伤,渗血,余头颅无压痛。右手手背第四第五指处撕裂伤约4cm。CT示:左上颌窦骨折,右第6肋骨骨折。

初步诊断:软组织损伤,手外伤,左上颌窦骨折,头皮血肿,右第6肋骨骨折。

2. 2017年12月3日,赵某因“左眼外伤8天,复视1天”入住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入院时左眼视力4.8,左眼眼球凹陷,无突出、震颤,上转受限,外转稍有不到位。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2017年12月5日在全麻下行左眼眶壁骨折探查+整复术,术后予抗感染、抗炎、止血及对症处理,现患者一般情况可,于2017年12月11日出院,出院时左眼眼球上转稍受限,余各方位转动未见明显受限。

3.出院后,赵某多次进行复诊。

(二)法医学检验:

1.检查方法及检查设备

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SF/Z JD0103004-2016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体型中等,营养良好,神志清,精神可,步入检查室,问答切题,能自述事故经过。查体见左上睑外侧有一2.0cm×0.1cm缝合瘢痕;右手背外侧有一4.0cm×0.1cm缝合瘢痕。头颅外观无畸形,双眼闭启可,左眼裂较右侧小;胸廓无畸形,呼吸运动对称,胸廓挤压征(-),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

3.眼部专科检查:右眼:矫正视力1.0。光定位、色觉正常,眼压14.1mmHg,眼睑、眼位、泪腺正常,结膜无充血,角膜透明,前房正常,虹膜纹理清,瞳孔圆、常大,光反应存在,晶体透明,玻璃体无混浊,眼底正常,眼球突出度18mm。左眼:矫正视力0.5。光定位、色觉正常,眼压13.2mmHg,眼睑、眼位、泪腺正常,结膜无充血,角膜透明,前房正常,虹膜纹理清,瞳孔圆、常大,光反应存在,晶体透明,玻璃体混浊,眼底正常,眼球突出度15mm。结论:左眼眶壁骨折,眼球凹陷。

4.阅片:2017年11月25日张家港市中医医院CT片1张(片号:0000000)示:左眼眶内侧壁及下壁骨折。

【分析说明】

关于伤残等级 依据对病历材料、影像学资料等文证材料的审查,结合我所法医检查情况分析如下:(1)赵某于2017年11月25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其主要损伤为左眼眶内侧壁、下壁骨折,右手外伤,右侧第6肋骨骨折,上述损伤与此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3)经过“左眼眶壁骨折探查+整复术”治疗后,现达临床稳定。经专科检查,目前被鉴定人仍遗留左眼眼球内陷2mm以上,依照两院三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2.9)条之规定,其此次左眼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余伤不构成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赵某因交通事故致左眼眶内侧壁、下壁骨折,经手术治疗遗留左眼眼球内陷,构成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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