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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对涉嫌寻衅滋事的被鉴定人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能力的精神医学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7-2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HSJYW1555579481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卷宗材料提供,2017年2月24日晚,被鉴定人XXX至顾陈路1100号浴室洗澡,后因不愿结账付钱与老板娘发生争论,并先后打伤三人。到案后XXX自称有抑郁症、精神分裂症,故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为慎重起见,特委托本机构对XXX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并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能力。

【鉴定过程】

(一)鉴定受理

2017年4月17日本机构接受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的委托,正式受理此案。

(二)资料摘要

1、据卷宗材料提供,被鉴定人自幼在老家读书至初中毕业,2005年来沪,后无固定工作至今。2017年2月24日晚至顾陈路1100号浴室内洗澡,结束后因不愿结账付钱与老板娘发生争论,并用吧台上U型锁打伤三人(分别为二级轻伤、一级轻伤及轻微伤)而被捕,现羁押在宝山区看守所。

2、摘录被鉴定人XXX讯问笔录(2017年2月24日):“2017年2月24日18时许,我到宝山区顾陈路1100号浴室洗澡,洗完澡后我到三楼楼上休息,有一女子拉我,要将我拉到小房间里,诱使我进行嫖娼,但是我没有跟她发生什么事情就下楼了,到了浴室一楼吧台处,老板娘让我结账,我看老板娘态度强硬,我就没有给她,后来她们不依不饶,店里几个人围在我身边,……我慌乱中用U型锁也打了一下,打完人后我就离开吧台,……然后就在现场等民警了。“

3、摘录被鉴定人XXX讯问笔录(2017年3月14日):“2017年2月24日下午四五点钟,我在美兰湖附近上好网吧后就坐7号线从美兰湖到祁华路地体站下,吃了点东西想去浴室洗个澡休息下,就步行到宝山区顾陈路1100号浴室洗澡,洗好澡已经7点多了,我就到3楼休息室休息,有一女子过来,让我去小房间进行“特殊服务”,价钱188元包浴资,我当时也没多想就跟该女子进了小房间,进去后我感觉不对就拒绝服务并下楼准备离开,结账的时候,老板娘要我188元,我觉得没有发生关系收这188元不合理,就拒付浴资,并与老板娘争论起来,过程中我还说‘我是联防队的‘,‘我洗澡不是白来的‘,希望能吓唬到对方。……浴室一方没有被我吓倒,还是执意要那么多钱,我不肯付,我当时脑子一时冲动,看到柜台上一把U型锁往老板娘头部砸去,有一戴眼镜男子拉开老板娘,用左手臂挡了一下,也被我打伤了,之后我就走出浴室,准备离开,又有一个中年男子拿了一根木棍追上我,不让我走,我就上去砸了该中年男子头部几下,警察来了之后就将我带到所调查。”  “当时我脑子一时冲动,确实冲动了。”  “我知道错了,现在很后悔,能够认罪。”

(三)检验方法

根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科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1、《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学检验。

(四)检查所见

被鉴定人意识清,接触交谈合作,称:“我叫XXX,22岁,文化是初一没有读完,老家安徽,”问及个人经历时,则说:“回忆不起来,来上海具体时间不记得,换过很多工作,刚开始跟车,中间记不清,现在也跟车。”问及健康状况时说:“十几岁的时候在人多热闹时会觉得自己在梦境,不在家中,胸闷,小时候支气管炎,09年开始自觉精神有问题,一发作会不知道在什么地方,情绪低落,现在觉得没有希望,连国家也没希望。去过上海精神卫生中心看过几次病,医生说让家属陪同,没下诊断,吃药治疗,帕罗西汀,不信任医生,断断续续吃药,吃完药觉得没有什么变化。”问这次为何进看守所时讲:“2月24日下午去洗澡,洗完澡去三楼有人叫我去嫖娼,我拒绝了,就从三楼下来,老板让我付嫖资,我们发生了争执,就打伤了别人,是我先动手,他们让我付这个钱,我心里不高兴就动手了。”又说:“曾测过智商边缘以下,具体不详。” 问如果不让你付嫖资你会动手吗?则说:“不会的。”为这事你后悔吗?值得吗? 回答说:“不值得。”在整个精神检查过程中,被鉴定人意识清,接触交谈合作,对答切题,思维连贯,情绪平静,情感适切,未查出幻觉妄想,智力可。

【分析说明】

1、据卷宗材料提供,被鉴定人小学毕业,现在沪无固定工作。2017年2月24日晚在浴室洗澡后因不愿付钱与人争执并打伤人,而被刑事拘留。本次鉴定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接触交谈合作,对答切题,谈到浴后拒付浴资时称是不合理而气不过才打人的,无情绪低落表现,情感适切,思维连贯,未查出幻觉妄想,智力可。综上,按照《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精神和行为障碍》(ICD-10),可认定作案时及目前无精神病。

2、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自称去医院看过病,有抑郁症、分裂症,然其讲不清患病时的具体症状表现,并称医生也没下诊断,此外其又不能提供相关的病历佐证。本次其在浴后因对所付浴资有异议,认为‘没有发生关系(嫖娼)收188元不合理’,故拒付浴资并打伤多人,由此导致案发。因此本案发生存在一定的客观原因,且在本次鉴定检查中,也未见其有明显精神异常表现,由此可见,被鉴定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具有完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1,评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受审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目前接触交谈可,其能供述作案前后详细经过,并极力为自己行为辨解,知悉自己目前所面临的法律处境及地位,故根据《司法精神病学行为能力评定规范》(SJB-M-1-2015),应评定其前有受审能力。

【鉴定意见】

1、鉴定诊断:作案时及目前无精神病。

2、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XXX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受审能力评定:被鉴定人XXX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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