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病状态的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7-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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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YW1555557164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卷宗《呈请鉴定聘请报告书》,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3月10日,犯罪嫌疑人邓某炳涉嫌多次对邓某和家进行毁坏,造成邓某和家的地板砖、窗户玻璃和大门等损坏。邓某炳于2018年9月11日在珠海白云康复医院被覃巴边防派出所民警抓获。经查犯罪嫌疑人邓某炳疑似患有精神病史。现因办案需要,特聘我所对邓某炳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并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过程】
(一)书证摘要
1.据吴川市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情况鉴定表》:邓某炳在羁押期间,主要表现为:双目无神,精神不能集中,管教及其它在押人员叫其不应答,沉默寡言,夜间不入睡。
2.据卷宗询问笔录,邓某炳的邻居邓某珍反映:邓某炳支珠海之前我觉得他的精神状态是正常的。2017年开始,发现他有时开朗,有时内向。2018年变得很暴躁。在2016的的时候,我和他叔叔聊天时,他叔叔说邓某炳喝多了止咳水,患上了精神病,去精神病院治病了。
3.据卷宗询问笔录,邓某炳的邻居邓某江反映:邓某炳比较忠厚。平时不怎么在外面玩,喜欢待在家里。我每次在村里看到邓某炳的时候都感觉不到他精神方面有问题。但2、3年前就听说邓某炳有精神病,于是我每次见到他时都会对他防备,不会与她进行交流。2018年2月份的时候,我和邓某炳说过几句话,发现他说话很暴躁。
4.据卷宗询问笔录,邓某炳的邻居邓某佳反映:邓某炳以前的性格是比较开朗的,大约是2015年开始变得性格内向,不喜欢和别人说话。2016年以来,和他聊天时,发现回答不对题。2017年9、10月的一天晚上大约凌晨2点,他来我家敲门,我看到他的左手腕流了很多血。我就问他怎么回事,他说话模模糊糊,他说好像是自己割得。我问他为什么割自己,他说不知道。然后我就跑到他家里看什么情况,我看到他房间的地板上有一个刮胡子的刀片,刀片有血。之后我就送他到吴川市人民医院了。
5.据卷宗询问笔录,邓某炳的姑姑邓某凤反映:邓某炳的性格有时会非常开朗,有时会显的很忧郁,有时表现的很自卑。2014年夏天邓某炳在中山市打工,容雪红去中山市看他时,感觉他身体不对劲,然后叫上我和家人一起送他到中山人民医院。医生检查说他有精神方面问题,建议我们去精神病医院检查。然后我们就把邓某炳送到中山市南朗镇的一个精神病院,接着我在那个精神病院陪护了邓某炳3天。那个时候医生说过邓某炳精神错乱之类的,我比较怕,就没有靠近认真听。平时我与邓某炳聊天时,他会一直回答“是的,是的”,有时感觉他很浮躁、不耐烦,有时看到他无缘无故自己哭。
6.据卷宗询问笔录,邓某炳的母亲容某红反映:我儿子邓某炳很善良,对人很好,很有爱心,就是有点内向。邓某炳于2014年6、7月份在中山市打工时出现躁狂症,我将邓某炳送到中山市精神病院(不记得具体名称)看医生,当时医生诊断出邓某炳有臆想症,并要求住院治疗,之后邓某炳就在医院治疗了。2014年8、9月份的时候病情好转出院。出院时医生开了半个月的药,邓某炳吃完后就没继续吃了。2014年出院之后,就在珠海香洲我的快餐店里帮忙,他开车帮我拉菜。有的时候,他就把小车所有的车门打开发呆。还有我需要叫他帮忙时,他就无缘无故乱发脾气。到了2016年4月份邓某炳又病发了,我就将邓某炳送到珠海白云康复医院治疗,6月份病情好转出院。出院时医生开了十几天的药,邓某炳吃完后就没有再吃药了。之后邓某炳一直和我在珠海生活。邓某炳比较听我的话,不犯病的时候,他很听话,一旦犯病,谁的话都听不进去。
7.据珠海市白云康复医院邓某炳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病案号:1173.2),邓某炳因“疑人害、凭空闻语3年,加重3天” 于2016年4月15日入院治疗,精神检查见思维奔逸、被害妄想、情感不协调和意志活动减退,诊断为分裂症,于2016年6月14日出院。2018年5月17日再次入院治疗,病史显示,既往有冰毒、K粉、麻古、白粉、神仙水和右美沙芬吸食史,检查见被害妄想、言语性幻听和情感不协调等,诊断为分裂症,于2018年9月11日病情好转,因本案被警察带出院。
8.据吴川市公安局覃巴边防派出所干事朱某胜反映:我是2018年9月11日从珠海白云医院把邓某炳带回来的,接触时觉得被鉴定人邓某炳挺腼腆的,话比较少,有点害羞,对答较切题,思路及记忆力都挺好的,没发现行为上有异常。作案前他会提前想好,把他的想法变成事实。第一次他也会提前去看,但不是每次都去,也不是故意去踩点,是路过看看,不是直接去做。我感觉作案与他性格不是同一个人性格。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根据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O1O4001-2011)对被鉴定人邓某炳进行精神检查。
2. 体格检查
神清,内科及神经系统检查未见异常。
3. 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邓某炳是在警察指引下自行步行入鉴定室,意识清,衣着尚整,对时间、地点、人物定向正确,接触合作,注意力集中,对检查合作,无装作表现。问话能答,对答切题,未获思维形式及逻辑障碍。经提问讲自己2007、2008年开始吸“K粉”,吃后觉得头晕,有幻觉,有时听见别人议论他,过几个钟头就没有了。2012年开始吸食“冰毒、麻古”,吃后觉得头皮麻、不想睡觉,也会出现幻觉,有时凭空听见声音,有时凭空看到东西。之后也吃过“神仙水、冬虫草、止咳水、曲马多”等,一直到末次入院前都有吃“右美沙芬止咳水”或“右美沙芬片”,吃后也有幻觉,听见声音,觉得有人追杀等。讲几次入院都是因为吸食这些毒品,自己割脉自伤也是吸食毒品后的,本次作案前是服食了“右美沙芬片”,每天吃24片。对作案过程基本能回忆。情感反应尚协调,智能检查属正常范围,自知力无受损。
4.辅助检查
韦氏智力测验结果示言语智商98、操作智商127,总智商111。症状自评量表(SCL90)结果示:1)、有中度的痛苦感受(躯体或心理)体验;2)、测试结果阳性。宗氏焦虑自评量表示没有焦虑;宗氏抑郁自评量表示有轻度抑郁。特殊脑电图检查(EEG号:44588)结果示正常范围脑电图。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鉴定人鉴定检查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根据案卷材料及我所检查发现被鉴定人邓某炳有长期吸食冰毒、K粉、麻古和右美沙芬等多种精神活性物质史多年,吸食后出现凭空听到声音或看到东西,认为被害,被人人追杀等幻觉妄想症状,曾在吸食后出现割腕自伤等行为,并因此住院治疗。在不吸食期间精神活动无异常,能正常生活和工作。由此可见,这些精神异常表现是出现于吸食精神活性物质之后,与吸食精神活性物质明显相关联,可排除分裂症的诊断。被鉴定人邓某炳无脑器质性疾病和严重躯体疾病史,也可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对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符合“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在本案作案时是处于发病期。
被鉴定人邓某炳在本案作案时是处于患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的发病期。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是因为精神活性物质的毒理作用直接导致的,与吸食行为直接相关。被鉴定人邓某炳对吸食精神活性物质的危害是有清楚认识的,并曾因吸食精神活性物质出现精神异常住院治疗,甚至出现自伤行为。其对是否选择继续吸食精神活性物质以避免自己出现精神异常状态,是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但其仍放纵自己的行为,选择继续吸食精神活性物质,导致精神障碍的发生。根据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O1O4002-2016)的要求,不作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只作以上说明。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邓某炳患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在本案作案时是处于发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