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鉴定所对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嫌疑人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0-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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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XSJYW1555380527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01月08日,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公安分局在核查某村村民举报柯某甲、其弟柯某丙涉黑涉恶线索时,柯某乙举报柯某甲于2015年左右将柯某乙家4.8亩地耕种确权在柯某甲自家名下。2017年柯某乙去向柯某甲索要耕地,柯某甲拒绝归还耕地。
2018年春天,柯某乙将这4.8亩土地种了玉米,到了当年9月,柯某乙收玉米时,柯某甲、柯某丙采用堵路的方式不让柯某乙收玉米,并将柯某乙殴打致轻微伤。
2013年7月5日海某某在某某村某某门市部门口被柯某甲、柯某丙殴打致轻微伤。犯罪嫌疑人柯某甲因涉寻衅滋事案被公安机关捕获。
现在办案过程中,其家人提出柯某甲患有精神疾病,故为办案需要,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公安分局特委托宁夏精神疾病鉴定所对被鉴定人柯某甲案发时的精神状态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并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能力。
【鉴定过程】
阅卷方法、调查方法、检查与诊断方法
(一)调查及书证材料摘要
1.调查材料
(1)送鉴民警口述反映:通过庭审和看卷宗了解了一些被鉴定人的情况,被鉴定人柯某甲于2018年9月将他人玉米地的玉米强收、售卖,并殴打土地主人致轻微伤。据同村人举报,柯某甲曾多次强占他人财物,并殴打他人。本次在涉黑涉恶行动中,柯某甲被举报涉寻衅滋事案被公安机关拘捕;在拘捕当时其当即表现“大喊大叫”、“行为紊乱”;在第一次受审过程中其能配合讯问,言语、行为无异常表现。自关押至看守所后又表现“大喊大叫”、“行为紊乱”,尤其见到警察后以上表现更为明显,但能与同监室的人友好相处。据其家人提出柯某甲患有精神疾病。
(2)被鉴定人母亲口述反映:被鉴定人柯某甲足月顺产,自幼智力正常,小学上了一年便辍学,平时与同村人相处一般。后一直在家务农,能种地、驾驶农用三轮车、骑摩托车。自2011年6月份出现精神异常,主要表现发呆发愣、自言自语、无故下跪、行为紊乱。先后住某某精神病专科医院和某某医院治疗,均诊断“精神分裂症”,间断服用“齐拉西酮”(家属提供的齐拉西酮胶囊有效为2016年),病情时好时坏,发病的时候“头疼、急躁、往外跑”。本次涉案过程具体情况不详。
2.书证材料摘要
(1)据被鉴定人同村人的询问笔录(2019年01月16日),摘录如下:同村人李某:“他平时跟人能正常交往,生活能自理,能够正常生产劳动,农闲时也会外出务工。只是听说他有精神病,可是我没见过。”同村人王某:“他小时候学习成绩差,但不怎么惹事,从小行为举止跟正常人一样。现在听说他有残疾,精神有点不正常,但是看起来都好着呢,能正常生活。”同村人赵某:“他平时看起来很正常,只是听他母亲说他有精神病,但是我没有见过,也没听说他犯过病。遇事爱耍无赖,村民都不敢惹他。”
(2)据被鉴定人妻子的询问笔录(2019年01月17日),摘录如下:“他是我丈夫,我们2017年3月结婚。他容易暴躁、心急,犯病后的表现就是砸东西、骂人、急躁,在炕上撒尿,离家出走。不犯病的时候生活可以自理,能够正常生产劳动。”“2018年9月27日他因为收玉米和别人闹矛盾的事我不知道。”
(3)据被鉴定人同监室人员的询问笔录(2019年02月19日),摘录如下:同监室人员许某:“他刚来监室的时候不说话,看见穿警服的人就乱喊乱叫,不参加劳动,生活也不能自理。最近三周好多了,开始跟我说话,生活也能自理,自己吃饭、穿衣、洗澡。他说他的病不能急躁,一心急就犯病。” 同监室人员高某:“他刚到我们监室时不说话,或者乱喊乱叫、乱打乱闹,犯病的时候我们要进行约束;大多数时间都睡觉,打饭都需要我们帮助。最近两三周好了,看起来跟正常人一样,能和我们正常交流,生活能自理,也能参加劳动。”
(4)据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鉴定人前后几次的讯问笔录可见:第一次讯问过程中被鉴定人柯某甲能配合讯问,言语流畅,能清楚讲述2018年9月27日收玉米的事情,承认自己的作案行为,对作案过程描述为:“2018年春天,我不知道谁在我家地里铺了薄膜,后来我种了玉米,玉米成熟以后我收到家里卖了,卖了3400元。”但对“欺负、殴打村民”、“扬言杀村民、用汽油烧乡政府”之事完全否认。
第二次讯问过程中被鉴定人柯某甲不配合讯问,“装睡,不说话”,在对第一次笔录中所讲的犯罪事实核实时,其完全不作答,并拒绝签字。
(5)某某精神医院住院病案(住院号:13091)材料摘录如下:患者主因“言行紊乱,失眠3月”于2011年6月29日收住院。入院诊断:精神分裂症,给予“齐拉西酮80mg/日、氯氮平150mg/日”口服治疗20天出院。
(6)某某市某某区精神康复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号:6297)材料摘录如下:患者主因“疑人害己,冲动毁物伤人二月余,总病程四年余”于2015年6月18日第二次收住院。诊断精神分裂症,入院后给予“氟哌啶醇”肌注控制兴奋症状,给予“齐拉西酮120mg/日”口服治疗。
(7)某某市看守所《关于在押人员柯某甲病情报告》材料摘录如下:2019年1月10日凌晨1点收押犯罪嫌疑人柯某甲,办案民警和柯某甲本人自述有“精神分裂症”,当时讯问嫌疑人柯某甲,本人回答符合逻辑,思维清晰,病情稳定。收押后于凌晨5点,柯某甲病情突然发作,大喊大叫,狂躁不安,在监室追打他人,被几个人强制固定,肌注地西泮10mg后才勉强睡下。早上9点多钟又一次病情发作,表现同前。为防止病情发作伤害他人或自伤自残情况出现,建议公安局送其住院治疗,鉴定病情或变更强制措施。
(二)检查所见
1.精神检查:
检查方法:《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被鉴定人精神检查完全不合作,问话完全不答,或大喊大叫,或蜷缩着身体,紧绷四肢,握拳、捶地;或自言自语“不要打我,不要打我......”情感反应不协调,无法进行正常交流,情绪不稳定,躁动,行为紊乱。在鉴定人的心理支持后方可安静数分钟,但表现双眼紧闭,仍问话不答。意识清楚,接触差,对任何提问均完全不予回答。感知觉、思维及智能方面无法进行有效检查。自知力不存在。
关于作案相关情况,被鉴定人对作案实施过程、作案动机及作案性质的提问完全不作答,检查不合作。
2.实验室检查:
(1)韦氏成人智力测试:被试在测试中数问不答,自言自语,一动不动,且双手握拳。无法进行有效的交流沟通,故无法正常进行韦氏成人智力测验。
(2)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测试:被试在测试中数问不答,自言自语,一动不动,且双手握拳。无法进行有效的交流沟通,故无法正常进行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测试。
(3)简明精神病量表:被试在测试中数问不答,自言自语,一动不动,且双手握拳。无法进行有效的交流沟通,故无法正常进行简明精神病量表。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评定
根据被鉴定人的家人反映情况和委托方提供的周边邻居调查材料:被鉴定人柯某甲足月顺产,自幼智力正常,小学上了一年便辍学,平时与同村人相处一般。后一直在家务农,能种地、驾驶农用三轮车、骑摩托车。自2011年6月份出现精神异常,主要表现发呆发愣、自言自语、无故下跪、行为紊乱。先后住某某精神病专科医院和某某精神医院治疗,均诊断“精神分裂症”,间断服用“齐拉西酮”(家属提供的齐拉西酮胶囊有效为2016年),病情时好时坏,发病的时候“头疼、急躁、往外跑”。同村人提供被鉴定人平时生活如常人,能与人正常交往,能务农或外出务工,并结婚生子;对于其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不太清楚。
本次精神科检查:被鉴定人精神检查完全不合作,问话完全不答,或大喊大叫,或蜷缩着身体,紧绷四肢,握拳、捶地;或自言自语。安静时表现双眼紧闭,躺在地上。意识清楚,接触差,对任何提问均完全不予回答。情感反应不协调,行为紊乱,情绪不稳定。感知觉、思维及智能方面无法进行有效检查。自知力不存在。
综合被鉴定人病史、临床表现、既往住院情况、精神状况检查等,结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既往的精神状况符合该标准中“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案发时处于疾病的缓解期。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根据鉴定材料:2018年春天,柯某乙将这4.8亩土地种了玉米,到了当年9月,柯某乙某收玉米时,被鉴定人柯某甲采用堵路的方式不让柯某乙收玉米,并伙同其弟柯某丙将柯某乙殴打致轻微伤。据公安机关提供侦查卷宗反映,被鉴定人柯某甲自2013年至2018年期间曾多次在本村涉嫌寻衅滋事,并“欺负、殴打村民”、“扬言杀村民、用汽油烧乡政府”,在对方反抗过程中,被鉴定人柯某甲能自我保护。以上说明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意识清楚,存有明显的现实动机,实施危害行为后有自我保护能力,对作案后果有认识。虽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其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疾病的缓解期,其对实施危害行为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均存在。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4002-2016),本次鉴定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三)受审能力评定
根据鉴定材料:2019年1月10日凌晨1点收押犯罪嫌疑人柯某甲;收押后于凌晨5点,柯某某病情突然发作,大喊大叫,狂躁不安,在监室追打他人,被几个人强制固定,肌注地西泮10mg后才勉强睡下;早上9点多钟又一次病情发作,表现同前。为防止病情发作伤害他人或自伤自残情况出现,建议公安局送其住院治疗,鉴定病情或变更强制措施。以上说明被鉴定人柯某甲在看守所关押期间有过精神疾病发病时的临床表现,并给予了相应的药物治疗等处理措施。
本次精神检查中被鉴定人表现情绪不稳,紧张,违拗,不协调性精神运动性紊乱,存在情感及思维交流障碍。综上,被鉴定人柯某甲目前病情复发,其不能认识自己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不能进行与诉讼有关的有效配合,不能为自己完成辩护。故依据《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5-2018),评定被鉴定人目前无受审能力。
【鉴定意见】
(一)被鉴定人柯某甲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疾病的缓解期;
(二)被鉴定人柯某甲在本案中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三)被鉴定人柯某甲目前无受审能力。